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2018年5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更好服务就业创业和高质量发展,会议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草案)》。 
2018年7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基本信息

中文名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实施时间 2018年10月1日
发布机关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 第700号
公布时间 2018年6月29日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对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在行业引导、服务规范、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对会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七条 国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繁荣发展。

第八条 国家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运用区域、产业、土地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鼓励并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为求职、招聘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国家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人力资源国际合作与交流,充分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人力资源。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第十六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

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等情况。

第四章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

第二十三条 个人求职,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流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服务期、从业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

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应当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三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项目;

(三)收费标准;

(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中,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六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把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并开展活动,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国共产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人力资源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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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更好服务就业创业和高质量发展,会议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草案)》。

2018年7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0号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8年6月29日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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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上午10点,国新办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司法部社会管理法制司司长杜亚玲出席吹风会。

据了解, 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人力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人力资源市场是生产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加快建设人才强国,让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涌流。李克强总理强调,我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人力人才资源,这是创新发展的最大“富矿”,要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推动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用市场的力量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人力资源市场蓬勃发展,人力资源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对创业就业和人力资源流动发挥了重大作用。原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分别管理的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已整合为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共同发力,成为推动就业的重要渠道。目前,全国共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3.02万家,从业人员58.37万人。2017年全年营业总收入1.44万亿元,帮助2.03亿人次实现就业和流动。人力资源市场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人力资源市场分别依据原人事部、劳动保障部的规章进行管理,不利于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二是政府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责任不明确、有效措施不多,人力资源市场发育水平较低;三是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许可过多,进入市场的门槛较高,不利于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四是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跟不上“放管服”改革要求,存在“黑中介”、虚假招聘等侵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亟须通过制定《条例》规范管理。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服务于就业创业和高质量发展,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于2016年9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原国务院法制办收到送审稿后,先后两次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和部分行业协会的意见,赴地方进行调研,召开企业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送审稿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18年全国“两会”后,司法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18年5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条例》。

二、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在制定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要求,巩固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的改革成果,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统一规范;二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政府的人力资源市场培育职责,明确市场活动规范,综合运用信息公示、随机抽查、国家标准、行业自律等监管手段,确保市场活力与秩序;三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将职业中介活动明确界定为行政许可事项,对其他人力资源服务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四是细化就业促进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内容,《条例》不再规定。

三、《条例》对强化政府的人力资源市场培育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条例》规定:一是国家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运用区域、产业、土地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鼓励并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建立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为求职、招聘提供服务;三是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置限制流动的条件;四是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人力资源国际合作与交流,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人力资源。

四、《条例》对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有哪些亮点?

答:为了深入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条例》规定:一是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务;二是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其所从事的业务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开展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服务的,只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三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四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等情况。

五、《条例》对人力资源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要求,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促进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一是个人应当诚实求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如实发布或者提供招聘信息、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人力资源应当依法流动;二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三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应当遵守相应的活动准则;四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收费标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事项;五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违法开展业务等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条例》对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条例》规定:一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进入被检查单位等监督检查措施;二是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系统向社会公示;三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供;四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五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并开展活动,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服务;六是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人力资源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配合;七是国家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出台背景过程

人力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人力资源市场是生产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加快建设人才强国,让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涌流。李克强总理强调,我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人力人才资源,这是创新发展的最大“富矿”,要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推动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用市场的力量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人力资源市场蓬勃发展,人力资源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对创业就业和人力资源流动发挥了重大作用。原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分别管理的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已整合为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共同发力,成为推动就业的重要渠道。现全国共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3.02万家,从业人员58.37万人。2017年全年营业总收入1.44万亿元,帮助2.03亿人次实现就业和流动。人力资源市场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人力资源市场分别依据原人事部、劳动保障部的规章进行管理,不利于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二是政府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责任不明确、有效措施不多,人力资源市场发育水平较低;三是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许可过多,进入市场的门槛较高,不利于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四是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跟不上“放管服”改革要求,存在“黑中介”、虚假招聘等侵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亟须通过制定《条例》规范管理。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服务于就业创业和高质量发展,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于2016年9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原国务院法制办收到送审稿后,先后两次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和部分行业协会的意见,赴地方进行调研,召开企业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送审稿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18年全国“两会”后,司法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18年5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条例》。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制定总体思路

