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力推进考试规范化建设,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较好地维护了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随着人事考试事业的发展和考试环境的日趋复杂,人事考试工作的风险点也在不断增加,违纪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出现了个别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这些人员虽然是少数,但影响极其恶劣。为进一步加强党风政风建设,规范和制约人事考试工作人员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以下简称《纪律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 对    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对    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文    件 纪律规定

人事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认真执行各项制度,严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秘密,要公平公正、规范操作、秉公尽责,在考试工作中严禁利用职务职权和工作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一、严格考试报名管理

(一)不准违规设定报考资格(资质)条件,严禁因人设岗和因人设置条件;

(二)不准拒绝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报考申请或违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报考申请予以认可,严禁对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报考材料(信息)予以认可;

(三)不准擅自更改报考人员信息,严禁泄露报考人员个人信息;

(四)不准组织或参与组织考前培训,严禁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二、严格试题命制管理

(五)不准探听、偷看、擅自复制或留存试题及与命题相关的保密资料,严禁泄露考试试题等保密材料和信息;

(六)不准使用非涉密电脑或电子介质命制、存储试题和保密资料,严禁将涉密电脑或电子介质接入互联网;

(七)不准泄露考试命题专家或者相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信息,严禁在公共场所或有无关人员在场时谈论涉密事宜;

(八)不准违规进行试卷印制、押运、交接、保管、启用、回收、销毁等工作,严禁缓报、瞒报试卷管理的重大异常情况。

三、严格考试组织实施

(九)不准违规分派主考、监考、巡考人员和面试考官,严禁纵容、协助或者参与考试作弊;

(十)不准瞒报考试违纪违规行为,严禁擅自撤销或更改违纪记录;

(十一)不准编造、仿造和捏造违纪违规的处理依据,严禁擅自更改违纪处理决定;

(十二)不准擅自更改评分标准,严禁在评分时打人情分、关系分;

(十三)不准擅自拆开密封答卷册或违规涂改报考人员答题信息,严禁参与更改、伪造考试成绩等信息。

四、严格执行考试政策

(十四)不准接受可能影响考试公平的请托,严禁收受相关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

(十五)不准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严禁做出可能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

(十六)不准违规指定体检医疗机构,严禁干预体检医疗机构做出体检结论;

(十七)不准审批录用(聘用)不符合条件和程序的拟录用(聘用)人员,严禁公务员招考不考而录的行为。

五、严格资格证书管理

(十八)不准擅自扣发他人合法取得的资格(合格)证书,严禁利用发放、补办证书非法收取费用;

(十九)不准虚报、瞒报资格(合格)证书遗失信息,严禁擅自留存空白证书;

(二十)不准为考试不合格或未参考人员颁发资格(合格)证书,严禁伪造、变造资格(合格)证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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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纪律规定》适用于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从事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贯彻执行《纪律规定》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落实。要结合本地和不同考试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实细化,提出进一步要求。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并贯彻落实好《纪律规定》,同时要重点抓好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等工作,使《纪律规定》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广泛开展《纪律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纪律规定》要全部内容上网(单位门户网站)、重点场所上墙。要安排专门培训,组织专门学习,在每年的工作会议上都要提出这方面的工作要求。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每一位从事人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入脑入心,做到《纪律规定》宣传教育工作不留死角,不存盲区。

三、严格执行纪律要求

要加强对《纪律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反《纪律规定》的问题,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查处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一经查实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发现问题后不及时上报,隐情不报以及调查处理过程中对违纪人员袒护、包庇、纵容的部门和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要将《纪律规定》执行情况列入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中参与公务员公开遴选考试、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工作人员亦应严格遵守《纪律规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纪律要求落到实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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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文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请专家进行建筑能耗审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请专家进行建筑能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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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降低办公建筑能源损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门请中国建筑科学院的专家对本单位办公建筑的主要能耗进行“诊断”,查找产生能耗的“病灶”。日前,部规划财务司会同机关服务中心又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朱晓姣老师作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建筑能源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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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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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印发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及时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积极做好档案接收、整理、保管、利用和转递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中仍然存在手续繁琐、标准不统一、个别机构拒收档案等问题,与流动人员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创新和改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切实解决流动人员存档过程中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公开

