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逐步完善过程基本信息

中文名 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逐步完善过程 依    据 《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

实行各种承包责任制的生产队,必须抓好订立合同的工作,把生产队与农户、作业组、专业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用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是集体经济管理工作的主要手段,必须认真做好。公共建设劳务、计划生育和统购派购任务也应纳入合同。合同可以由粗到细,形式要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签定合同要民主协商,签定之后必须遵守。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

要建立和健全承包合同制,这是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重要环节,也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把国家对农产品的收购同对农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供应结合起来。

——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当前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要通过完善承包合同,把承包者应向国家和集体上交粮款等义务同承包土地的权利联系起来,把发包方应为承包者提供的各种服务明确起来,把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与农户分散经营的积极性结合起来。

——1990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九九一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通知》

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要认真完善土地和其他各业的承包合同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已经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一般不要变动。

——1991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

要使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必须将其纳入法制的轨道。依法管理农村承包合同,这是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制的重要保障。

农业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包括合同的签订和鉴证,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等,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一定要杜绝单方面违约、毁约的现象,杜绝在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上强迫命令、随意侵权、以权代法等行为。

——1992年9月12日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意见》

要坚决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一方面,严禁强行解除未到期的承包合同,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强行解除未到期承包合同,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查处。另一方面,要教育农民严格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包合同规定义务的,应依法严肃处理。

——1995年3月28日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

延长土地承包期后,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农户颁发由县或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1997年8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目前全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已基本结束,加强土地承包管理,重点是建立健全承包合同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合同档案,及时调处纠纷,组织合同兑现。对个别尚未完成延包工作的地方,要组织力量,加强指导,抓紧落实。没有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必须尽快发放到户。

——2000年1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二〇〇〇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

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2014年11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2100433B

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逐步完善过程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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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密空调(设备甲供,承包人负责安装) (1)形式:地板下送风 (2)安装位置:UPS配电室 (3)材料名称、型号:显冷量:≥40kW (4)除锈、刷油设计要求:支吊架需除锈后刷两遍防锈漆,再刷两遍调和漆 (5)减震:橡胶隔振垫 (6)安装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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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逐步完善过程常见问题

  • 土地承包合同问题合同图两张

    合同具相性般土承包能承包与发包承包两共同承包份合同共同承包两同签

  • 土地承包合同能贷款吗

    抵押贷款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这点法律有规定的。只是贷款的话,要去向银行咨询了,银行说可以的话,那应该就可以了。

  • 求解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赌吗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

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逐步完善过程文献

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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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事宜,经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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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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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发包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天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提高新型农业发展进程,甲方将山 地和农用耕地流转给乙方用于农业科技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 同,共同遵守: 一、山地及耕地的面积、位置: 1、经村委会同意并报乡政府批准,甲方将位于十八塘乡下埠 村 组,面积 佰 拾 亩 分 厘山地承包给乙方使 用,具体分布: ①小地名 小班号 面积 亩;②小地名 小班号 面积 亩;③小地名 小班号 面积 亩; ④小地名 小班号 面积 亩;⑤小地名 小班号 面 积 亩;⑥小地名 小班号 面积 亩;⑦小地名 小班 号 面积 亩;⑧小地名 小班号 面积 亩。 2、耕地面积 拾 亩 分 厘承包给乙方使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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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步探索阶段(1980-1992年)

农村土地流转,始于20世纪80年代农村大包干责任制后的2一3年间,20世纪80年代后期,农户自发进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基本保持在1%一3% ,沿海一些发达地区和城郊地区的比例稍高一些。20世纪80年代后期,浙江农户自发进行的土地流转,基本保持在3%一4%。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的调查资料显示,1984一1992年8年间,在调查的7012个农户中,完全没有转让过耕地的农户比重达93.8%,转让一部分耕地的农户比重仅1.99%。据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研究课题组的调查,1990年全国转包、转让农村土地的农户数达208万户,占农户总数的0.9%,转包、转让的农村土地为637.9万亩,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比重为0.44%。

