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2018年3月起,我国正式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试点工作。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集体土地使用权基本信息

中文名 集体土地使用权 外文名 Collective land use rights
所有者 集体 主    体 土地
效    果 受法律保护

集体土地使用权有以下三种形式:

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

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使用权客体的范围一般以房檐滴水线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只对房檐滴水线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对于房屋周围的空地,如果这些空地面积和宅基地面积之和不超过该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的最高限额,可以作为宅基地进行使用权登记,但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作为宅基地使用,超过面积多占部分,应退还集体耕种。新修房屋,一般应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尽量不占用良田。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外,还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面积和地理位置建房,不得少批多占、批东占西。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留土地

自留地、自留山是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为解决社员的生活用材。这种使用权形式自确立后一直保持了下来,1982年宪法也明确肯定了农民对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自留地只能用来种植农作物,自留山只能用来种植林木,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集体土地使用权公用企事业

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由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出资的收益。乡村企业终止时,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集体土地使用权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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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不断的涌出和扩张。在城市土地价值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很多企业将用地目光放到价格相对低廉的城郊农村集体土地上。但是,我国法律政策对集体土地的租赁是有严格限制的。因此,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租赁,需求者须慎之又慎,提前先了解和掌握租凭的注意事项,以防因不了解法律政策而引发法律风险,造成企业不必要的损失。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的程序

1、与有关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就租赁地块状况、规划用地性质、租赁年限、租金及支付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2、在租赁合同签署后,15日内由承租人按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3、租赁土地使用权经登记后,承租人可以拿到有关部门颁发的注明“土地租赁”的房地产权证书。土地租赁年限届满后,租赁土地使用权终止。

二、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不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因此,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不需报人民政府批准,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直接进行注册登记。

三、须符合政府规划布局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开发使用时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

四、使用权的限制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五、对外出租限制条件

对于集体土地企业使用权的对外出租,法律是有限制条件的,即仅限于出租与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或以入股、联营形式与他人共同举办的乡镇企业。

六、无效合同的情形和后果

除通过租赁方式合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行为外,其他租赁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协议也因会违反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造成企业损失。

1、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未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出让、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个人,一旦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其上兴建的厂房等设施也会因合同无效而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而得不到补偿。

七、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则防范风险 

对于需要取得集体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企业而言,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则来规避法律风险:

1、租赁集体土地上已有的房屋建筑

虽然法律规定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的租赁,但法律并未规定限制农村房屋的租赁。企业可以通过租赁集体土地上已有的房屋满足生产经营场地的需要。但需要注意的前提条件是,已有的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是通过合法的审批手续取得的。

2、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适用于需要解决用地问题的企业会面临解决整个企业的行业转化、债权债务重组等一系列其他问题,而对于需要取得大面积土地用于长久生产经营,并需要兴建大批厂房的企业,建议企业从源头开始按照相应规定程序拿地,以避免因为合同无效等情形造成企业损失。

生活中,存在着不少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发生纠纷或被法律制裁的,因此,提前先了解和掌握使用权出租的注意事项,可以减少法律风险,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集体土地经济也逐渐繁荣起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业已日趋活跃并在客观上加速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故,为了建立科学、合理、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保证农业生产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引导农村经济健康、快速、稳定地发展。”杨在明说。

集体土地: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是我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在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方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4)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生产。

集体土地使用权常见问题

  • 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按照所有权性质可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 集体土地使用权期限是多久?

    集体土地   分好几类   不知道你说的是哪一类 《物权法》中对   耕地   草地   林地 &...

  • 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有什么对策?

    集体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由乡镇政府或者县级以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1、土地权属未调查清楚,确权前,不得改扩建,维持原状。2、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若为违章建筑,按照违章建筑处理。3、根据调查情况及历史客...

