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来源于当事人的意志、国家政策与法律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也是农地所有人的意志的反映。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性质分析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具备民事合同的基本性质,但又不是一个纯粹的民事合同,而要受到国家意志及农地所有人意志的限制。这说明,法律及政策的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来源中占有极重的分量。特别是各级地方政府关于土地流转的条条框框对土地流转合同的限制,更是增加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来源的复杂性。实践中。每一个有关土地流转的政策、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出台,都是对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意志的空间的挤占。这需要正本清源,即:一方面。考虑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签订不得违反国家意志及社会利益的限制;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性的条条框框应尽量少些,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民事合同性质。明确这一点,有利于分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来源中的农民与国家及集体的关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基本信息

中文名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 属    性 流转合同
依    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 适    用 土地承包经营
流转方的权利 收益权、补偿权、监督权、经营权

一般来说,合同的效力是指符合法定有效要件的合同对合同主体及合同关系外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可以界定为,符合法定有效要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对流转双方当事人及流转合同关系外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表现为包括发包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负有不得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权益的义务,如不得非法干涉受让方对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进行经营的权利,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流出方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等,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中,较为复杂的是对作为农地所有人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效力。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的权利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表现为转包的转包费、出租的租金或者转让的转让费等,具体数额由流转方和受让方在流转合同中协商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流转方(承包方)所有,是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能的要求。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既没有改变农地的所有权性质,也不影响农地所有人对于土地的权利。因而农地所有人既不能单独享有也不能与承包人分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

(2)土地投入的补偿权。流转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对承包地的投入,包括为增加地力进行土壤改良。为方便灌溉而修渠、打井、安置灌溉设施,为种植蔬菜搭建大棚等。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受让方成为直接的受益者。根据谁受益谁补偿原则,这一投入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受让方自应给予补偿。从客观上讲,农业生产能力的提高并非一朝一夕的事,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长期投入的结果。为了稳定农民对土地的投入,避免一些农户担心自己投到土地上的财力、物力会因土地的流转受损。因而在经营土地时精于算计。不对土地作长期性经营投入,甚至出现掠夺性经营等短期行为。也有必要对承包人在承包地上的投入给予补偿。

(3)监督受让方依法经营的权利。监督受让方依法经营主要是指监督受让方在经营的过程中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维持地力以及不得抛荒等。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的情况下,由于转包人或出租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转包人或出租人与农地所有人(发包人)之间仍然存在土地承包法律关系,转包人或者出租人仍然以承包人的身份对发包人负有依法经营的义务,承包人享有监督受让方依法经营的权利正是其履行对发包人的义务的必要手段。

(4)在流转期限届满时恢复对土地的经营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有期限的,该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期限届满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届满往往不一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期限一般要先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的期限到期。在这种情况下,流转方享有恢复对土地的经营的权利。需要说明的是,流转方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以外的方式流转土地的,才享有在流转期限届满时恢复对土地的经营的权利。流转方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因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生效时即已终止,因而事实上已不存在再恢复对土地的经营的可能。

2.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的权利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l)依法或依约定经营土地的权利。受让方取得对土地的占有看,成为新的土地经营人,享有对土地的自主经营的权利。即在土地流转后,土地上种植什么样的农作物、种植的数量多少、如何种植等是受让方自主考虑的事情,流转方不得加以干涉。当然,受让方的这一权利是建立在符合法律规定以及约定的前提下的。受让方对土地的经营不得违反法律对农业生产土地利用的限制性规定,如维持土地的农业利用、维持地力,不得进行破坏土地的掠夺性经营等;如果流转双方当事人对土地的农业利用有特别约定,受让方须遵守这一约定。如土地转包合同约定,转包后的土地是用于种植某种农作物,受转包方即不得将土地改作鱼塘使用。至于如土地出租合同约定,出租后的土地是用于葡萄经营,承租人能否将土地用来种植特种蔬菜,是一个值得考虑的事情。因为这虽然违背了土地利用的约定,但似乎并不损害土地出租人的利益,当然,如果这一改变影响出租人的土地租金收益,则又另当别论。