1990年,浙江省农村土地流转也只有5.7 %。据农业部抽样调查,1992年,全国共有473.3万承包农户转包、转让土地769266公顷,分别比1990年增长126.6%和80.9 %;分别占1992年总承包农户和农户承包土地总面积的2.3%和0.9%。农业部农研中心对近3万户农户的抽样调查结果为,4.09%的农户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土地转包,只有1.99%的农户全部转出承包地, 10.68%的农户转包他人耕地。1992年,浙江省农村土地流转7%。

2.回落整理阶段(1993一1997年)

1994年,全国共有238.4万承包农户转包、转让土地63.68万公顷,分别比1992年下降了49.6%和17.2%。广东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较快的省份之一, 1997年全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3万公顷,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总数的2%。

据农业部调查,到1997年全国有316万农户进行了土地流转,仅占农户总数的1.2%,流转农地1535万亩,占承包地总面积仅1.2%。

3.恢复回升阶段(1998一2007年)

据农业部1998年对8省所做的调查显示,参与流转的土地只占全部土地的3%一4%。2000年以后,影响中国农地流转的政策和制度因素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税费改革和《土地承包法》的实施,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势。由于官方没有进行全国土地流转的统计,我们仅对2000年以来,主要报刊、杂志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资讯进行了检索。”据农业部最近完成的对广东、福建、浙江、海南、湖南、湖北、江西、江苏、安徽、四川、河北、黑龙江等十二省的调查,2000年湖南流转土地125.3万亩,比1996年增长26.8%,江苏流转土地116.7万亩,比1999年增长19.6%,浙江2001年流转土地300.2万亩,比1997年增长11%,占全省耕地面积的12.44%,湖北2001年达331.9万亩,占全省耕地面积的8.44% ,江西流转土地315.3万亩,占全省耕地面积的9.36%"。

截至2001年上半年,据初步调查统计,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同程度地发生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达453.3万多公顷,占农户承包地面积的5%左右,比2000年底的统计调查数增加4个百分点。

流转面积超过13.3万公顷的省份有14个,主要集中在东北、华北、华东、中南区和西南区的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土地面积10%以上的省份有7个,其中上海市最高达22.94%,其次是浙江省15.63%,广东省12.95%,北京市12.82%,湖北省12.64%,江西省12.50%,湖南省11.46%。2002年上半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农业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单位对全国14个省农地使用权流转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虽然农地流转的速度有加快的趋势,但农地参与流转的比例仍然很低。大部分省农地流转率在3%一4%之间,农地流转率最高的浙江省其流转率也仅为12.4%,许多省的农地流转率不到3%,例如,江苏省仅为2.2%。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组调查,到2002年底,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约占承包地面积的1.44%,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比例较高,如江苏省苏州市达25.3%,福建省龙海市达35%,广东省有57万户农户进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占土地承包户总数的14.7%。全国平均农地流转率在5%一6%之间,发达地区在8%一10%之间,欠发达地区只有1%一2%。2003年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对全国东、中、西部20842户农户的抽样调查显示,全国土地流转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9.10%,其中东部为9.0%,中部为11.60%,西部仅为3.86%。2006年全国农村土地流转面积为5551.2万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4.57%,比2005年增加了1.5%。

截至2007年末,全国农地流转总面积达6372万亩。全国流转面积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5.2%,比2006年增长了14.8%。从经济水平看, 2007年,东、中、西部地区流转面积占总承包面积的比重分别为5.9 %、4.8%和5.3%;其中东部地区有一半的省(直辖市)流转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高出1倍以上的有5个省(直辖市)。

4.加速发展阶段(2008年)

截至2008年8月底的统计,各地上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已达到1.06亿亩,比2007年增长66%;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8.7 %,比2007年提高了3.5个百分点。据统计,到2008年底,全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达到1.09亿亩,占农户承包耕地总面积的8.9 %。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证书和标签的内容

前 言

本文件代替:CNAS-CL04:2007《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准则》第三部分“标准物质/标准样品证书和标签的内容”。本次修订文件内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ISO 引言

