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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1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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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 184号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 2005年 6月 10日省人民政府第 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年 10月 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金山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加强政府宏观调控,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 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预算管理、票据管理及 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利用国 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 :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二)政府性基金 ; (三)国有资源和国有

汉中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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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以下简称非税收入),规范收入征 缴和支出行为, 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根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 [2004]53 号)、省政府办 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 知》(陕政办发 [2004]81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依法利用政府权力、 政府信誉、国家资 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 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 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下列各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附加); (三)罚款和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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