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发布单位 81001 
发布日期 2000-12-25 发布文号 省人大常委会第15号

【生效日期】2000-12-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25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规范预算行为,加强对省级预算的审查监督,推进依法治省,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更好地发挥省级预算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 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编好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积极创造条件做到:省级预算的经常性支出按省一级预算单位编制,省级预算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按类别以及若干重大项目编制,省级财政对市县总的补助性支出按补助类别制。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前将省级预算草案全部编制完毕。

二、加强和改善省级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 对省级预算的初步审查,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进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有关省级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收支初步安排,结算办法的变化,以及可用财力预测等方面的情况。省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下年度预算初步安排意见,并根据会议审议意见,修改预算初步安排意见。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省级预算草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省级预算草案,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做到提交审查的材料包括: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和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表,省级各预算单位收支表,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的项目表,按类别划分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或补助市县支出表,省级财政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等,以及有关说明。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省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初步审查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并将预算草案修改情况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

三、认真审查批准省级预算。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全省预算及省级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省和省级预算的决议,省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执行。经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审查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科目执行。省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预算资金的调减,应当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以后根据需要逐步增加对其他方面的项目的资金调剂进行审查批准。

五、加强对省级预算部分变更方案的审查批准工作。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当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因收入超收,需要动用超收收入安排当年必要的支出,以及其他支出追加等需要部分变更省级预算时,应当在当年10月份以前编制省级预算部分变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的一个月前,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省级预算部分变更的初步方案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省级预算部分变更审查意见的报告。

六、加强对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年中和年底两次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预算执行情况,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题调查;财政经济委员会每季度可以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进行季度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提供对部门、单位批复的预算和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债务等重点资金收支情况,以及有关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有关资料。

七、加强对省级预算的审查批准工作。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省级决算草案,按预算数、调整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省级决算草案以及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的一个月前,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决算草案的报告,经过审议作出决定。

八、加强对省级预算执行的审计。 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要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依法进行审计。开展审计之前,确定审计重点应征求财政经济委员会意见。审计结束后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审计情况。省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对审计出来的问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依法纠正,并按时将纠正和处理情况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必要时,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报告。

除每年一次审计外,必要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九、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要及时纳入省级预算管理;对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预算管理的,要编制收支计划和决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逐步做到编制综合预算。每年要将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要做好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报告监督检查的情况。

十、要依法执行备案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其制定的有关预算的规章,省级预算与市县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市县向省上解收入、省对市县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市县人民政府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的预算的汇总,接受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款项以及其他应报送的事项,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一、加强财政立法和执法检查。 根据本省实际,进一步加强财政立法工作,不断完善财政法制,并有计划地组织对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促进严格执法。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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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文献

的决定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的决定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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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大 (含常委会 )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 已由福建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10年 5月 27日通过,现 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 5月 28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 《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 济区的若干意见》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 展,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增强生态文明建设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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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县)人大常委会设立预算工委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研究 关于区(县)人大常委会设立预算工委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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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本市区(县)人大自设立常委会以来,积极探索加强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的途径和方式,着力推进预算监督由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方向迈进,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对照预算审查监督相关法律的规定还有一定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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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4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4-19

【生效日期】2001-04-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2001年4月1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规范预算行为,加强预算审查监督,保障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应当在2年内做到,省级预算的经常性支出按省一级预算单位编制,省级预算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按类别以及若干重大项目编制,省财政对设区的市补助性支出按补助类别编制。省级预算草案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全部编制完毕。

二、加强和改善省级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财经委)在对省级预算进行初步审查前,应当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视察或者调查,了解上年度预算执行和本年度预算编制情况;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大财经委通报有关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收支初步安排、结算办法的变化、可用财力预测等方面的情况。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省级预算草案和上年度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省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同时提交如下材料:编制省级预算的依据及说明;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中央财政返还、补助和专项资金表及相关说明材料;科目列到款、重要的收支科目列到项的省级预算收支总表,省级各部门预算收支表,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的项目表,按类别划分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返还以及省级财政补助设区的市支出表,省级财政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等,以及相关说明材料。省人大财经委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及时召开会议,对省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将初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向省人大财经委反馈。

三、加强省级预算的审查批准工作。对省级预算的审查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进行。省级预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预算草案编制是否符合国家财政政策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规定;预算收入编制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的情况;预算支出结构、各项重点支出项目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上年结余、中央财政返还和补助款项的安排使用的合理性;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的可行性。经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批准预算的决议和大会主席团通过的省人大财经委的审查报告应当一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省级预算在执行中,预算超收收入一般应当用于增加预算结余,如确有必要也可以用于增加支出。用于安排当年支出时,首先应当确保救灾、应付突发事件和农业、教育、科技及社会保障等法定和政策性支出的要求,并编制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方案,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时向省人大财经委通报情况。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预算科目执行。省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预算资金的调减必须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以后根据需要可以逐步增加新的项目。

六、加强对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批准工作。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增收节支措施,编制收支平衡的预算调整方案,并于当年9月底之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大财经委通报省级预算调整情况,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个月前,将省级预算调整方案提交省人大财经委,由省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省级预算在执行中,因中央预算返还或者给予补助,以及省级预算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给予的转移支付或者拨款而引起的省级预算收支变化,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七、加强对省级预算执行的监督。省人大常委会对省级预算执行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和实现预算的措施落实情况;预算收支变化及其平衡的情况,省级预算调整及其变更情况;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向省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和资金拨付情况;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情况;省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办理财政转移支付的情况;中央财政返还、补助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设区的市上解收入、补助设区的市支出、各项专款及结余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情况;省级重点预算单位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有省级预算支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3季度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在听取省人民政府报告后,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省人大财经委应当每半年听取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并可以通过视察、调查、经济形势分析等方式了解省级预算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省人大财经委报送预算收支报表。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大财经委送交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对部门、单位批复的预算,社会保障基金等重要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复的省级决算表、国务院审计机关对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有关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及有关资料。