有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附带的证书应当含有其使用的所有基本信息。无论材料的生产费用多大,若没有证书,它没有任何价值。因此,有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CRM)的生产者应当非常关注标准物质/标准样品证书的制定。1981年,ISO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委员会(ISO/REMCO)发布了本指南的第1版。在近20年中,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的种类和数量以及它们的使用都有相当大的增长。对分析和计量技术所获得结果的可靠性要求的增加,尤其是对环境污染的关心程度的增加,导致了对用于确认测量方法和作为校准物的高质量的CRM的需求的上升。 ISO指南30中CRM的定义要求所有的标准值都附有规定置信水平的不确定度,可溯源到“准确实现用于表示该特性值的单位”。因此,在证书中必须有这方面的内容。 ISO发布的《测量不确定度表示的指南》(简称GUM,见文献目录)中总结了最近国际上有关不确定度表示的研究成果,据此,以前CRM中引用不确定度的定义将做一些修改。不确定度表述为合成标准不确定度(A类 B类)或扩展不确定度(合成标准不确定度乘以一个包含因子)。概率或称置信水平的概念不再是主要的。

本指南的第 1 版讨论了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标签、证书和定值报告之间所提供信息的差别,强调证书的概括性。在近 20 年中,定值报告的发行数量在下降,而证书提供的信息在增加。因为定值报告中的全部信息可以从 CRM 的生产者获得,那么定值报告发行量的下降也不必加以指责。定值报告的制备花费不菲,而且,显而易见,对购买同一批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使用者来说,并不是每次都需要同样的定值报告。同时,使用者需要从证书上得到比标准值更多的信息。详细描述有关容器的打开方法、一次测量的最小取样量、样品的稳定性、储存方法,并说明CRM 的标准值是与方法相关的,以及测量标准值时采用的方法,对使用者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信息。

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文件旨在帮助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编制有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清晰简明的证书。这些证书在保持基本特性的同时,应有助于以概括的形式向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使用者提供所需的全部信息。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ISO指南30:1992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常用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

ISO指南30:1992 中确立的以及下面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的本文件。

3.1 证书 certificate

含有有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使用时必不可少的全部信息的文件。 注:不应当将 CRM 与它的证书分开。

3.2 预期用途 intended use

一个产品、过程或服务依据供方所提供的信息的使用。

3.3 危险情况 hazardous situation

人、财产或环境处在有危险的环境。

总则

证书中应当包括的信息量取决于定值报告的可获得性。当定值报告与证书一起提供时,证书可以有所节略,只要适当引用定值报告即可。证书与定值报告中给出的细节可以让使用者对CRM 的质量和完整性做出判断。

标签上提供的或在标准物质/标准样品上标记的信息应当只是用来识别 CRM,并宜只限于生产者名称、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名称、编号、批号、相关的健康和安全警示。建议不要包括标准值,以防止在没有研究证书中信息的情况下使用标准物质/标准样品。

证书的标题

5.1 总则

下面给出了编制证书时应当考虑的各种类型的信息。每个标题下给出了解释,需要更清楚说明之处给出了一些例子。标题力求涵盖最广泛的CRM 所需的信息。各种CRM 可以包括以物理特性、化学成分的浓度以及同位素组成(以 SI 单位表示)定值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也可以包括以常规特性和生物特性(如果不能用 SI 单位规定,可以根据国际上认同的测量程序,用国际上一致的测量标尺规定)定值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某些信息必须给出,尽管在有些情况下,这些信息是不重要的,例如,对金属合金的稳定性和天然化合物的同位素组成的稳定性很少有疑问。 下面概述了标准物质/标准样品证书中包括的基本信息,以帮助诸如认可机构之类的组织,他们希望在其要求的文件中包括本标准的某些部分。其他的信息是可选择的,在证书中也可以提供,如果它们可以增加CRM 的实用性,例如,从自然资源制备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来源。

根据标题呈现信息的逻辑顺序将之归纳如下:

——定值部门和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一般信息(5.2~5.5);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和其预期用途的描述(5.6~5.10)和标准值

——溯源性和证书有效期(5.11~5.16)

——其他信息(5.17~5.18)和证书重要内容概述(第 6 章)

