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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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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2012 年 11 月 28 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3 年 1 月 15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决议 (2013年 1 月 15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批准《武汉市城市综合 管理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十号 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 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 2013 年 3月 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 1月 26日 第一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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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城市综合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 建设国家中心城 市,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2 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 3 条【概念界定】 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理,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城市公 共基础设施、 公共客运交通、 道路交通安全、 市容环境、 环境保护、 园林绿化、 公共水域(湖 泊)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服务和管理的活动。 第 4 条【基本原则】城市综合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依法管理、公众参与的原 则。 第 5 条【管理体制】本市城市综合管理实行市区分级负责,以区为主,街道、社区为基础, 部门联动的管理体制。 第 6 条【市级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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