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案)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 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 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 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 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 扶持、促进公路建设。 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第六条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 省道、县道和乡道,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公路路政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3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1月 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 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和车辆购置税。” 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除该条中有关设立“公路征费稽查站卡”的规定, 并将这一条修改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 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 三、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此外,对其他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
第5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3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 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和车辆购置税。” 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除该条中有关设立“公路征费稽查站卡”的规定,并将这一 条修改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 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 三、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此外,对其他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3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1月 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 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和车辆购置税。” 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除该条中有关设立“公路征费稽查站卡”的规定, 并将这一条修改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 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 三、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此外,对其他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 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 第三条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 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 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 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省内中心城市和主要经济 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8-01-0100:0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 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 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第三条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 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 防公路,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 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省内中心城市和主要经济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88年6月28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9年6月13日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 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 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 第三条: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 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 下简称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 际公路,国防公路,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联结 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1987年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国发〔1987〕92号 1987年10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 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 第四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 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 (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 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 第四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道、 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 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交通部 【颁布日期】19880628 【实施日期】198808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公路建设养护 【文号】交通部令第1号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题注】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的规 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 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 共道路。 第三条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 (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 行政等级。 国道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次修正)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www.***.***2005年08月23日来源:全国人大法规库 【字体:大中 小】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 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次修正)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www.***.***2005年08月23日来源:全国人大法规库 【字体:大中 小】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0 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相关资料:法律13篇行政法规5篇部门规章68篇其他规范性文件2篇地方法规1026篇最 高法公报案例1篇裁判文书115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70篇实务指南修订沿革5篇立法背景1 篇实务指南2篇英文译本) <b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路规划 第三章公路建设 第四章公路养护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六章收费公路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 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 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第六条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 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公路养护 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 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燃油时,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缴纳燃油附加费。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 国务院规定。 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现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公路养路费必须用于公路的养护和 改建。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公路养路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发给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公路养 路费收讫标志应当放置在车辆的明显位置。没有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三十七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交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也是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基本条 件。而公路是交通运输行业的基础,也是人民最普遍使用的交通运输方式。在现 代社会中,公路的发展离不开公路的法制建设,公路法是公路法制的基础。 因此作为一名学习道桥的学生我们应该对我们国家的公路法有一定的了解。 我们能学习公路法的可以从我们所学的建筑法规和自己上网查资料来了解中华 人民公路法。通过我各种途径的努力查找来的资料来看我国首部公路法专著在晋 出版日前,我国首部公路法专著《公路法概论》由山西经济出版社出版。该书 由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杨继勇独立完成。全书共十章,分别是公 路法律制度概述、公路管理行政行为、公路权益法律制度、公路规划法律制度、 公路建设法律制度、公路养护法律制度、公路路政管理法律制度、收费公路管理 法律制度及公路管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内容,全书近45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如下修改:第五十条第一款 修改为:“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 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 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 公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发布机关: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2004)第417号 发布日期:2004年9月13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日 时效性:有效 题注: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令第4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的 经营管理者和 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 下简称公路 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 收取车辆通行 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 路发展应当坚 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第四条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 辆通行费。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发布机关: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2004)第417号 发布日期:2004年9月13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日 时效性:有效 题注: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令第4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的 经营管理者和 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 下简称公路 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 收取车辆通行 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 路发展应当坚 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第四条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 辆通行费。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路的完好畅通,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保护工作及与公路保护有关的行为,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公路保护范围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及 影响公路通行能力和安全的建筑限界、地质条件环境。 第四条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第五条公路保护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管理、依法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保护工作,具体工作 由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 乡道的保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实施。 第七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采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学习心得
感谢您的阅读,希望能帮助到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学习心得 导读:本文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学习心得,希 望能帮助到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学习心得 公路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改革开放以来, 特别是近三十年来,我国的公路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截止2010 年底,全国高速公路里程位居世界第二位。如何把这些已经建成 的公路管理好、保护好和利用好,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中的作用,是长期困扰公路发展的瓶颈。《公路法》制定是为了 强加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全文共九章八十七条内容,自1998 年1月1日起施行。 我们作为路政执法部门必须要掌握的内容如下: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 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08月27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 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点击目录查看对应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路规划 第三章公路建设 第四章公路养护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模拟试题 一、填空题 1、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 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 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2、公路三乱是指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拦截车辆)。 3、(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4、公路规划分为(国道规划)、(省道规划)、(县道规划)、(乡 道规划)、(专用公路规划)。 5、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 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6、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 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 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7、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 外),铁轮车、履带车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现行有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81号发文日期:2017年11月04日生效日期:2017年11 月05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路规划 第三章公路建设 第四章公路养护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六章收费公路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 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2 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 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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