本部分仅给出证书中应当包括的内容,标题的题目和顺序可以根据生产者的需要加以改变。

5.2 定值机构的名称、地址

该名称(常在证书上端以显著的字体写出)应当是对证书提供的信息负责的团体或组织的名称,如定值机构。除名称之外,还包括通讯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如果可能的话,也包括电子邮件地址。

5.3 文件(证书)的标题

应当有清晰明显的标题,例如,分析证书或测量证书。出具临时证书的偶然行为会使得同一批次标准物质/标准样品有一个以上的证书,而可能引起混乱,因此不鼓励。

5.4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名称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名称应当尽可能详细地描述样品的类型,以便与相似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相区分。因此岩石或矿石的名称后面加上产地名称或组成特性可以赋予地质标准物质/标准样品更多的个性特征,如“正长岩(弗拉波瓦)”或“霞石正长岩”。对于天然基体中污染物的痕量分析,阐述基体的特性是重要的,如果有类似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话,应当给出玷污的水平,例如,“全脂奶粉中黄曲霉 M1(中等水平)”。(在给运输商和海关部门的文件中不必详细描述,因为有毒污染物的名称对于从速处理可能引用不必要的麻烦。)对于冶金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应当指出主要元素的含量,例如,6A1-4V 钛合金。

5.5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编号与批号

每个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应当有惟一编号,以区别于由相同的或不同的生产者生产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例如,BCR CRM 186,LGC 7016,NIST SRM 41。另外,应当给出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批号,即使是某一特定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第一批。这是为了避免实验室在同时使用不同批次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时引起混乱。一些生产者将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批号与编号结合在一起,例如,NIST SRM 41c。

5.6 对有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描述

实际上,对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一般描述相当于对其名称的详细解释。虽然在多数情况下,材料的来源与它的用途不相关,但是,对于化学成分标准物质/标准样品而言,无论它是由独立的组成制备(例如,合金)还是来自于天然资源(例如,岩石、水或动植物产品),基体成分尤其是可能对分析过程产生干扰的成分的存在与否,对选择适当的分析方法时非常重要。即使不披露来源,也应当给出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大致组成。定值部门应当努力避免这种情况:即由于未公布材料来源信息,而导致在确认用于同批材料的分析方法时,使用了来源于该批材料的 CRM。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物理性状的描述,例如,样品大小、颗粒大小、金属圆柱体或圆盘的尺寸、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容器的性质也应当给出。也应当说明稳定剂或保护剂的存在(例如,置于乙醇水溶液中的氯化汞)。同一种标准物质/标准样品也可能有不同的形状和尺寸,也应当给出这方面的信息。

5.7 预期用途

只要定值特性不仅仅与某个特别的分析或测量程序相联系(例如,经过规定过滤程序后的矿物质中的元素分析或采用仔细规定的方法测量闪点),生产者应当尽可能清楚地阐明所发行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主要目的,但这种陈述并不意图限制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在其他方面的使用。证书或在定值报告中提供的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附加信息,要给使用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使用者可以判断的 CRM 预期应用是否合理。

预期用途的实例如下:

——用于复现国际温标固定温度点(ITS-90),因而也可用于校准温度测量装备;

——用于测定矿石样品中贵金属含量的仪器的校准;

——用于测定测量天然基体中污染物含量的分析方法;

——作为商业交易中的仲裁样品;

——用于制备实验室常规分析的“工作标准样品”。

5.8 正确使用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说明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必须在证书规定的条件下使用。例如:若干燥处理,应当给出准确条件,如,105℃下 2 个小时。容器有时也需要在规定条件下打开。例如,存储在低于环境温度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在容器打开前,应当加热到实验室温度,以避免水蒸气凝结引起污染;储存在惰性气体中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只应当在含有相似惰性气体的手套箱中打开。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给出适当的警示。除非在证书中有规定,否则标准物质/标准样品不应再进行诸如研磨之类的粉碎处理,特别是对于痕量元素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应当给出警告不能使用任何含有这些元素的设备。 当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使用涉及到将固体 CRM 制备成液体时,需给出一些特别的说明,尤其在临床化学领域。应当详细说明溶剂的性质、温度、混合程序、使用前的放置时间以及溶液的稳定性。 应当给出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存储条件(如温度,曝光等),以保证证书的有效性。当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天然不稳定时,例如,放射性标准物质/标准样品,证书中应当给出适当的数学表达式作为标准值表达的一部分,以便使用时计算特性值。

