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基本信息

中文名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 所属地区去 山东省
文件类型 条例条令 发布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运行与管理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密切跟踪高技术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确定研究方向或承接研究开发任务,实行科研成果有偿转让和有偿服务,实现科研开发—工程化—市场的良性循环,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应当实行开放、流动的用人机制,积极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吸收和接纳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技成果进行成果转化。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中心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第二十条

对于无法完成发展目标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要及时找出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追回省补助资金、撤销工程中心资格等处理。对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严格执行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申请报告。如出现以下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

(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从省级工程中心中择优申报国家工程中心。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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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每两年对授牌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评价。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年的3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三)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4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对取得突出成绩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将评价结果通知主管部门,并将其作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据。

总则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科研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我省高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批、评价等管理行为。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创新型省份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指导、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中心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产业关键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我省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特别是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政策文件,组织工程中心的审核、评价等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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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与审批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在工程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三)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具有省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

(四)拥有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研究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

(五)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六)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七)具有良好的科研资产和较强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八)原则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确有必要,也可探索其他有效的组织形式;

(九)有健全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十)原则上应拥有运行一年以上的市级工程中心;省属和中央驻鲁单位应拥有组建一年以上的工程中心。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第八条

鼓励由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工程中心。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设立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原则上每个产业领域只设立一个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适时发布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明确工程中心建设重点方向和申报时限要求等事项。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第十条

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须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委托乙级以上资质咨询机构编制工程中心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一),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本部门(地区)所属单位提出的申请,择优将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资金申请报告(一式四份)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等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省发展改革委可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择优对工程中心建设项目予以资金支持。主管部门可对工程中心项目安排一定数额的配套资金。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第十四条

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设备和试验装置、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建设达到申请报告中设定的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编制验收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

附则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日。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一、工程中心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二、工程中心验收总结报告编制提纲

三、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附件一

工程中心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一、摘要(2500字以内)

二、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1、本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2、国内外技术和产业发展状况、趋势与市场分析

3、本领域当前急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4、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5、建设工程中心的意义与作用

三、申报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1、申报单位及主要发起单位概况

2、拟工程化、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及其水平

3、与工程中心建设相关的现有基础条件

四、主要任务与目标

1、工程中心的主要发展方向

2、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3、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

4、工程中心的预备期和中长期目标

五、管理与运行机制

1、工程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2、工程中心的运行机制

六、建设方案

1、建设规模

2、建设内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3、建设周期

4、建设地点

七、节能及环境影响

1、节能分析

2、环境影响评价

八、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

2、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九、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初步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附件

1、工程中心法人营业执照

2、工程中心章程

3、前期科技成果证明文件

4、其他配套证明文件等

十一、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附件二:

工程中心验收总结报告编制提纲

一、摘要

二、工作概述

三、主要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

包括建安工程、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工程化验证单项工程、配套条件等。

四、财务决算

包括资金筹措、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科研经费、流动资金及其他情况。

五、运行机制

包括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管理与激励机制、主要负责人和骨干队伍等。

六、发展目标完成情况

包括科研开发、工程化、合作关系、技术转移与扩散、经济效益等。

七、中长期任务与目标

八、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九、相关附件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附件三:

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

一、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1、发展规划、年度研究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2、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建设情况

1、基础设施、装备建设状况和投资情况

2、创新机制建设和技术队伍建设

三、工程中心的工作情况

1、承担的科研任务和完成情况

2、关键技术研发的重大进展

3、研究成果、专利、获奖以及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情况

4、国内外技术交流及人员培训情况

5、对行业的贡献

四、工程中心运行管理机制

1、治理结构和运行管理机制

2、创新合作、开放交流、人才吸引和激励机制

3、成果转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工程中心的经营和效益

1、资金投入和支出情况

2、总收入、技术收入、产品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情况和利税情况

3、经营风险和困难

六、进口科研用品及减免税额情况

七、其他情况及相关建议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文献

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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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4.7

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关中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率先构建创新型区域的决定》 (陕 发, 2011? 7 号)和《关于印发<陕西省“十二五”科学和技术 发展规划>的通知》 (陕科计发, 2011? 67号),加强对陕西省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 )的运行管理,参照科 技部《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国科发计字 , 1993? 060号),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陕西省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的重要载体, 是陕西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的有益补充和后备军, 是强化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 设的重要平台,是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促进 重大科技成果在陕西转化和产业化的“孵化器” 。 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有关法人单位组建的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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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定稿) 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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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0页

评分: 4.5

1 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 “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技术研究与 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加强我省工程化研究平台建设, 培 养并聚集一批高素质的工程化技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促进产学 研结合,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带动相 关行业或领域的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 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创新型山东提供技 术支撑。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主要依托省内有关行业和领域中科技 实力和创新能力较高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骨干龙头企业,建 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鼓励企业与科研机 构、高等院校联合共建工程中心。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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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鲁发改高技〔2018〕1435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高我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质量和运行水平,加快提升综合创新能力,强化关键核心技术供给,充分发挥对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和全省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我委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对《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鲁发改高技〔2013〕137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

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7〕3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管理,促进工程实验室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对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依据《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验室是依托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围绕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而设立的研究开发平台,是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我省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重点产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研制、相关标准制定、创新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及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省工程实验室建设布局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开展认定和评价等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单位)负责工程实验室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四条 工程实验室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省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进行安排,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申请材料、受理时间等事项。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其固定资产原值应不低于3000万元,或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8%以上;申请单位为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拟申报实验室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300万元。

(二)申请单位应具有较高水平的创新团队,凝聚一批高层次团队带头人和专职科研人员。注重工程实验室人才队伍建设,在外部人才引进、在职人员进修培训、职称晋升等方面,优先考虑支持。

(三)申请单位应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积极参与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具有主持国家或省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拥有一批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四)申请单位应拥有运行一年以上的市级工程实验室;省属单位和中央驻鲁单位应拥有组建运行一年以上的工程实验室。

(五)工程实验室现有研发场所原则上应不少于1200平方米,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800万元,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

(六)拟认定工程实验室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

(七)有规范的工程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八)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注册登录省级创新平台申报及在线评价系统,按规定填报提交工程实验室申请材料(含申请报告、运行情况表、真实性承诺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单位)组织对本地区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择优筛选确定推荐申报单位名单,正式行文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在线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打分,择优确定年度认定工程实验室名单,正式公开发布。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七条 工程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价制度。每两年评价一次,奇数年为评价年,报告期为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3月30日前,各承担单位在省级创新平台申报及在线评价系统填报工程实验室运行情况表,提交运行工作报告、真实性承诺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单位)对申报单位提交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

(三)评价方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定量定性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价。

(四)评价结果: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后,正式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60分(含)-75分以上及格;75分(含)-85分为良好;85分(含)以上为优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工程实验室名称、建设单位主体如需变更,须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工程实验室资格:

(一)连续两次评价低于65分,或评价低于60分。

(二)不按时提交评价材料。

(三)承担单位自行要求撤销。

(四)承担单位被依法终止。

(五)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瞒报等行为,或者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6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高技〔2013〕137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纳入我省地方管理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已于2013年8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0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通过

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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