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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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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保障房地产开发当事 人及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 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双阳区除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地 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基础 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房地产开发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 门),负责房地产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设的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开发管理部门) ,负 责房地产开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计划、规划、土地、工商、房地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做好 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

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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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 2004年修正本) (1993 年 9 月 2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 年 7月 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 〈浙江省房地 产开发管理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1 年 12月 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 据 2004 年 3 月 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 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使房地产开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充 分发挥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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