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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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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 确保建设 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 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 是指由水泥、 集料、水 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 在搅拌站经计量、 拌制后出售的, 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 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 分。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 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2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

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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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发文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0.01.11 生效日期: 2010.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 94 号 《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 2009 年 12 月 2 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 145 次政 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张祖林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 入的外加剂和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 在集中搅拌站 (厂)经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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