(一)公布机构目录和办事指南。各地要汇总整理辖区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授权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并实行动态更新。要全面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明确的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并结合本地实际,梳理服务项目,细化办事流程,编制服务指南,明晰办事时限和注意事项。要通过各级政府网站、相关专业网站、服务场所显示屏以及印制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和办事指南。有条件的地方可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二)加强对重点群体的指导。各地要积极做好面向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政策解读,每年在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将档案管理服务政策作为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就业指导等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做好档案转递工作。

(三)宣传普及档案政策知识。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组织形式多样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知识宣传,介绍档案材料内容、形成过程及主要功能,提高用人单位和存档人对档案重要性的认识,强化档案材料收集意识,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促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便民利民

(四)实行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接收档案时,要本着实事求是、便民利民的原则,对缺少材料的实行告知承诺制。要认真审核和甄别档案材料,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关键材料一般是指用于核定存档人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的材料。

(五)取消办理转正定级等手续。为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今后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初次就业的流动人员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等材料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通过多种渠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和个人及时将上述材料收集归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存档期间,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不再办理档案工资记载、调整相关手续。

(六)畅通档案转递渠道。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被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成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递。个人跨地区就业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后,其档案在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可直接办理转递手续。档案转递时,转出机构要在档案内附上档案材料目录清单,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不得个人自带档案。

(七)推进前台业务受理、后台政策协调。办理社会保险代缴、退休初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等其他基于档案延伸服务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前台服务和后台政策的协调,及时反映有关共性问题,并配合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合理可行的解决办法,积极为存档人解决难题。

(八)强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共享。各地要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信息共享机制。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与其他经办机构的信息互通和数据衔接,依据档案材料可出具相关证明的,不再转递档案。

(九)推进档案信息化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电子化、数字化工作,建立全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信息数据库,推动数据向上集中,方便档案信息异地查询,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网上办事平台,推广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

三、规范收费行为

(十)严格落实取消收费规定。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取消档案收费和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的决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要求,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参考保管的档案数量等因素确定经费数额。

(十一)规范基于档案的延伸服务的收费行为。不得将参加社会保险、职称评审等业务与档案保管相挂钩,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行为。对基于档案延伸的其他服务,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依据和标准进行收费,并且做到公开透明;没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费。

(十二)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各地要结合制定“十三五”规划、实施金保工程二期、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等,加大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库房、服务场所和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保障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四、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体系

(十三)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体系。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前辖区内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现状,建立科学合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形成以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主体,授权管理服务机构为补充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格局。省级、地市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充分考虑县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的实际服务能力和条件,不得强行推行档案属地化管理服务,对现已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除因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档案转递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清退。

(十四)落实人事档案管理的主体责任。对用人单位集体委托存档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同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对个人委托存档的,按照本人自愿选择,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负责。鼓励用人单位办理集体委托存档业务,加强档案材料收集,提高管理服务效率。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档案管理工作。

(十五)强化行政部门指导监督职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政策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对存在虚假宣传、推诿拒收、无故清理档案、违反档案保密纪律等行为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问责,督促整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比较集中的超大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尽快制定并实施在本地就业的非户籍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相关规定。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贯彻落实好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各项措施,加强服务窗口作风建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人才流动就业服务,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反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5月25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开展人事考试工作人员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和2015年度全国人事考试工作暨人事考试工作人员警示 教育活动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组织开展好我省人事考试工作人员警示教育活动,7月29日下午,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牵头召开人事考试工作人员警示教育研讨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巡视员裴菲到会指导,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参加研讨会。会议就当前我省人事考试工作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对人事考试各环节工作中 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