5.9 危险情况

有关 CRM 安全性的信息应当包含在标签和证书里。任何有关危险性质和所采取的适当预防措施的细节应当在标准物质/标准样品附带的数据单里提供。

5.10 均匀性水平

大多数标准物质/标准样品是批量供应的,从批量中抽取子样用于化学分析或一些物理特性测量。抽取子样的 先决条件是提供的样品对于预期用途来说是足够均匀的。证书应当给出 CRM 使用者提取子样的最小量。并应当给出警示:当提取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小于最小取样量时,特性的标准值及其不确定度将无效。适用情况下,证书应当给出可能需要用指定的程序摇荡容器,以确保样品足够均匀。 评定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均匀性水平的程序细节和结果以及最小取样量的依据应当提供给使用者,可以包括在证书(或定值报告)中,或按要求由研制单位提供。

5.11 标准值及其不确定度

根据测量不确定度的表述指南[8]和(化学)测量中不确定度的定量分析[2],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应当清楚描述其特性和其标准值以及标准值的不确定度。标准值及其不确定度的评估方法也要描述。当处理测量结果采用纯粹的统计方法时,应当注明该处理的方法。然而,通常情况下,尤其在采用多种测量技术时,可利用定值单位的专家经验和专业知识从测量结果中导出标准值和其不确定值,也应当给出一些结果的权重大于其他结果的权重的原因。

5.12 溯源性

在 ISO 指南 30 中,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定义要求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特性值用建立了溯源性的程序确定,可溯源到准确实现的用于表示该特性值的计量单位。溯源性指的是测量结果的一种特性,借助它可使人们通过有给定的不确定度的连续的比较链与规定的标准(通常为国家或国际标准)联系起来[3]。因此,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特性值的测定,理论上应当可溯源到国际单位制(SI)或一个国际一致认可的测量标尺。 对于物理特性的 CRM,可以建立一个连续的仪器校准链将测量结果与在国家计量院再现的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联系起来。化学测量的问题较大,使用的方法从原级测量方法(有最高的计量质量,操作可以完全描述,不确定度可以按照 SI 单位表述

[4],例如,同位素稀释质谱法,库仑法和重量法),到能证明可以溯源到一个国际一致认可的测量标尺的严格定义的方法。每一个证书应当陈述测量程序原理和它们的有效性以及可溯源到的测量标尺。化学测量的溯源性在参考文献[5]、[6]和[7]中有比较详细的论述。

5.13 由独立实验室或测量方法获得的值

当用几种方法测定标准物质/标准样品时,每一种方法都应当加以说明。对于通用方法,则提及即可,例如,原子吸收法或 X-射线荧光广谱法。但是,当使用非标准方法或经修改的标准方法时,应当给出参考文献或完整的描述。当几个独立的实验室或独立的分析者对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测量有贡献时,其名称及其使用的方法应当一并给出。每个方法得到的特性量值以及不同实验室或分析者使用相同方法得到的特性值,在一些情况下也可以分别列出。关于这种方法的可取性,意见尚未统一,由于是非强制性的,所以生产者可自行处理。一方面,可以让使用者根据独立的测量结果的一致性和他们的测量技术方面的知识判断 CRM 的质量,但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使得使用者在没有定值单位的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对特性值作出个人的判断。这样,证书中信息的误用可能会导致样品作为有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使用时无效。在任何情况下,测量结果的详细材料可以从生产者那里以定值报告或其他形式获得。 一些标准物质/标准样品所定值的特性值取决于测量的方法,例如,矿物中元素的含量取决于提取矿物的方法,燃点的测量或硬度值都全部取决于测量方法。在这种情况下,证书中应当给出“标准值依赖于测量方法”明确的警示,并且给出详细的测量方法或详细描述分析方法的参考文献的出处。