(2)经营收益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受让方是土地的实际经营人。享有经营土地所产生的收益的权利。受让方的经营收益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土地的实际经营者的收益权。后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价。二者的联系在于,两种收益权的实现相互影响。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价越高,意味着土地的实际经营者所能获得的土地收益越少;在以土地经营收益支付土地流转对价的情况下,土地实际经营者经营土地的效益好坏,又影响其支付土地流转对价的能力。

(3)依约处分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以转让和互换形式进行土地流转后,原来的土地承包关系终止。受让方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后,享有依法进行再流转的权利。在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土地的情况下,原土地承包关系并未终止。因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有的地方文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再流转须经发包方同意。这一规定不妥,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法律关系属于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发包人一般情况下并不介入这一关系(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情况下例外),受让方是否对土地有再流转的权利,关键是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有无约定,即土地承包人是否允许。

(4)合同终止时的投入补偿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在流转合同到期后,受让方不再续签流转合同而退还土地的,对于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进行的投入,流转双方可共同选定相关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实地评估,承包方作为受益人应给予补偿。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来源于当事人的意志、国家政策与法律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也是农地所有人的意志的反映。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性质分析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具备民事合同的基本性质,但又不是一个纯粹的民事合同,而要受到国家意志及农地所有人意志的限制。这说明,法律及政策的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来源中占有极重的分量。特别是各级地方政府关于土地流转的条条框框对土地流转合同的限制,更是增加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来源的复杂性。实践中。每一个有关土地流转的政策、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出台,都是对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意志的空间的挤占。这需要正本清源,即:一方面。考虑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签订不得违反国家意志及社会利益的限制;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性的条条框框应尽量少些,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民事合同性质。明确这一点,有利于分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来源中的农民与国家及集体的关系。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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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常见问题

  • 求解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赌吗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

  •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间内,土地补贴归谁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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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包含哪些内容的呢?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分别有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文献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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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发包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天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提高新型农业发展进程,甲方将山 地和农用耕地流转给乙方用于农业科技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 同,共同遵守: 一、山地及耕地的面积、位置: 1、经村委会同意并报乡政府批准,甲方将位于十八塘乡下埠 村 组,面积 佰 拾 亩 分 厘山地承包给乙方使 用,具体分布: ①小地名 小班号 面积 亩;②小地名 小班号 面积 亩;③小地名 小班号 面积 亩; ④小地名 小班号 面积 亩;⑤小地名 小班号 面 积 亩;⑥小地名 小班号 面积 亩;⑦小地名 小班 号 面积 亩;⑧小地名 小班号 面积 亩。 2、耕地面积 拾 亩 分 厘承包给乙方使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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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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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留存单位 2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 、法 规,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转让、互换的除外) ,订立下 列内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共同信守。 一、流转方式: 二、流转用途: 三、流转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四、流转价款及支付条件: 1、一次性付款: 2 、分期付款: 五、流转价款的支付方式: ,在流转土地上产生的 相应税、费由 方承担。 六、流转土地自然情况: 地 块 名 称 类别 座 落 面 积 质 量 等 级东邻 西邻 南邻 北邻 长(米) 宽(米) 数 量 (亩) 备注:原承包合同的编号: 承包期限: 七、流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流转、流转方式和流转价格 ; 2、有获取得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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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流转是市场的基本特征之一,土地使用权流转就是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的转换或变更。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学者们主要对以下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问题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学者们的观点比较一致,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有必要进行流转,但流转的原因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就是市场化、社会化农业生产要素是土地。如果不能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市场经济在农村的建立将是一句假话。现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将集体所有土地按人口平均分包到一家一户,如果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将被凝固在分散的一家一户上,根本无法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客观上阻碍了中国的土地资源向种田能手集中不利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及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无法实现土地的市场化配置,那只有仍继续原来的准行政性分配土地的制度。这种准行政性分配导致的缺点很多,否定了土地流转的经济因素和效益原则,事实上阻碍了农业生产力的阻碍了农业生产的进上步发展。农地的市场化配置将是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所必需的。