裴菲对近年来我省人事考试工作所取得的成绩予以了充分肯定,对相关业务处室和涉考单位对人事考试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表示感谢。她强调,考试工作永远在路上,考试工作不是考试中心的工作,是全厅的工作,需要大家共同参与、协同配合。裴菲要求各相关业务处室务必将警示教育 活动精神传达到各涉考部门,她提出“四个注重”:一是考试中心要注重沟通、协商,有关考试问题要与相关涉考部门及时沟通。二是不但要注重考场保密泄密,也 要注重考试各环节的保密泄密。三是既要注重各部门间的支持配合,也要明确责任、划清界限。四是注重宣传。要抓住“警示教育月”活动契机,多途径宣传人事考 试有关政策、纪律和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互联网 人社”2020行动计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互联网 人社”2020行动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单位,公务员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 ”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精神,结合国务院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有关要求,我部研究制定了《“互联网 人社”2020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11月1日

“互联网 人社”2020行动计划

“互联网 人社”是贯彻落实“互联网 ”、大数据等国家重大战略,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加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效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推动“互联网 人社”实施,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人民为中心,以改善民生保障、增进人民福祉为主线,充分运用“互联网 ”和大数据思维,全面发挥我国互联网应用规模优势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资源优势,深度挖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潜力,增强创新能力,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激发社会创新活力,破解民生热点难点问题,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人民群众诉求,面向各类服务人群,构建人人参与、人人享有、人人获益、人人便利的“互联网 人社”发展格局。

坚持融合创新。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与互联网的创新理念、创新模式、先进技术深度融合,加快业务创新与服务方式变革,引领制度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形成“互联网 人社”新模式。

坚持开放共享。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服务资源、数据资源和基础设施资源平台化,完善各类资源的开放共享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民生服务,形成公众参与、社会共建的新形态。

坚持安全有序。正确处理创新发展与保障安全的关系,强化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夯实信息化支撑能力,确保“互联网 人社”健康、安全发展。

(三)行动目标

按照试点示范、逐步推广的模式分阶段推进“互联网 人社”建设。

2018年之前,着力推进“互联网 人社”试点示范工作:初步建成促进“互联网 人社”发展的创新能力体系,优选一批行动主题纳入应用示范,探索形成一批可持续、可推广的创新发展模式。

2020年之前,实现“互联网 人社”多元化、规模化发展:建成较为完善的创新能力体系,形成线上线下融合、服务衔接有序、规范安全高效的“互联网 人社”发展格局,各项行动主题全面深化。形成开放共享的“互联网 人社”生态环境,社会参与程度大幅提升,服务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利用,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工作任务

“互联网 人社”2020行动计划由基础能力提升、管理服务创新和社会协作发展三项行动计划组成,共包括48个行动主题(见附件)。

(一)基础能力提升行动

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数据资源和服务资源的聚集、整合和共享,形成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 ”基础能力,为管理服务创新行动和社会协作发展行动提供基础支撑。

1.精准识别能力。普遍发放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实现“一人一卡”。建设社保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以下简称持卡库)、用人单位基础信息库,推进人员、单位信息在各业务领域之间的充分共享,并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对接,实现“一数一源”。依托社保卡及持卡库,构建全国统一的个人身份认证平台,提供线上线下综合身份认证手段,形成业务办理的实名制验证能力,做到“单点登录、全网通办”,并与国家统一建设的用户身份认证体系实现互联互通。结合生物特征识别技术,进一步提高身份认证的准确度与方便性。

2.信息汇聚能力。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数据战略,规范数据采集和应用标准,拓展数据采集范围,强化数据质量,积极与公安、税务、民政、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共享数据资源,探索引入社会机构、互联网的数据资源,构建多领域集成融合的大数据应用平台。聚集整合个人就业经历、职业技能培训、参保缴费、待遇享受、工资收入、权益保障、表彰奖励等数据,以及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等数据,构建“人社电子档案袋”。融合社保卡应用、服务、管理信息,构筑“用卡轨迹图”。

