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海口市、西安市、金华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杭州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的工效 ,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 ,改善市容市貌 ,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 ,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一切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 (一 )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发展商品混凝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负责商品混凝土在本市的推广 和应用 ; (二 )编制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并组织实施 ; (三 )负责商品混凝土工作的宣传教育、职工培训、信息交流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 ; (四 )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 商品混凝土的供应与使用 第四条 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下列建设工程 ,应当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 : (一 )砖混结构建筑工
海口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正>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海口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辞2005年4月26日
海口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海口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辞2005年4月26日
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工程的工效,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市容市貌,确保建设工 程的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一切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 和个人。 第三条杭州市建筑业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发展商品混凝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商品混凝土 在本市的推广和应用; (二)编制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商品混凝土工作的宣传教育、职工培训、信息交流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 (四)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受市建筑业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商品混凝土的供应与使用 第四条
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 【法规分类】城乡建设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日期】1997年06月27日 【实施日期】1997年06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工程的工效,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市容 市貌,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一切生产、经营、运输、使用 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杭州市建筑业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发展商品混凝土的法律法规和政 策,负责商品混凝土在本市的推广和应用; (二)编制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商品混凝土工作的宣传教育、职工培训、信息交流和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 (四)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
《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1997年6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市政府令第175号已作部分修改) 为提高建设工程的工效,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市容市貌,确保建设工程的质 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一切 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工程的工效,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市容市貌,确保建设工程 的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一切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 位和个人。 第三条杭州市建筑业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发展商品混凝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商品混 凝土在本市的推广和应用; (二)编
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建筑工业化的步伐,节约能源,减少城市噪音 及粉尘污染,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生产企业集中搅拌、商品 化供应的混凝土。 第三条西安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的行 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 临潼区、长安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阎良区及市辖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划定使用预拌商品 混凝土的区域。 第五条按规定应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设置 混凝土搅拌机。 第六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经市建设 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后,在规定的营业范围 内合法经营。 第八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关于修改〈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孙清云2004年8月15日
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正>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关于修改〈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孙清云2004年8月15日
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2)
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 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清云 2004年8月15日 (2000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 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建筑工业化的步伐,节约能源,减少城市噪音及粉尘污染,提高建 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生产企业集中搅拌、商品化供应的混凝土。 第三条西安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凡在本市市区二环以内施工的建设工程,二环以外城6区范围内的重点工程、 高层建筑、住宅小区及一次使用混凝土量在20
枣庄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枣庄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的管理,降低噪音和粉尘污染,净化城市环境,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预拌混凝土)是指使用水泥、骨料、外加剂 等实施集中搅拌,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含自产自用)。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 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商品混凝土的统一管理,其主要 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商品混凝土的法规、政策。 (二)制定我市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对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的 企业实行资质管理。 (三)对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市发改、经贸、工商、物价、交通、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 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建设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决定
<正>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12月6日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市长陈宝根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商品混凝土施工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商品混凝土采购、施工、检验、质量控制和质量证明资料的收集整理 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职责 技术员负责商品混凝土订货单的填写、组织订货; 技术员负责商品混凝土现场标养和同条件试块的取样委托工作; 技术员负责商砼合格证明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工长负责商砼到场后质量和数量的确认; 土建试验室负责商砼现场检验取样工作和试验工作。 供应部负责商砼站的资质报验和提供混凝土出厂合格证。 质量部负责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督和控制。 4管理流程 4.1当自有搅拌站不能满足现场施工,需购买商品混凝土时,由技术员提前24小时填写商 品混凝土订货单,并联系商砼站完成订货。 4.2商砼到达交货地点后,现场工长负责混凝土质量和数量的确认,如质量不符合 要求应通知商砼站予以退货,如质量合格在发货单上签字,确认收货。 4.3技术员应提前打印商品混凝土现场标养和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1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河北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材料部 2018年5月18日 2 一、为了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的试验检测、运输和使用及方量核 对、费用结算等全过程监督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实体的质量、进度及 成本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混凝土采购 (1)材料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应严格审核商品混凝土供应 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和试验室资质、生产和管理的各种规章制 度及试验设备情况、试验人员资质、生产及调度人员情况、历史业绩、 社会信誉等。 (2)材料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应货比三家,选择性价比最 优的混凝土供应企业。 (3)材料部经理和项目经理共同确认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能力、 运输能力、社会关系能否满足本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的需要,以项目经 理为主。 (4)材料部经理负责与混凝土供应企业签订供应合同,合同签 订后移交项目部;以后管理以项目部为主,第一责任人为项目经理。 三、混
