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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5.19
1_连云港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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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房地产中介机构 备案登记申请表 机构名称: 分支机构名称: 填报时间: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 填 报 说 明 一、填写《连云港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申请表》的规定 1、本表适用于连云港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备案。 2、本表须认真填写,与其它要求的材料一并在申请备案时提交连云港市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3、上报材料所用的纸张均为 A4型,并进行装订成册。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备案登记申请表; 2、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地租赁备案证明; 3、机构的组织章程及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含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6、规定数量(不低于 3人)的专职执业经纪人的身份证明、经纪资格证 书、聘用合同、人事档案托管证明、社保证明等相关资料。 7、经办人委托书(含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分支机构申请备案 的,

连云港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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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连政规发 [2011]2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城市房屋租赁行 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第 6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及其 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或者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出租给他人居住、使用或者从事经营,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下列行为应视为房屋租赁行为: (一)以合作、 合伙经营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 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固定收益的; (二)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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