3.需求感知能力。基于各类数据资源,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各类服务对象的基础属性、业务属性、行为轨迹进行“画像”,开展比对和关联分析,准确描述不同群体、个体的业务行为特征,核验服务对象的业务状态,形成对服务诉求的感知与预判能力,为面向服务对象提供更具个性化的主动服务奠定基础。

4.信用评价能力。建设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整合就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劳动关系、工资收入分配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实现跨地区、跨业务共建共享共用。建立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模型与标准,对各类服务对象守信失信行为进行分析,构建“人社信用体系”,客观评价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行业信用情况,并与国家信用体系全面对接,实现信用信息互通、评价规则互认。

5.支付结算能力。充分发挥社保卡普遍加载金融功能的优势,强化社保卡的银行账户功能,支持各类缴费和待遇享受应用。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支付结算平台,广泛借助合作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支付渠道,拓展社保卡的线上支付结算模式。

(二)管理服务创新行动

广泛应用基础能力提升行动的建设成果,引领管理服务模式创新,形成适应“互联网 ”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形态。

1.线上服务。建立统一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实现全业务、多渠道的便捷服务。构筑统一的网上服务大厅,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服务事项,都要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提供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服务,做到“应上尽上、全程办理”。暂不具备全程线上办理的事项,要以在线咨询、在线指导、在线预约等方式,及时解答群众疑问,实现线上线下服务衔接。推广网上维权、网上调解仲裁、网上职业培训等新模式。提升12333电话服务能力,大力发展移动客户端、自助服务终端、微信等服务渠道,实现线上各渠道之间的集成,并与实体大厅服务联动。借助银行、医院、药店等社会服务渠道,为群众提供更为便捷化的服务。

2.协同服务。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简化优化业务流程。充分发挥社保卡的身份凭证功能,推动持卡办事。按照统一标准建设电子档案系统,统一业务入口。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的协同办理。构建线上线下相衔接的权益保障平台,支持信访、社会保险基金欺诈、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保障监察等案件的信息协同与共享。构筑和完善跨地区业务协同平台,促进异地协作。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进一步减少纸质证明材料,按规定支持相关部门及社会机构联网核验参保状态情况。鼓励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部门协同的网上人才绿色通道。

3.主动服务。利用大数据技术,通过对服务诉求的实时感知与动态分析,为各类服务对象提供更具个性化的主动服务,变“服务对象找我”为“我找服务对象”。通过汇聚整合人口、就业、社会保险等数据资源,准确感知劳动者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需求,提供针对性服务;准确感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需求,实施分类帮扶和精准扶持;准确感知广大群众的社会保障诉求,提供贴心服务。利用旅行、医疗、消费等生活轨迹信息,动态掌握人员状态,辅助判断参保人员的待遇享受资格。借助移动互联网、生物特征识别等技术,推进待遇享受资格远程认证。积极运用互联网新媒体,围绕群众关切解疑释惑,及时回应社会舆情。

4.引导服务。构建“就业D图”,全方位、多维度地展现各地区、各行业、各工种人力资源市场供需状况,引导劳动者有序流动、理性择业,引导用人单位合理设置招聘计划,引导培训机构开发更具针对性的培训课程;构造人才供需指数,在线监测人才需求,及时公布人才供给与市场需求信息,引导劳动者合理制定职业发展规划,提升职业技能,引导用人单位优化人力资源结构;通过数据比对和关联分析,定位未参保对象,明确重点扩面人群,探索利用社交网络、城市服务等互联网服务入口推送参保提示信息,提供网上自助参保、续保、缴费等服务,引导广大群众参加社会保险,促进全民参保。

5.精确监管。建设以大数据为基础的监管监控平台,提高监管监控的针对性和精确性。推动建立统一的网上劳动用工备案平台,加强劳动用工动态监测。利用互联网数据,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并与就业、社会保险和劳动用工信息比对核查,确定需重点监控的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利用大数据、智慧地图、融合通信等技术,建立智能执法调度指挥平台,为应急指挥、执法调度、移动执法等提供技术支持。推进就医一卡通,结合参保人员持卡就医购药的轨迹信息,实现对门诊、住院、线上线下购药等医疗服务行为的全方位智能监控。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系统,推动社会保险与财政、税务、金融监管等大数据资源的融合应用,筛查社会保险基金欺诈违法违规行为,实现精确查处。建立基于大数据的决策支持体系,及时感知政策实施状况,促进政策完善。构建基于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失业预警体系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监测体系。

