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府令第156号)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 (粤府令第 156 号) 发布于: 2011-03-15 来源: 第 156 号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 已经 2011 年 1 月 21 日广东省人 民政府第十一届 68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 节约资源和能源, 保护环境,提 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清洁生产促进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 许可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 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房屋建筑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56号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已经2011年1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8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 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 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土木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散装水泥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156号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已经2011年1月21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 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 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广东省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 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能 源、水利、港口等土木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和应用工
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已经2009年12月31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政府令第151号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 省政府令第15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 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散装水泥 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题目改为《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二、 第一条修改为:“为加速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促进技术进步,改善生产条件, 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三、第三条修改为:“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散装水泥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工作。“县级以上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 称散装办)负责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散装办指导。各级散装办应 当配备专
省政府令第151号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 (2)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 省政府令第15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 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散装水泥 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题目改为《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二、 第一条修改为:“为加速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促进技术进步,改善生产条件, 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三、第三条修改为:“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散装水泥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工作。“县级以上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 称散装办)负责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散装办指导。各级散装办应 当配备专
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2018修订)
1/2 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2018修订) 【法规类别】建材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24 【实施日期】2018.0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2010年1月1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公布根据2012年1月10日山东省人民 政府令第25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 修订) 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 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 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2)
来源:点击数:1194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12号令) (1997年3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1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 5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45次常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 减少环境污染,推进水泥生产技术进步,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使用和管理者,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水泥生产、经销、使用应贯彻"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和商 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 管机构")负责。 第五条各级计划、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安排一定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2)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1997年3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1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3月27日广东 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2000年5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45次常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减少环境污染, 推进水泥生产技术进步,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使用和管理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水泥生产、经销、使用应当贯彻“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 作。具体业务由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机构)负责。 第五条各级计划、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
《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颁布施行
《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政府令)经山东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3月1日起实施。政府令的出台,将使山东省散装水泥事业走向法制化轨道,为散装水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1—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已经2013年8月2日安徽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 1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8月6日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2013年8月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 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 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 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2009年09月04日15时58分174 主题分类:建设建筑 “散装水泥”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已于2009年7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2009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
浙江省开展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执法调研
根据浙江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统一安排,9月4~5日、9月12-13日、9月20—21日,厅领导黄克旭、周日星、鞠雅莲分别陪同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傅祖蓓、王小玲和主任委员丁耀民组成的三个调研组,赴绍兴市和余杭区、台州市和临海市、金华市和义乌市,对《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执法调研。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2)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2009年09月04日15时58分174 主题分类:建设建筑 “散装水泥”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已于2009年7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2009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已于2009年7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 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7月31日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2009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 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 三条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2)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和应用条例 于2009年7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促 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提 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 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条例。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已于200 9年7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 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7月31日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2009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浙江省开展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执法调研
今年9月,根据浙江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厅领导周甘星、黄克旭、鞠雅莲陪同省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丁耀民、副主任委员王小玲、傅祖蓓组成i个调研组,赴绍兴、台州、临海、金华、义乌等市和余杭区,对《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执法调研。
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第121号令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经2008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政府第121号令共22条,对发展散装水泥的职责、管理、使用市场的培育、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以及监督
散装水泥的规定
使用散装水泥拌制混凝土需要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报市建设局提出申请,经检查符合要求 后,方可生产和使用;水泥的品种、标号、厂别及牌号应符合商品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 要求。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及进场试试验报告。 同厂同期同品种同强度的同一出场编号500t为一批。取样方法随机从不少于三个车罐中, 用槽型管在适应位置插入水泥一定深度(不超过2m)。取样搅拌均匀后从中取出不少于12kg 作为试样放入标准的干燥密封容器中,同时另取一份封样保存。 在随机取样进行化验、检验不合格时,必须进行对于同批检验、化验对象,进行双倍取样, 再做复试。 检查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及和易性,每一工作班至少两次。商品混凝土拌合物搅拌合 物应搅拌均匀、颜色一致,具有良好的流动性、粘聚性和保水性,不泌水、不离析。不符 合要求时,应查找原因,及时调整。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商品混凝土其取
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第121号令《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经2008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发展散装水泥坚持袋装,鼓励散
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业经1999年9月2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省长摊国光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甘肃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甘肃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宋照肃二○○○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布实施(省府令第12号),根据我省当前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规定》的要求,切实担负起政府赋予的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工作的职责,尽快建立和健全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机构"),并根据省政府批准省建委"三定"方案,从有利于上级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及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发展考虑,抓紧把主管机构的隶属关系理顺。要努力建立一支精干的管理队伍,地级市主管机构一般要求有4-6人,县级(县级市)主管机构2-4人。市辖区一般不再设主管机构,由市主管机构统一进行管理。主管机构的业务受上一级主管机构指导。
关于修改《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4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一、第七条修改为"年产量30万吨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转窑型水泥生产企业,其年散装水泥销售量应当达到水泥年产量的60%,并配置相应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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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城市规划设计-助理规划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