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6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66号 《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业经省政 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李春亭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 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 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 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 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但国家征 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城市规划区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依照城市规划的法律、 法规执行。 第三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 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 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颁布日期: 1998年4月30日 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1996年4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 政府令第90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 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 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但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 行建设的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按照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 执行。 第三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就当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量力 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生产、生活环境, 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国家有 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 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 例》和本条例。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的规划和实施,国家《城乡规划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 管理工作,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乡级村 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应当以现有村镇为基础,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 原则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
1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修正) (1996年5月20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14日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 修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 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 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 (以下简称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必须遵守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的规划和实施,国家《城市规划法》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 政区域的村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0602【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日期】1997-11-05【生效日期】1997-12-01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业经1997年10月2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 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长闻世震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住宅、乡(镇) 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辽宁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第三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10427(颁布时间) 20110701(实施时间)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一号 (文号)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11年2月19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庄规划 第三章土地利用 第四章村庄建设 第五章村庄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经大理白族自治 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1年2月19 日通过,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11年3月30日批准,现
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 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1月29日 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13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 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经 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镇、乡、村,不含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 在地镇。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另
安徽省村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应用
athesissubmittedto xxx 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 forthedegreeof masterofengineering 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1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 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村庄和农村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 《安徽省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村镇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
0007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 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 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 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 要,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 进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小城镇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村镇的规 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集 镇、独立工矿区和村庄。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的规划管理,《城市规划法》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2年5月30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定自治州城乡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 地制定城乡规划和进行城乡建设,适应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城乡,指本自治州及本州的县(市)、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 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乡建成区和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 域。城乡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省、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划定。 第三条凡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境内进行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州、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
山东省消防管理条例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 ----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一节公共消防设施 第二节建筑物消防安全质量 第三节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节消防宣传教育 第四章消防组织 第五章灭火救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
年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6年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 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 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 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 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6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1 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 第三章测绘规划与实施 第四章测绘成果管理 第五章地图编制与出版 第六章测量标志保护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测绘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 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 测绘工作,并接受上级测绘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测绘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并加强测绘科学技 术研
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时间:2014-12-1507:50:39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2014年8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2014年12月15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理条例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
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1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 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村庄和农村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 《安徽省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村镇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 则,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村镇 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村镇规
关于《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解读
关于《实施办法》的解读 《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 开始起草制定,2005年8月,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6年 3月1日起正式实施。针对《条例》实施一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深入贯彻执 行《条例》的实际需要出发,市政府制定了《 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办法》)。现就本办法的制定及主要内容做如下具体说 明。 一、制定《条例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在郑州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的教育事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全市已普 及九年义务教育,市区已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各项教育指标均居全省领先水平。但是,随着 城市规模的进一步扩展、城市人口的激增及广大市民对教育资源需求的提高,教育资源
正本)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0年修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 (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通过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 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 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 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和从事城市建设管理活动,必须 遵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4个法规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档案条例》、《山东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业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 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均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凡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 应将工程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招标投标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统一负 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同级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4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 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 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 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 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 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经 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 条例。 第三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禁止分割、封锁和 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 管理工作。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 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五条 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2 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 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 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 场。 第四条省、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 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 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 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 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
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障措施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 议通过)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 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 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 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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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城市建设机械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