集体土地使用权乡镇村企事业

第一,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进行过用地补偿和安置);

第二,1982年以前通过与被用地单位签订协议使用的集体土地;

第三,1962年以前调用集体土地没有退还的;

第四,1982年以前农民集体自行使用本集体的土地;

第五,过去经有关领导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一定的土地调整或补偿的;

第六,沿用已撤销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土地。

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

第一,集体拨用;

第二,私有宅基地转来;

第三,通过继承、购买房产使用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使用权农业用地

第一,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与原承包人(使用人)在集体参与下签订转包合同;

第三,承包开发利用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第四,以拍卖、协议、招标等方式有偿取得集体荒地的开发、使用权。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对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把党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和试点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重点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在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同时,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并赋予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宅基地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方面相应职责。坚持实行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二是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改变了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能够为农民直接增加财产性的收入。同时在集体经营性建设性用地入市的时候,要求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才能入市。三是规范征地程序。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强化了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在征地补偿方面,改变了以前以土地年产值为标准进行补偿,实行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区片综合地价除了考虑土地产值,还要考虑区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制定。四是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将有关条款中的“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五是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一、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二、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亦不能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置。

三、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1、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

2、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

3、确认土地估价结果;

4、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

5、申请抵押登记;

6、审核、登记;

7、核发抵押证明书。

四、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

五、抵押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其评估结果需报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集体土地使用权文献

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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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淮南市毛集实验区焦岗湖镇王郢村委会 受让人:淮南市焦岗湖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 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二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焦岗湖渔业总 公 司 饲 料 厂 ) , 宗 地 编 号 为 __________ , 出 让 土 地 面 积 为 大 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亩(小写 ___________亩)。宗地四至为:东至: 南至:西 至: 北至: (详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建设用地。 第四条 出让人同意在签订合同之日将出让现状土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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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问题的探讨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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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问题的探讨 案例: 某村原在村集体土地上兴建了乡镇企业,后该乡镇企业不再经营,该村委 员会将该集体土地以及乡镇企业的部分厂房通过协议的方式出租给 A 公司进行 使用, A公司在该集体土地上建立厂房,进行生产,租赁期限 50年。 简析: 1、A公司租赁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是否合法? 相关法律: (1)《土地管理法》第 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 的,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 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的, 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 (2)《土地管理法》第 63 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 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 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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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汤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汤阴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汤阴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16日

汤阴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汤阴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实现凭证管地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贯彻落实“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的具体实践。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提升国土资源管理和利用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任务

根据《地籍调查规程》(TD/1001-2012)中地籍总调查和《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中土地总登记的规定,通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查清全县10个乡(镇)298个行政村中每一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界址、面积等土地基础数据,完成每一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调查工作;依法确权登记发证;建立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和管理系统;根据县人民政府的确认文件,开展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发土地证书,确认集体土地使用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证土地登记结果依法合规。

(二)便民高效原则

坚持“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原则,做到“便民、利民、护民”,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三)实事求是原则

以实地、实际状况开展地籍调查,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总登记的规定进行登记,确保登记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

(四)急需优先原则

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妥善安排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五)全面覆盖原则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全县范围内的各类集体土地。

(六)承前启后原则

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县土地调查成果和土地登记资料开展工作。对已有的资料,经实地核实无误、且资料完整有效的可继续使用,以加快工作进度、节约工作成本,保证成果的连续性,提高成果质量。

(七)注重创新原则

要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方法,运用先进技术提高成果质量和科技含量,建立数据库,实现管理信息化。

(八)服务社会原则

着眼满足社会经济发展、政府科学决策的需要;着眼满足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用)、土地开发整理、土地规划和计划以及土地执法监察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着眼满足社会对土地权利保护的需要。

(九)确保稳定原则

加强土地权属调处队伍建设,及时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对土地权属问题的出现要有预见性,切实保证全县农村社会大局稳定。

四、技术路线和方法

(一)技术路线是:充分利用已有的调查成果,依据地籍调查的要求,实地调查实际所有和使用状况,通过实测形成地籍调查成果。地籍调查成果经县人民政府确认,用于土地登记。全部地籍调查成果用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信息系统建设。

(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技术方法是:依据第二次全县土地调查和上年度土地变更成果,以及已有的土地登记和土地权属资料,对农村居民点用地范围内外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权属调查(核查);对县城、乡(镇)、村庄居民点用地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调查(核查);依据省统一布设的控制点,运用野外数字测量法、解析法等,采用1:500比例尺,对调查成果进行实测,获取农村居民点用地内外每宗宅基地和其他土地以及县城、乡(镇)、村庄居民点用地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界址、用途、面积、分布及土地利用情况等信息。在查清、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总登记,向使用权人发放土地证书。建立与省、市互联互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3年12月10日-2014年3月26日)

1.成立组织。县政府将成立汤阴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汤阴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各乡(镇)成立以乡镇主要领导为组长、各村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制定本乡(镇)实施方案,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加强本乡(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并明确具体分工。