6.信用监管。依托“人社信用体系”,建立业务分类处理新模式,对诚实守信主体实行信用承诺、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探索通过社保卡查询核验持卡人信用情况,分级授权网上业务范围,分类设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和贷款周期等。推动公务员录用、荣誉表彰等业务环节同步审查信用情况。加强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的信用管理,依法打击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惩处“黑中介”和协议机构的违规、欺诈、骗保等失信行为,引导社会诚信文化。

(三)社会协作发展行动

面向社会输出基础能力提升行动的建设成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的服务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创新服务,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1.基础能力输出。建立面向社会开放的社保卡服务平台,支持政府其他部门及社会机构通过社保卡向城乡居民提供服务,并依托社保卡、个人身份认证平台,开展实名身份核验。开放社保卡支付结算接口,支持与各类社会支付渠道的应用集成。建设统一、开放的医保结算接口,支持相关机构开展网上购药等应用。

2.业务能力输出。建设统一的数据开放平台,公开资源目录和应用规范,在保证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推动非涉密非敏感的公共数据资源和服务资源向社会合规开放。开放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就业创业证等证照信息的核验接口,支持政府其他部门及社会机构的集成应用。开放查询服务接口,向单位和个人提供人员就业经历信息、参保信息等查询服务,向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放招聘岗位信息。

3.人社众筹众包。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参与“互联网 人社”建设,支持创业者和社会组织开发衍生服务产品。构建面向公众的创业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在线的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服务。搭建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发展互联网家庭服务模式。构建网络化人才交流合作平台,为各类人才与项目需求提供对接服务。开展医保诊疗信息的挖掘分析,实现对健康状况的监控预警,为参保人员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面向社会征集运用互联网改进民生服务的创新项目和创意点子,借民智推动民生服务资源应用,形成协作共创的良好生态。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政策措施。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改革创新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制度,优化“互联网 人社”发展环境。支持电子数据、电子签章的使用,保障各项业务的线上全流程办理。规范社保卡发行和使用,保障持卡人线上线下的用卡权益。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与使用管理制度。

(二)完善业务管理。简化优化业务经办流程与公共服务流程,减少处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整合优化服务窗口,实行综合柜员制。按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管理服务标准化。全面清理公共服务事项涉及的证明材料和业务单据,探索免填单业务经办方式。建立跨领域、跨部门的公共服务事项协同办理机制。

(三)提升技术保障。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省级集中,构建全国一体化的“人社云”,加快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制定基础信息库、云平台、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等方面的信息技术标准,规范接入接口,确保各系统、各应用的有序对接和第三方应用的安全接入。

(四)强化安全保障。加快“互联网 人社”信息安全体系建设,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政策加强密码保护,推进全网全域的安全监控。建立数据分类应用、分级保护机制,外部机构接入安全审查、验证机制,以及网上服务用户身份认证机制,切实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互联网 人社”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制度,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创新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建立联动机制。部级主要负责规划指导、标准制定、经验总结和推广实施,统筹安排全国性重点建设任务;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落实各项行动计划,并充分调动基层的积极性,进一步拓展行动主题。

(三)加强资源调配。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鼓励采用政府采购、服务外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社会众包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互联网 人社”行动,进一步拓展经费保障渠道。

(四)开展示范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或业务领域开展“互联网 人社”创新应用试点,通过在技术创新、业务优化、管理提升等方面的先行先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方案和发展模式。

(五)加强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激励和保障机制,建立适应“互联网 人社”要求的创新型人才队伍。大力开展培训与交流活动,增强对“互联网 人社”工作模式的适应能力,提升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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