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全程税收风险防范及纳税筹划 第一节 公司设立与征地环节 一.设立房地产公司 1、工商管理部门对抽逃出资的处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71 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 抽逃出资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开发资质管理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6)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 30 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 《暂定资质证书》 有效期 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有效期,但延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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