《昆明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出台
《昆明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出台
海口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海口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修改版)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加强城市建设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也称商品混凝土),是指由 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组分按一定比 例,在搅拌站经计量集中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 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和 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预拌混凝土行 业行政主管部门。 市国土、林业、规划、环保、城管、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 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能。 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 托,在其指导下,对建设工程中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质量进行监 督管理。 第五条凡在
杭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根 据国家对混凝土企业资质标准规定,拟申请或已经具备预拌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专项资质 的企业必须配备的专项试验室。 第二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试验室的管理,杭州市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根据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试验室属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企业内部使用的原材料进行 质量监控和对本企业的产品质量出具试验检测数据,检测数据用于企业内部对产品质量的控 制,不作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依据。试验室不得承担交货质量的取样和检验工作。 第四条试验室应在人员、设备、场地、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达到本规定的要求,经杭 州市建设委员会检查合格,取得《试验室合格证书》并到杭州市商品混凝土
正文《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公司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讨论稿)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北京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的施工质量,贯彻“百年大计,质量 第一”的工程质量管理方针,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建管公司)要求北京轨道交通工程永久结构必须采用商品混凝土,且把商 品混凝土列为建管公司直接管理控制的物资之一。为规范和加强北京轨道 交通工程商品混凝土及商品混凝土原材料的采购和质量监督管理,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由于混凝土质量对结构工程的安全性和耐久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 用,因此对混凝土必须实行全面管控。为了实现对搅拌站全面监控,确保 混凝土质量,建管公司决定聘用专业监理公司,成立商品混凝土总监办, 并派专业监理人员驻站,负责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运输的全过程控制。 第三条由于近几年北京地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增长较快,造成部分搅拌 站管理水平达不到规定要求,加上恶性竞争带来的不
汉中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及混凝土试验取样
汉中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 市环境,根据《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 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陕 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商品混凝土发展意见的 通知》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使用 和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商品混凝土 厂(站)发展规划的前提下,政府鼓励发展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是本市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 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商 品混凝土的应用工作。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的
《海口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海口市政府令第108号)
《海口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海口市政府令第108号) 《海口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海口市政府令第108号)已经2018年10月26日十六 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1月7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 环境,节约能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 掺合料等组分拌制,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未凝固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是本市预拌混凝土行业 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监督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
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发文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11 生效日期:2010.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45次政 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 入的外加剂和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
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2)
【发布文号】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发布日期】2010-02-04 【生效日期】2010-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五十三次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年二月四日 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设工程 质量,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 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
西安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
西安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
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1/3 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9.13 【实施日期】2005.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2010)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82号) 《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四十 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志光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2/3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设 工程质量,根据《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和《汕头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 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环境污 染,改善市容市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商品混凝土 主管部门,所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承担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商品混凝土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和武 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工程,现场浇筑混凝土一次用量在10立方米以 上的,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现场浇筑混凝土一次用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 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住宅除外。 本市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区域应发逐步扩大,具体方案由市建委提 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因施工现场道路狭窄, 商品混凝土搅拌车辆不能驶入,或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而商品混凝土 生产企业无法生产
文辑推荐
知识推荐
百科推荐
职位:工程质量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