5.14 参考值

在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定值过程中,生产者可能得到不能满足定值要求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其他特性值。这些信息对于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使用者可能是有用的,例如复杂基体中其他元素的近似含量,也可以包括在证书中。但是该信息应当清晰地与标准值区分开。为了避免混乱,不要与标准值列在同一表中。

5.15 定值日期

证书中应当注明它的第一次发布日期。如证书中包含同一批 CRM 修正值的情况下,原证书的日期和所有的修订日期均应当给出。

5.16 有效期

证书可以含有一个定值单位不再保证标准值有效的截止日期。对业已证明不稳定或可能不稳定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来说,这应当是一种习惯做法。当给出截止日期时,证书则包含着保证:在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标准值将会在适当间隔的时间内进行监测,在有效期内,CRM 发生的重大变化导致重新定值或将其撤销,均将告知购买

者。甚至当没有给出截至日期时,标准值在适当期间内发生了非预期的变化,也应当告知购买者。当测量方法有所改进时,也可能重新进行再定值。因此,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留购买者的名录。 当到达证书的截至日期后,测量显示标准值没有改变,这时应当发布标准值不变的,但有新截止日期的新证书,新的截止日期是根据上次证书给出的有效期内证明的稳定性而定的。

5.17 更详尽的信息

证书是一个内容繁多的工作项目的总结,这些工作包括材料的选择、适宜性的评价和待定值的特性值的测量。虽然许多使用者不需要包含在证书中的更多信息,但是这些信息应当可以在 定值报告中(随 CRM 供应或索取)得到,也可向生产者索取。

5.18 生产者单位负责人的姓名和签字

不可忽视的是证书中应当包括代表生产者单位的负责人的姓名,表明这个人对证书的内容负责。是否签字最好由生产者确定。

6 证书的主要内容概述

为了给有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提供帮助,CRM 证书中重要的内容总结如下。这个清单也欲促进那些负责认可 CRM 生产者组织的工作的一致性。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名称;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生产者和生产者编号;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一般描述;

——预期用途;

——适当使用的说明;

——适当的储存条件说明;

——特性标准值,每个值应当包含不确定度;

——获得特性标准值使用的方法(特性标准值依赖于测量方法的应当给出方法细节);

——如果可能的话,给出有效期。

如果认为以上全部均是重要内容的话,每个标题下内容详细的程度将随着标准物

质/标准样品特性的不同而变化。

参考文献

[1] ISO 指南 51:1999,安全方面─标准中考虑(安全方面)的指南

[2] 测量中不确定度的定量分析. Eurachem , 国家化学家实验室,英国,1995

[3] 国际通用计量学基本术语(VIM),1993,BIPM, IEC, IFCC, ISO, IUPAC, IUPAP, and OIML

[4] 物质的量咨询委员会(BIPM-CCQM),第一次会议(April 1995)报告,BIPM, Sevres

[5] GB/T 15000.7──2001 标准样品工作指南(7)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的通用要求(idt ISO Guide 34:2000 )

[6] P. De.. Bievre 和 P. D. P. Taylor. 对于国际单位制的测量溯源性;怎样进行化学定量测量的溯源?第 7 章 分析化学中的认可和质量保证,H. Gunzler(ed),Springer, 柏林,1996

[7] P. De.. Bievre 和 P. D. P. Taylor. 对于物质的量测量的国际单位制,从忽略到现实,一位化学家的观点,计量学,1997,34, BIPM

[8] 测量不确定度的表达指南(GUM),1993,BIPM,IEC,IFCC,ISO

第一章 土地承包合同概述

第一节 土地承包合同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土地承包合同的有关政策与法律依据

第二章 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

第一节 国家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节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章 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

第一节 土地所有权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章 土地阴包合同的内容

第一节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土地承包合同的类型

第一节 耕地承包合同

第二节 水面承包合同

第三节 山地承包合同

第四节 林地承包合同

第五节 果园承包合同

第六节 草原承包合同

第六章 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原则

第二节 订立土地承包合同的程序

第三节 土地承包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四节 土地承包合同的形式

第七章 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

第八章 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九章 违反土地承包合同的责任

第十章 土地承包合同争议及其解决方式

附录

参考文献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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