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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府令第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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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府令第156号) 4.7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 (粤府令第 156 号) 发布于: 2011-03-15 来源: 第 156 号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 已经 2011 年 1 月 21 日广东省人 民政府第十一届 68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 节约资源和能源, 保护环境,提 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清洁生产促进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 许可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 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房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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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的规定 4.7

使用散装水泥拌制混凝土需要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报市建设局提出申请,经检查符合要求 后,方可生产和使用;水泥的品种、标号、厂别及牌号应符合商品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 要求。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及进场试试验报告。 同厂同期同品种同强度的同一出场编号500t为一批。取样方法随机从不少于三个车罐中, 用槽型管在适应位置插入水泥一定深度(不超过2m)。取样搅拌均匀后从中取出不少于12kg 作为试样放入标准的干燥密封容器中,同时另取一份封样保存。 在随机取样进行化验、检验不合格时,必须进行对于同批检验、化验对象,进行双倍取样, 再做复试。 检查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及和易性,每一工作班至少两次。商品混凝土拌合物搅拌合 物应搅拌均匀、颜色一致,具有良好的流动性、粘聚性和保水性,不泌水、不离析。不符 合要求时,应查找原因,及时调整。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商品混凝土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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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发展散装水泥坚持袋装,鼓励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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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业经1999年9月2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省长摊国光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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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甘肃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宋照肃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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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 4.4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布实施(省府令第12号),根据我省当前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规定》的要求,切实担负起政府赋予的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工作的职责,尽快建立和健全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机构"),并根据省政府批准省建委"三定"方案,从有利于上级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及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发展考虑,抓紧把主管机构的隶属关系理顺。要努力建立一支精干的管理队伍,地级市主管机构一般要求有4-6人,县级(县级市)主管机构2-4人。市辖区一般不再设主管机构,由市主管机构统一进行管理。主管机构的业务受上一级主管机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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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通知 4.8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4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一、第七条修改为"年产量30万吨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转窑型水泥生产企业,其年散装水泥销售量应当达到水泥年产量的60%,并配置相应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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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丰

职位:城市规划设计-助理规划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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