2.宣传发动。召开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动员会,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工作程序,达到家喻户晓,创造良好的工作和舆论环境。

3.资料收集整理。包括第二次土地调查、年度变更调查相关图件与资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登记资料、权属界线协议书、各乡(镇)各村土地权属数据和图件以及其他资料。主要包括:

(1)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以及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资料,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成果资料。

(2)收集、整理有关测绘资料。包括控制点资料,已有的影像图、地形图、地籍图等。

(3)政府最新划定、调整、处理权属界线的图件、说明及有关文件资料;以往调查未处理或者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资料;其他有关权属资料。

(4)以行政村为单位整理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储备、土地定级估价、建设用地审批等资料。

(5)收集、整理已确权登记发证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成果。

(6)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等。

(7)其他资料。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技术规程及行政区域代码、标准地名、自然地理、社会经济资料等。

4.培训人员。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省、市主管部门开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业务技术培训,统一政策口径,统一技术标准。

(二)试点阶段(2014年3月27日-4月27日)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选择菜园镇大坡村先行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针对试点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总结经验,为全面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打好基础。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4年4月28日-2015年6月30日)

1.印发通告。发布《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公布本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登记期限、登记要求等事项。

2.地籍调查。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权属调查(核查)是指以宗地为单位,根据权源资料对每宗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测量界址线,设置界址标志,填写地籍调查表,为地籍测量打下基础,为发放证书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查文件和凭证;地籍测量主要包括地籍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面积量算等,在省级统一布设控制点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加密控制网,用全站仪、GPS等逐宗地全野外数字测绘,测量界址点坐标,测绘地籍图。在编制地籍图和宗地图的过程中,按照全国宗地代码编制规则,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宗地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进行统一编码。

3.建立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依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成果,建立数据库,并据此开展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时,建立农村集体土地地籍信息库。

4.登记申请。

(1)申请人。土地登记申请人为实际的集体土地使用者。宅基地登记申请人为户主;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登记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使用集体土地的法人或者个人。

(2)提交的材料。

①土地登记申请书;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申请人是个人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B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营业执照等证件复印件。

C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由乡镇政府出具依法存在的证明。

③县人民政府确认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的文件;

④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⑤其他材料。

5.权属审核和公告。按规定对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如实填写初审意见。在完成权属审核的基础上,以一个调查区域或一个村庄为单位,将该区域或村庄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审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6.注册登记。对已复核批准的土地登记备案资料进行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和造册。

7.颁发证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应确认到每一个土地使用权人。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5年7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并根据检查总结情况,通过自检、核实,申请省级预检、验收,同时完善成果资料的管理和应用。

六、政策界线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等集中迁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关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三)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四)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六)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七)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汤阴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协调解决土地确权和登记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和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形成政府组织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具体职责为:

财政局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的筹措、拨付和监管。

档案局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土地登记历史档案资料的提供、核实等事项。

乡(镇)政府要发挥自身熟悉农村情况的优势,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村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指界和权属确认及土地确权纠纷调处工作,保证本村内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的法人代表(个人)或指界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到场指界,完成土地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的收集、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

(二)组建队伍,精心组织。县国土局在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实力强、设备精、信誉好的技术作业队伍和监理单位的同时,根据工作特点,抽调参加过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发证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组建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作业队伍;各乡(镇)要组建专门队伍,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确保登记申请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顺利进行。各乡(镇)、村委会要加强对确权工作领导,对地籍调查过程中出现的土地权属争议要及时妥善调处,确保调查成果的完整性,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对无法及时调处的土地权属争议,要先划定争议区,制作争议区资料,为后续调处工作创造条件。

(三)强化督导,严格奖惩。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检查督导制度,在监理单位全程监理的基础上实行督导,对试点、地籍测量、权属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数据库建设等过程进行检查和指导,每阶段工作完成后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验收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工作,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县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对组织得力,工作进度快、任务完成好、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率高、成果质量优秀的乡(镇)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能按时完成确权登记发证任务或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

成果登记号

20170204

成果名称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统一调查技术研究

第一完成单位

天津市地籍管理中心

主要完成人

韩旭廷、田春来、吴学瑜、李宁、门春春、赵旭阳、梁栋、匡志鹏、王锦利

研究起始日期

2014-07-01

研究终止日期

2015-06-01

主题词

房地调查;信息系统;综合处理;集体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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