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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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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 确保建设 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 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 是指由水泥、 集料、水 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 在搅拌站经计量、 拌制后出售的, 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 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 分。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 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2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

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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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二) 第一条、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州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和生产经营预拌 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 据需要按一定比例掺入外加剂或其他物料, 经集中自动计量搅拌 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送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海西州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预拌混凝土行业的日常管理 工作并负有行政管理责任。 第五条、州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编制本州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 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 纳入 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设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或者预拌混凝土搅拌站, 应当 符合海西州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预拌混凝土搅拌 站布点方案的要求。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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