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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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函〔2014〕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7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公布取消一批准入类职业资格,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决定,搞好政策衔接和平稳过渡,维护专业技术人才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取消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经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将取消的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土地登记代理人、矿业权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二、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不再实行执业准入控制,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取得资格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再将职业资格管理与特定继续教育和培训硬性挂钩。请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建立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规定,抓紧修订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文件,并报我部审核发布。
三、质量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取消后,国家将结合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研究建立质量工程技术人员新的人才评价制度,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工程系列质量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取消后,国家将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统筹研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人员的评价办法,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企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四、我部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及到的职业资格项目调整、政策衔接、考试日期、报名缴费等具体事宜,另行下发通知,提出具体过渡办法。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的督导和检查,指导和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取消职业资格和后续工作,确保平稳有序。
有关情况请及时通报我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4年8月13日
1、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要求。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2012年9月10日,上海市教委表示,上海中小学教师资格在首次注册后将不再是终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分数线) 2014年一级建造师合格标准公布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4年一级建造师合格标准公布时间:2015年1月底。 届时,会...
莱阳市人社局举报投诉电话: 0535--3363307莱阳市劳动人事仲裁院: 0535--3363726莱阳市劳动监察大队: 0535--3365611莱阳市社会劳动保险事...
为进一步降低办公建筑能源损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门请中国建筑科学院的专家对本单位办公建筑的主要能耗进行“诊断”,查找产生能耗的“病灶”。日前,部规划财务司会同机关服务中心又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朱晓姣老师作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建筑能源审计报告。
大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合同书
2016年1月2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取消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职业资格。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相关工作,我协会将围绕取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职业资格事项与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行积极沟通,及时发布进展情况。请各单位和广大专业人士密切关注相关信息。
各地区、各行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各地工程造价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应立即停止造价员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工作,并应做好宣传解释,确保队伍和社会稳定,及时反馈相关问题。各地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应对已成为协会会员的造价员要继续做好会员服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6年1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部署,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要求,进一步推动降低就业创业门槛,经国务院同意,降低或取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中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调整方案》(见附件)自2022年起实施。除调整考试工作年限要求外,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其他考试报名条件不变。
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修订相关部门规章,及时调整考试办法,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让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充分了解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行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等方式对报考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核验,压减报考人员需提交的书面材料,进一步优化考试报名服务,减轻专业技术人员负担。
四、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调整后,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职业资格可继续按照有关规定与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对应,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职业资格领域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严格制定考试大纲,认真履行命审题职责,在考试中加强对实际工作能力的考察力度,严厉打击考试违纪行为,强化对取得职业资格人员的专业能力评估和继续教育,确保政策落地后职业资格水平不降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