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27 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 2004年 10月 29日国土 资源部第 9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建设项目用地预 审管理办法》公布,自 2004年 12月 1日起施行。 部长 孙文盛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1年 6月 28日国土资源部第 5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 10月 29日国土资源部第 9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 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 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 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
国土资源部发布新修订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发布新修订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根据国土资源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优化建 设用地预审程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国土资源部部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办法》(第27号部令)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办法》已经国土资源部第13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29日,徐绍史部长签署第42号部令,公布了修正 后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正遵循“既优化审批程序、方便用地单位,又可以减少违法用地现象 发生”的原则进行,主要围绕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种项目管理方式的不同要求并 结合用地预审自身的特点进行修改。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做好与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衔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 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对审批、核准、备案类项目预审的阶段进行了 调整。备案类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2008-12-02信息来源: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 正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 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 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 务会议修正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 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 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 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 修正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 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 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6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25日国土 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 2016年11月29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预审审查内容,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项目用 地预审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 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 政策等;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
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5月1日颁布 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 应的宏观调控作用,节约和集约用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 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设 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京政发[2005]15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本市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分工,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阶 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土地、征收和占 用集体土地等进行建设的项目,但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农田排灌沟渠 等建设项目除外。 第四条市国土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2日 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 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 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 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7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章)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阶段,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土地用途管制; (二)切实保护耕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保障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第四条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 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 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 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 人民政府的国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适用范围 省政府和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以及省发改委 核准、备案的项目的用地预审,受国土资源部委托的输电线塔 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的预 审,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初 审。非涉密项目。 办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 令); 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用地合规性审查与新一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面衔接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0]43 号)。 申报资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 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 况,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 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
【9A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最新)
【meiwei_81重点借鉴文档】 【meiwei_81重点借鉴文档】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7) (199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发布20rr年11月30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 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 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 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 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最新)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7) (199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发布2010年11月30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 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 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 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 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 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
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节 约和集约用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 发[2004]28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京政发[2005]1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本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 和工作分工,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 的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土地、征收和占用集体土地等进行建设 的项目,但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农田排灌沟渠等建设项目除外。 第四条市国土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用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颁布日期】2004.11.01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4.12.01 【正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 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 理办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文盛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 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 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 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 观调控作用,积极服务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切实加强建设项 目用地预审工作,提高用地预审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 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一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 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 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二条建设项目分为审批、核准、备案三种类型。建设 单位在申请用地预审时,需在申请文件中注明项目的申报类型。 (一)审批项目。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行性研究 报告报批前,由建设用地单位向项目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二)核准项目。在建设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用 地单位向核准项目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 申请; (三)备案项目。在建设项目
连江县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图 (2)
连江县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图(fz10gt-xk-0001)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提交申请 受理初审 承办:行政服务大厅 时限:即办 业务审查 承办:规划测绘队 时限: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决定 承办:局长、 分管局领导 时限:2个工作 日 送达、公布 承办:行政服务大厅 时限:即办 效能监督电话:0591-26230629 材料经补充,修改后再次报送 申报材料不齐全,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 连江县国土资源局临时性用地许可流程图(fz10gt-xk-0002)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提交申请 受理初审 承办:行政服务大厅 时限:1个工作日 业务科室审查 承办:用地科 时限:6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决定 承办:分管局领 导 时限:1个工作 日 县人民政府或上级 人民政府行政许可 决定 材料经补充,修改后再次报送 申报材料不齐全,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 效能监督电
连江县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图
连江县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图(fz10gt-xk-0001)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提交申请 受理初审 承办:行政服务大厅 时限:即办 业务审查 承办:规划测绘队 时限: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决定 承办:局长、 分管局领导 时限:2个工作 日 送达、公布 承办:行政服务大厅 时限:即办 效能监督电话:0591-26230629 材料经补充,修改后再次报送 申报材料不齐全,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 连江县国土资源局临时性用地许可流程图(fz10gt-xk-0002)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提交申请 受理初审 承办:行政服务大厅 时限:1个工作日 业务科室审查 承办:用地科 时限:6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决定 承办:分管局领 导 时限:1个工作 日 县人民政府或上级 人民政府行政许可 决定 材料经补充,修改后再次报送 申报材料不齐全,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 效能监督电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属有关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山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12月15日经厅务会审议通过,2011年3月2日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晋政法函[2011]34号)。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程序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程序 一、办事依据: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2号,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37号,2009年12月19日施行) 二、办事程序:(局内组卷上报3个工作日完成) 1、项目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预审申请。 2、对预审项目进行审查。 3、需调整规划的,报省政府调整规划。 4、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向市局申请年度计划指标。 5、各科室提出会审意见。 6、报局领导审批。 7、出具预审意见。 三、需提交的资料: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 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 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项目名称项目拟建设地点 项目审批核准备 案的机关 项目拟投资规模 (万元) 项目依据的国家 规划、行业规划、 区域规划、省级 有关规划等 项目拟用的总规 模(公顷) 用地总面积 农用地建设 用地 未利用地 合计其中:耕地(基本农田) 项目各组成部分 (功能分区)用 地情况 补充耕地资金标 准和总额、补充 耕地拟采取方式 及措施 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通讯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邮政编码 备注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县国土资源局: 项目基本情况: 建宁县均口中心小学学生宿舍楼项目列入为实施省《城 镇寄宿制学校规划》的建设项目,项目规模为683平方米, 拟定总投资为57.45万元。 拟选址情况: 均口中心小学校园内。 拟建项目用地情况: 拟用地总规模269.7平方米,拟占用建设用地269.7平 方米,拟占用建设用地中:房屋部分占用269.7平方米, 建宁县均口镇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月三十日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 县建设局: 项目基本情况: 建宁县均口中心小学学生宿舍楼项目列入为实施省《城 镇寄宿制学校规划》的建设项目,项目规模为683平方米, 拟定总投资为57.45万元。 拟选址情况: 均口中心小学校园内。 拟建项目结构情况: 拟建项目长28.1米,宽8.8米,长方形三层框架结构。, 建宁县均口镇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月三
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1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 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6]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国土局制订的《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六日 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 (市国土局二○○六年二月) 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 节约和集约用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京政发〔2005〕 1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项目名称项目拟建设地点 项目审批核准备 案的机关 项目拟投资规模 (万元) 项目依据的国家 规划、行业规划、 区域规划、省级 有关规划等 项目拟用的总规 模(公顷) 用地总面积 农用地建设 用地 未利用地 合计其中:耕地(基本农田) 项目各组成部分 (功能分区)用 地情况 补充耕地资金标 准和总额、补充 耕地拟采取方式 及措施 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通讯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邮政编码 备注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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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环保销售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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