《条例》在制定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要求,巩固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的改革成果,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统一规范;二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政府的人力资源市场培育职责,明确市场活动规范,综合运用信息公示、随机抽查、国家标准、行业自律等监管手段,确保市场活力与秩序;三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将职业中介活动明确界定为行政许可事项,对其他人力资源服务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四是细化就业促进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内容,《条例》不再规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政府职责规定

为了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条例》规定:一是国家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运用区域、产业、土地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鼓励并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建立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为求职、招聘提供服务;三是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置限制流动的条件;四是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人力资源国际合作与交流,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人力资源。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改革要求亮点

为了深入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条例》规定:一是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务;二是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其所从事的业务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开展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服务的,只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三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四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等情况。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规定

为了促进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一是个人应当诚实求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如实发布或者提供招聘信息、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人力资源应当依法流动;二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三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应当遵守相应的活动准则;四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收费标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事项;五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违法开展业务等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监管具体措施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条例》规定:一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进入被检查单位等监督检查措施;二是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系统向社会公示;三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供;四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五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并开展活动,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服务;六是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人力资源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配合;七是国家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

草案突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细化了就业促进等规定,明确了市场监管措施。

《条例》是系统规范在我国境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对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更好服务于就业创业和高质量发展,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对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规定。

一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国家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运用区域、产业、土地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置限制流动的条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人力资源国际合作与交流,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人力资源。

二是落实改革要求,推进人力资源市场领域的“放管服”改革。明确了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的服务事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实行备案管理;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需要书面报告。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等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是明确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促进市场主体诚信守法。个人应当诚实求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如实发布或者提供招聘信息,人力资源应当依法流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收集和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等,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介绍从事违法活动;违法开展业务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但是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行政机关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供。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发挥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作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文献

年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年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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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2011 年征地 拆迁补偿 暂行条例 2011-12-08 22:24:45| 分类: 土地纠纷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 国务院第 059 号令及 2011 年新拆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2011-3-1号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征 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2011-3-1 号实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 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 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 15 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 15.6 万元。 3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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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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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年 9月 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7号发布 根据 2006 年 12月 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 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1年 1月 8 日《国务院关于 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 2013年 12月 7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1]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 调节土地级差收入, 提高土地 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 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 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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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基础篇

第1章 人力资源市场调查的准备阶段

学习目标

1.1 人力资源市场调查的由来

1.2 人力资源市场调查的内容及重要性

1.3 人力资源市场调查的步骤及调查团队的构成

1.4 人力资源市场调查的常用方法

●知识掌握

●知识应用

第2章 人力资源市场调查的实施阶段

学习目标

2.1 人力资源市场调查策划

2.2 人力资源市场调查问卷设计

2.3 人力资源市场调查的现场实施

●知识掌握

●知识应用

第3章 人力资源市场调查的结果处理阶段

学习目标

3.1 调查数据处理

3.2 调查报告撰写

●知识掌握

●知识应用

第2篇 实务篇(典型的人力资源市场调查)

第4章 员工满意度调查

学习目标

4.1 为什么要关注员工满意度调查

4.2 员工满意度调查怎么做

4.3 员工满意度调查中应注意的关键问题

●知识掌握

●知识应用

第5章 应聘者背景调查

学习目标

5.1 为什么要关注应聘者背景调查

5.2 应聘者背景调查怎么做

5.3 对应聘者进行背景调查时应注意的关键问题

●知识掌握

●知识应用

第6章 企业培训需求调查

学习目标

6.1 为什么要关注企业培训需求调查

6.2 企业培训需求调查怎么做

6.3 培训需求调查中应注意的关键问题

●知识掌握

●知识应用

第7章 外部市场薪酬调查

学习目标

7.1 为什么要关注外部市场薪酬调查

7.2 外部市场薪酬调查怎么做

7.3 市场薪酬调查中应注意的关键问题

●知识掌握

●知识应用

第8章 绩效管理现状调查

学习目标

8.1 为什么要关注绩效管理现状调查

8.2 绩效管理现状调查怎么做

8.3 绩效管理现状调查应注意的关键问题

●知识掌握

●知识应用

主要参考文献2100433B

房产税暂行条例又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天:人力资源实务技能必备的基础知识

1、 人力资源职业现状和将来,该职业发展路径和规划

2、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概况、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