2、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要求对土地的长期投入。为了确保农户对工地长期投入的利僧必须要稳定的土地使用制度并允许土地使用权自主流转,为此必须建立和健全中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建立是解决农村劳动力的市场化、社会化的需要。中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很大程度上禁固了农村劳动力。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基本是该集体的成员才能使用,这样使农村的劳动力只能禁固在特定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并且承包后收入多寡直接关系到农户收入的多寡,家庭的主要任务就是必须种好承包地,因此,家庭主要成员在农忙时必须回到土地上,仍摆脱不了土地的禁锢。再者因为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和其他以属地原则相关的制度,如户口等,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即使转化到其他方面,户口仍在农村“农民永远是农民”这种禁固与土地有密切关系要解除土地对农村劳动力的禁固,第一步必须从改革现行土地使用制度入手,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流转制度。使农村劳动既能通过这种制度取得土地承包权,又能通过这种制度将其转让出去同时搞好综合改革,如户籍制度改革等。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流转制度是农业生产进上步发展,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需要,现行的按人口平均分包土地的模式。使一家一户的承包地不但面积小而且过于分散不仅制约了大型、先进的农业机械的有效使用,而且耗费人力多、物力多,又使统一规划,统一施工的水利建设难以进行,从而影响了农业机械化、水利化工作的全面推进。一方面会种田的种能能手得不到大规模土地供其耕种,另一方即使不会耕种者,无法耕种者也拥有一份土地使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从而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必须确立农地可流转制度,使会经营土地者得到较大规模的土地,而不善经营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去搞其他经营,实现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

5、是完善的土地法律制度的需要。《土地管理》第2条第3款规定,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然而除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已形成系统的法律规则和市场运行机制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汉转尚无成形的法律法规。而早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之初,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同程度地自发进入了市场。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自发进入市场所带来的纠纷和混乱表明,完善土地法律制度,依法规范土地流转,它是当务争。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设计

虽然学者们论述了应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的制度,但现有的法律规定却不是很充分,《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林、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须受让人具有社区成员的身份,非社区成员的个人或组织受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例外受到严格限制。农业部1994年12月《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在坚持上地集体所有和不设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收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面承包期间。对承包标的物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农业法》第13条规定:“在承包期内经收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让所承包的土地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也可以将农来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1986年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转达、转达包承包合同的。承包合同无效。《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以上这些规定构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的法律渊源,此外还有一些根据这些规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从以上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集体组织成员内,经发包方同意,以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的方式流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很严格。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抵押。多数学者认为如此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流转范围封闭,社区成员的身份因素对流转有很大影响,采取债权的流转方式,使得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不顺畅。另有学者认为之所以要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范围,是因为农村生产水平不高,而且为了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有必要这样限制。

此外学者们还认为中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不规范,操作无章可循,自发流转现象多,没有统一规范的程序,有很多“口头协调”,纠纷隐患多,影响农村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流转管理落后。

(1)缺乏一部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法。

(2)没有专门负责农地管理的职能机构。

(3)农村土地地籍制制度尚未全面建立。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采取登记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依法登记,这样做:

(1)可以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效力。

(2)可以维护交易安全。但具体深入的登记机关的设置、登记的程序和方法等并救济化述。

此外还应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一不定期的限制。

1、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2、禁止炒卖土地承包经营权。

3、规定最低流转面积,避免农地过于分散化。

总之,学者们对这一部研究无论是深度,还是从广度上讲,都需做进一步的努力。

一、流转合同不够规范,权利、义务界定不明;

二、农村集体组织或乡镇政府定位不当,行政部门强制干预过多;

三、流转的操作程序不够规范;

四、流转市场发育滞后,还未发育成熟;

五、流转配套改革滞后,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六、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完善,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中介服务组织匮乏;

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小,土地集中成片流转难;

九、政策不具体,监管措施难有力;

十、农村社会的封闭性制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十一、旧习惯根深蒂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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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1月29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令第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 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 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方式;(五)流转土地的用途;(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九)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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