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的决定 | 颁布单位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
颁布时间 | 1997.12.15 | 实施时间 | 1997.12.15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第三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3年4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长梁保华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授予县级“建筑之乡”称号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9年12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由海关责令进口单位将非法入境的危险废物退运出境,并依法处以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等要求,省政府对取消的证明事项涉及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对2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6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对《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申请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在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方面符合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保障条件。”
(二)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的“按照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在该项后增加:“申请人应当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授权相关主管部门对其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将第二项中的“申请材料”修改为“申请表”;在第三项后增加:“需要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