3、 HR六大职能内容简介、区别和联系

4、人力资源管理地位、和企业管理的关系

5、组织架构、工作分析、岗位设置、岗位说明书

6、人力资源软件、人力资源成本、人力资源系统

第二天:人力资源专员必备岗位技能(一)

1、招聘面试管理

招聘计划、招聘方案、招聘广告制作

招聘渠道选择、信息发布

简历筛选、安排面试、面试准备

常用面试技巧解析

2、上海录用手续办理

本市户籍人员劳动手册、招工退工及社保办理

劳动手册的种类以及如何办理,有何用途?

如何办理招工、退工手续?未及时办理招退工手续怎么办?

3、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缴纳

城镇、小城镇、综合保险、公积金内容介绍和作用

各类保险的基数确定和缴纳标准

缴纳的程序和填写相应表格,实务办理模拟

4、新员工培训、试用期考核、试用期转正

新员工培训内容、时间、流程、考核

试用期考核标准、内容、考核结果运用

试用期转正的规定、办理手续

5、绩效考核和管理

绩效管理的常用工具介绍——没有最好,只有适合

目标管理(MBO)、KPI、平衡计分卡

设计简单的考核体系

严格执行绩效考核的困难和阻力要点分析

6、薪酬专员常做的几件事

薪酬福利的基本组成、概念和公式

个人所得税扣税标准

每月工资制作和发放的流程

常用的工资体系介绍:位定薪——以能力定薪——以绩效定薪

如何看懂薪酬调查报告

第三天:人力资源专员必备岗位技能(二)

7、如何进行离职管理

员工离职的征兆

离职面谈的流程和技巧

离职报告分析

员工离职手续办理的风险

8、人事档案管理

人事档案的内容

人事档案管理的标准和注意事项

人事档案与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管理

9、人才引进办理实务及特殊人员办理实务

居住证分为哪几类?有何区别?

居住证转上海户籍如何办理?

外国人在上海如何办理就业?

外地户籍应届生落户政策和办理流程

10、考勤休假、加班管理办法及操作技巧

考勤、打卡规定

休假(事假、年假、病假)规定和待遇标准

加班制度和加班费计算

11、工伤事故的处理技巧

工伤申报流程

工伤赔付标准

工伤处理协商技巧

12、企业劳务派遣、人事外包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技巧

选择人事外包的要点

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的权利义务界定清晰

第四天:人事人才政策——劳动法规必备常识

1、劳动合同管理实务(包括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规定)

签合同时间、试用期时间、合同制定必备条款、试用期不合格怎么处理、调岗调薪如何操作、如何解除合同能降低风险等

2、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及实施实务

企业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地标准?

公示方法通常有哪些?有何漏洞如何补救?

怎样用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合同

3、补偿金、赔偿金、代通金的区别与实务

为什么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哪些情形下可以规避?如何规避?

补偿金如何计算?跨08年度的应如何分段操作?

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的解除需要支付代通金?

补偿金、代通金、赔偿金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

4、培训合同与服务期的规定与实务

是不是所有的培训合同都可以设定服务期?

服务期期限多久?是否可以超过劳动合同期限?超过如何处理?

是不是只要违反服务期约定都必须支付违约金?哪些情形无需支付?

5,竞业限制、保密协议的规定与实务

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协议有何区别?

所有人均适用竞业限制协议么?竞业限制协议何时生效?期限多久?

已经履行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可以终止?

6,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与办理实务

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多久?仲裁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什么叫做时效中止、中断?仲裁时效中止、中断时时效期间如何处理?

“一裁终局”的适用情形

第五天:考前总复习

1、介绍考试题型

2、四天知识梳理和串讲

3、考试模拟真题讲解

4、常见问题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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