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省人大财经委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专项调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相关资料。

八、加强对省级决算的审查批准工作。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省级决算草案,按预算数、调整或者变更数以及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应当作出说明。省级决算草案和关于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个月前提交省人大财经委,同时提交与本决定第二条所列的预算材料相对应的决算材料。省人大财经委应当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对决算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决算编制的合法性;预算执行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支出完成情况及效果;上年结余和结转资金,当年预算超收收入,中央财政返还、补助和专项资金,预备费动用情况;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对存在问题采取的措施。

对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决算的决定和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限时纠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年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九、加强对省级预算执行的审计。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依法对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省级预算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预算、决算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向省人大财经委通报审计情况。省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对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省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和拨付预算支出资金情况及预算执行中预算调整、预算收支变化情况;省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组织预算收入的情况和设区的市财政上解省级财政资金情况;省级财政补助设区的市财政支出资金情况;省级预算单位及其所属各单位执行支出预算的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效果;国库办理预算收支业务的情况5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省级预算执行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和评价;省级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采取的措施;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建议和省人民政府采取的纠正、改进措施。

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和批准省级决算的同时,应当对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必要时,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在预算监督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在日常审计中,对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由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将省级预算外资金纳入省级预算,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财经委应当认真做好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报告。

十一、依法执行备案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的规章或者规定,省级预算与设区的市预算有关收入分成和支出划拨、设区的市向省上解收入、省对设区的市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预算汇总,接受中央财政返还或者给予补助款项,以及其他应当报送的事项,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将上报国务院的省级预算收支总表和批复的省级预算单位收支预算报表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省人大常委会: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各组对《贵州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上次会议审议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符合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和规范预算编制、审查、监督程序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予以通过。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有关条文的修改

1、在第十九条后增加“确需调剂使用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一句。

2、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第(三)项和第(四)项对调,同时,为与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一致,删去第(四)项中的“抢险救灾”。

3、将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应当于当年第三季度提出。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提交省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省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后,提出审查报告,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4、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将第一款与第三十四条合并作为一条。

5、将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五条中的“汇报”、“通报”修改为“报告”。

6、删去第七章,将施行日期在题注中明确为“2002年10月1日”。

二、未作改动的说明

有委员认为,为便于操作,不应要求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凡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都要向省人大财经委通报情况,因此在第十八条中应当规定比例的下限。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是对经批准的预算的部分变更,为避免随意变更预算,增强预算的约束力,加强对所有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无疑是必要的。本条中也只是要求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省人大财经委通报有关的情况,操作起来不会有太大的困难。因此,未作修改。

此外,还对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常委会: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贵州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认为,制定该条例,对于加强省级预算管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预算编制、审查和监督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寄送到省直有关部门和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2002年4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财经委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搞好省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对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依法理财,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强对省级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编制、审查、监督程序,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关于第三条第二款。有委员建议删去,有关单位也提出了类似的修改建议。考虑到该款规定的内容属于省人大财经委的具体工作步骤和工作方法,在《条例草案》中可以不作规定,因此删去该款。

2、为发挥社会公众和舆论对预算工作的监督作用,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内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行为,有权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揭发和控告,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3、关于第七条。有的部门认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本部门的工作职责也应当是根据之一。因此,将该条修改为“省级预算由省级各部门预算组成。部门预算草案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及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根据本部门的定员定额标准、工作职责、年度工作安排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情况等进行编制。”

4、关于第十五条。为规范各部门的预算批复行为,加强对各部门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监督,在该条第一款后增加“各部门应当自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一句。

5、将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五条中的“5%”修改为“8%”。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调整到什么幅度需要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应当有明确的规定。这个幅度定高了或是低了,都不利于预算的调整。从我省近几年的情况来看,省级财政收入年平均增长在15%左右,而预算安排的增长为9%左右,在此基础上增加8个百分点作为预算调整的幅度,比较符合我省的实际。如果年初预算安排9%左右增长速度,再加上8个百分点,达到17%以上,接近翻一番,还不作预算调整,显然是不合适的。参考兄弟省市的有关规定,最低调整限度为3%,最高为8%。考虑到我省财政收入的总量较小,定为8%,既可以避免频繁调整,同时又有利于加强人大对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

6、为使表述更为准确,同时也符合工作实际,将第二十一条中的“第三季度”修改为“9月”。

7、关于第三十条。有的部门提出,是否收支平衡也应当是审查预算调整方案的重点内容。因此,增加两项作为第四、第五项,内容为:“(四)是否收支平衡;(五)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8、关于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为,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尽早批准上一年度省级决算。考虑到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决算草案后,有关方面还要做很多相应的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按照尽快批准的要求和实际操作的可能性,将该款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在每年7月审查上一年度省级决算。”

9、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将第三十七条最后一句修改为“并根据要求将批复的部门决算抄送省人大财经委备案。”

10、关于法律责任。有委员提出,《条例草案》规定的法律责任应当进一步完善。根据这一意见,对法律责任部分作了调整、充实: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作为第四十条,第二款增加“(六)对检举、揭发和控告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七)其他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两项,作为第四十一条。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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