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发展规划管理办法MicrosoftWord文档(2)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 200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拟订的《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市发改委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改进规划管理工作,切实将规划管理纳入 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轨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5〕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 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 (浙政发〔 2005〕54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专项规划,是指以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门 领域 (不含城乡规划
深圳发展规划管理办法MicrosoftWord文档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6〕20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发展规划编制 第三章发展规划实施 第四章监督 第五章附则 《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 照执行。 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完善政府宏观调控,规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的管理、编制和实施,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编制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总体发展规划),是关于全市或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的全面部署和总体安排。总体发展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
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 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 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 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 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阳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1992年10月30日大同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2年12月13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区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的规划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本行政 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专业规划、详细 规划和分区规划。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 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 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 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 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
济南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1988年7月23日济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次会议通过1988年9 月24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19日济南 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修改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1 年5月18日经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改2001年6 月15日经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 办法。 第三
青岛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
2007年9月29日1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恢复性建设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地下、 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筑规划管理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建筑规划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批前公示制度。下列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公
北京市土地规划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 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 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 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 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 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 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 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 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五条
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27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徐框迪 二oo一年九月十四日 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2001年9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是指建设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信息等市政公用 管线工程,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线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但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配套管线工 程的建设除外
南京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
南京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270号: 南京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 《南京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南京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规范基础设施建设秩序,改善城 市市容和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包括地下管线和架空线路。 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含输水、配水)、排水(含雨水、污水)、 燃气、电力、通信(含电信、有线电视、信息网络)、照明、交通监控、热力、 化工物料、油料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架空线路是指架设在地面上空的前款所列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管线规划管理活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发展战略规划管理办法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展战略规划管理规定 (二○一一年六月) 一、总则 1、为了提高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科学性和执行力,防范发展战略规划制定 与实施中的风险,规范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 引第2号——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是公司开展发展战略规划工作的依据,适用于公司和公司持股比 例50%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 二、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 1、公司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审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审议 有关战略管理的政策、制度;对重大战略事项进行决定等。 2、公司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及投资评审委员会,由董事长任主任委员(召集 人),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 3、战略及投资评审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
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
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巴中市市政区域的各级各类城镇、工矿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编制实施城市规划,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 施办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各类城镇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指纳入各级城镇体系规划的城镇和根据 国家、省规定经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 区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火车站、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重 要交通电力设施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 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
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1— 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二oo六年四月三日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促进经济、社会 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州中心城市(包括中心城区和南浔城区),在上述范围内制定和实 施城市规划、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 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是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必须 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废止。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并实行建设项目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new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开始施行时间:2004年2月1日) 1 目录 第1节术语2 第2节建筑高度4 第3节建筑间距7 第4节建筑退让间距10 第5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15 第6节居住建筑天井18 第7节骑楼20 第8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24 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29 2 第1节术语 1.1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根据2006年8月16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 法〉的决定》修正)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03年7月14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6年8月16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查城市规划的重要方案,监督城市规划的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详细规 长沙县、望城县行政区域内已纳入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地域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统一管理或委托所在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实行委托管
邢台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办法
邢台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确保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管 理。 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邢台市区,邢台县、沙河市、任县、南和县及内丘县 的内丘镇、金店镇、五郭店乡、官庄镇、大孟村镇,总面积约三千七百四十五平 方公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通信、 广播电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绿化、环卫、防灾等地上、地下公 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沟)、设备安装工程。具体包括: (一)城市道路工程:城市道路、桥涵、轨道交通线网、铁路、机场、广场、 公共停车场(库)、公共交通场(站)、客货运场(站)、交通组织控制设施、道路照 明设施等。
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0-10-2614:19:12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你是本文第366位浏 览者 【评论】【发表评论】【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 我市将制订《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现将《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恳请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提出修改建议,并于2010年10月29 日前在网页上提交建议或来函告之。 地址:武汉市汉口洞庭街127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430014 《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使轨道交通与周边地区建设相协 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 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
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使轨道交通与周边 地区建设相协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 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地下、地 面、高架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轨道交通及与之 相关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第四条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负责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土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 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轨道交通规划 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轨道交通及其周边地区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 本、整体规划、功能合理、集约土地”的原则。鼓励大型建筑、 地下构筑
盐城市市区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1 盐规[2011]28号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 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省、市近期出台的有关文件, 结合盐城规划管理实际,我局组织制订了《盐城市市区容积 率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盐城市市区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2 盐城市市区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建设 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创优服务发展环境,提高依法行 政水平,根据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规划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 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 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号)、国土资源部、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 的通
三亚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三亚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三亚市城市规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亚市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 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海南人民政府批准的三亚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 规划区范围。 第四条三亚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三亚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 础设施先行的原则;要符合特区城市经济发展的要求,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资产。 第六条城市的开发建设必须重视风景名胜的保护和环境保护,新建的工业项目不得安排在 可能对旅游风景区、城市居住与商业区用地产生污染影响的地区。 第七条
乌鲁木齐市个人建设房屋规划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个人建设房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规范个人房屋建设行为,加强个人房屋建设规划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个人建设房屋规划,进行个人建设房屋活动的,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人建设房屋的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个人建设房屋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个人建设房屋的日常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管理、房产、环境保护、市政市容、行政执法、林业(园林)、 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个人建设房屋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个人建设房屋应当坚持规划先导、因地制宜的原则,严格执行城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建设具有民族地区 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呼和浩特市的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区,郊区,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区、风景区, 经济开发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建制镇的城市规划范围,由旗、县和建制镇人民政府 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根据国家关于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方针,有计划地促进经济发展和 城市人口的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市区规模,控制城市人口发展,合理发展小城镇。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农村建设、乡镇企业建设和其他各项建设,必须 符合城市规划,服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1992年10月30日呼和浩特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3 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 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 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 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建设具有民族地区特色的 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厦门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
厦门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轨道交通规划管理,使轨道交通与周边地区建设相协调,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 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地下、地面、高架部分。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轨道交通及与之相关的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及其周边地区建设规划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整体规划、方便乘 客、交通优先、地上地下综合利用、功能协调”的原则。 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开发、项目建设应与轨道交通建设有机结合、综合开发、协调发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五条轨道交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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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暖通专业负责人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