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中文名 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地    点 沈阳市
属    性 优化科技资源 对    应 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25日起实施,《沈阳市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沈科发[2002]37号文件)同时废止。

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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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平竞争,根据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市年度科学技术计划招标投标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为招标人。招标人可以与沈阳市其他部门、企业共同出资,联合对科技项目进行招标。

第五条

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需要招标的科技项目已确定;

(二)科技项目的投资资金已落实;

(三)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已达到。

第六条

科技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择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科技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投标。

招标人根据科技项目招标的实际需要,可以采用分段招标的组织方式,第一段是招标人提出拟进行招标的项目方向,取得各潜在投标人对拟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以便完善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是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机构必须做到在不同媒体上发布的同一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完全相同。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单位发出邀请书。

第九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和性质;

(三)招标项目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目标;

(四)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五)获取投标人资格审查表的时间和地点;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七)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投标人资格审查表。投标人资格审查表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单位名称、性质、注册地、办公地点及法定代表人;

(二)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姓名、职称及研究方向;

(三)投标人参与过的投标项目及中标项目名称和基本情况;

(四)近二年投标人已完成的科技项目名称及基本情况;

(五)投标人的资信情况;

(六)联合投标的单位的相关情况。

投标人应当提供上述情况的证明材料,招标人根据投标人资格审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如果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个,招标人应修改并再次发布招标公告或再次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对新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直至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投标人通过为止。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得再联合投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投标须知中要明确招标项目的总体情况、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投标活动所应遵守的规则、投标文件编制的有关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等。

(二)招标项目任务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具体目标、考核指标构成;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时间进度要求;财政拨款的支付方式等。

(三)项目评标标准和方法:包括研究开发能力的真实性、技术方案的优越性、报价的合理性、按时完成项目的可靠性等评价标准和评价标准中各项因素的加权的办法。

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二条

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在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者,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应当适当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修改、补充或澄清招标文件不得再次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它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四条

从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0天。

第十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一)发生不可抗力;

(二)作为科技项目目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

(三)有效的投标人少于三家。

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对投标人的有关要求;

(二)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研究人员、仪器设备;

(三)资信和业绩情况良好;

(四)从事过的科技项目没有不良记录和违约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潜在投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意向,获取投标人资格审查表,按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包括投标人资格审查表及相关附件;

(二)投标函;

(三)投标书概要,主要包括:投标人的名称、主要目标及重点内容、项目实施时间进度安排、投标报价及主要构成等;

(四)投标书,其中主要包括:技术方案和技术方案的创新性、先进性、可行性;技术指标、经济指标、质量指标、风险分析的说明等;成果提供方式及规模;时间进度安排;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承担项目能力的说明;项目实施的组织形式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和相关附件。

以上投标文件需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第十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投标方的项目研究人员。

第二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和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归属,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签收证明。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应采用内外二层信封密封。内信封和外信封均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和详细地址;写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及“请勿在招标公告规定的开标时间之前启封”等字样;在内信封上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如果外信封未按上述要求密封或做标记,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第二十二条 、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书面形式的补充和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四条

开标时,可以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或由招标人的监察部门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有关内容;如果发现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不良,应宣布此次开标无效,并进行调查,确定再次开标时间。

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开标程序

(一)由主持人宣读开标工作人员名单:主持人、验标人、唱标人、记录人。

(二)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请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投标书如果没有密封,或发现有开启过的痕迹,应认定为无效投标,不予唱标。

(三)唱标人宣读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书概要。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受聘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受聘专家应当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职称,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沈阳市科技计划管理咨询专家库中选定。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盖章;

(二)投标文件印刷不清、字迹模糊;

(三)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

(四)有标底的项目,投标报价远低于或远高于标底的;

(五)以联合方式投标无联合协议书的;

(六)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且招标人确认为重要的。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投标人在进行澄清、说明或答辩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

澄清、说明或答辩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记录。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标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

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理由。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一条

评标报告为定标提供重要依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投标人技术方案的评价,技术、经济风险的分析;

(二)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的评价;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四)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五)各项投标综合评分比较一览表;

(六)经评审的中标候选人综合排序;

(七)澄清、说明、补正事宜纪要;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可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再延长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定标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据此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招标纪律,不得扩散属于审查、澄清、答辩、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等情况,不得泄露投标人的技术秘密。

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八条

中标项目应当列入沈阳市年度科技计划,按照《沈阳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对招标项目经费应当保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完成后进行经费决算。

第四十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义务,严格依据合同及投标文件上的各项条款如期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应当保证中标项目依投标文件所提出的研究开发计划进度实施,保证中标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主要成员的稳定,落实中标项目实施所需要的有关条件。

如属中标人故意或管理失职,造成中标项目无法顺利完成的,招标人将撤消该项目,追回项目资助经费,并予以通报。同时对中标人以后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停止受理三年。

第四十一条

实施中标项目的课题组按有关规定或根据招标投标双方事先约定享有职务技术成果的权益。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局责令改正;已被选定为中标者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二)串通投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四)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行贿的;

(五)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六)招投标活动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局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咨询专家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非法财物或其它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的;

(三)向他人透露中标候选人推荐排序情况的;

(四)招投标活动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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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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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有形交易市场,保 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等法律、 法规,按照统一交易市场、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诚信体系、统一 电子监察的指导思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是指房屋建筑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 工程建设项目内容包括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和设 备、材料采购等。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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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改部门)负责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建设、水利、交通、教育、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等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招标公告的,由市发改部门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可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建立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改、监察、建设、交通、水利、审计等部门组成,发改部门是联席会议牵头部门。

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也可由组成部门提议召开。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其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有权向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直接向市发改部门投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发改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在30日内处理完毕并书面答复投诉人。

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为投诉人保密。

第二十五条 对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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