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2011〕52号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01日 发布单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

文件全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推进我省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

大规模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保持经济社会平衡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改善民生、尽快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现实需要,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经济内生动力的有效手段。近年来,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逐步加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进入城市工作、生活,这些群体受收入水平、租赁市场房源等限制,居住条件急需改善。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有利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有利于逐步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阶段性住房困难;有利于促进我省城镇化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规划,不断创新,加大投入,精心组织,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创新建设模式

“十二五”期间,全省力争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57万套(其中2011年开工建设9万套),建立完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供应和管理制度,努力扩大保障面,逐步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租赁住房困难问题。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创新建管模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一)政府投资建设。即由政府划拨土地、政府投资、政府管理。政府也可通过收购、市场租赁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

(二)社会投资共建。即由政府有偿供地并提供优惠政策支持,社会机构或企业出资建设,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由政府统筹管理。

(三)开发企业配建。即在建设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持有或回购,或由开发企业持有经营并纳入政府统筹管理范围。

(四)用工企业自建。即远离城区的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政府统筹管理和政策支持体系,优先解决企业内部职工住房困难。

(五)投资基金方式。即设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基金,吸引社会投资,定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

  三、加大政策支持

(一)加大政府投入。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投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比例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财政资金安排不足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比例。政府全额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企业经批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保障建设用地。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使用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单列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指标,并提前组织农用地转用、征收报批,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未完成供应计划的不得向商品住房供地。要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府或政府委托国有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以其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供应,要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商品住房开发要按照不低于规划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将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作为土地出让依据,列入土地出让合同。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经省辖市政府批准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用房,商业用房租、售收入用于弥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支出。有条件的省辖市可按国家有关部委要求,争取成为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试点。

(三)创新融资机制。规范发展地方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平台,为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供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主体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主体发放中长期贷款。对资本金足额到位、租金水平合理、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要积极探索设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信托基金,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予以减免。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低于同区位、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具体标准由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制定,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规范管理

(一)科学规划布局。公共租赁住房要科学选址,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与商品住房开发均衡布局,统筹规划建设交通、教育、医疗、通信、商业等公共服务和社区服务设施。公共租赁住房布局要与需求有效对接,各省辖市中心城区建设规模应不低于任务总量的40%。产业集聚区和开发区内用工集中企业建设的职工周转房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计划,由当地政府统筹管理。

(二)规范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必须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按集体宿舍进行建设的,建筑设计要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我省的有关建筑标准规定。

(三)加强土地管理。距离城区较远的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独立工矿企业,为解决内部员工住房困难,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必须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经所在城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省辖市、县(市、区)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严禁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

(四)严格配租管理。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要逐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机制,政府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承租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负责资格初审,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批,初审和审批合格名单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社会投资机构或企业自主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和管理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租赁对象和租金价格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备案。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应重新对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承租。

(五)强化退出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属于租而不售的公共房产资源。在经营与管理中,租赁双方要严格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和义务,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租赁期满,承租人无意继续承租的,可选择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在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途径获得其他住房,或收入超过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应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通过弄虚作假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出立即责令退出,并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政府责任。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主体责任,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将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省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不力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问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科学编制规划。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十二五”规划,科学确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的供应结构和供应比例,认真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开工和竣工目标、投资安排、建设时序等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辖市的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强化工作监督。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配租管理和租后管理等工作情况要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进行公示,实行保障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房源落实和分配公平、公正。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扣件租赁 品种:扣件租赁;规格:十字、接头、扣件;说明:3个月起,不足3个月按3个月计算,超过3个月按实际天数计算;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华鑫润泰

套/天 13% 北京华鑫润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绿 6拼圆柱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m2 13% 福建省南安市新洋美石业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办
河南 高3-3.5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北林科技

13% 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 冠幅1.2-1.52.高度2.5-33.冠型饱满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燕青

13% 河北定州市燕青园艺苗圃
河南 1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麒麟银杏苗圃场
河南 品种:桧柏;高度H(m):1.7;冠幅W/P(cm):6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海滨

13% 潢川海滨园林有限公司
河南 米径,高度130,冠幅50,地径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镇平县友善苗圃场
河南 米径(cm),高度(cm)150,冠幅(cm)25,地径(cm)35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河南苗木<专业合作社>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租赁木塑围挡 木塑立柱:100×100 木塑围板:1980×200 冒盖:100×100 立柱底座:160×160 镀锌钢管斜撑:Φ32×1.2×1600(高度2.5米)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年/m² 惠州市2022年6月信息价
租赁木塑围挡 木塑立柱:100×100 木塑围板:1980×200 冒盖:100×100 立柱底座:160×160 镀锌钢管斜撑:Φ32×1.2×1600(高度2.5米)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年/m² 惠州市2022年3月信息价
租赁木塑围挡 木塑立柱:100×100 木塑围板:1980×200 冒盖:100×100 立柱底座:160×160 镀锌钢管斜撑:Φ32×1.2×1600(高度2.5米)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年/m² 惠州市2022年2月信息价
租赁木塑围挡 木塑立柱:100×100 木塑围板:1980×200 冒盖:100×100 立柱底座:160×160 镀锌钢管斜撑:Φ32×1.2×1600(高度2.5米)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年/m² 惠州市2022年1月信息价
租赁木塑围挡 木塑立柱:100×100 木塑围板:1980×200 冒盖:100×100 立柱底座:160×160 镀锌钢管斜撑:Φ32×1.2×1600(高度2.5米)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年/m² 惠州市2021年8月信息价
租赁木塑围挡 木塑立柱:100×100 木塑围板:1980×200 冒盖:100×100 立柱底座:160×160 镀锌钢管斜撑:Φ32×1.2×1600(高度2.5米)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年/m² 惠州市2021年5月信息价
租赁木塑围挡 木塑立柱:100×100 木塑围板:1980×200 冒盖:100×100 立柱底座:160×160 镀锌钢管斜撑:Φ32×1.2×1600(高度2.5米)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年/m² 惠州市2022年5月信息价
租赁木塑围挡 木塑立柱:100×100 木塑围板:1980×200 冒盖:100×100 立柱底座:160×160 镀锌钢管斜撑:Φ32×1.2×1600(高度2.5米)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年/m² 惠州市2022年4月信息价
材料名称 规格/需求量 报价数 最新报价
(元)
供应商 报价地区 最新报价时间
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管理端 详见附件|1人日 1 查看价格 广东中建普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   2021-10-12
深圳公共住房发展成果 1、深圳公共住房发展成果立体字(含英文):字幅尺寸:954mm×360mm,汉字为树脂发光字体;黑色亚克力,激光镭射雕刻,厚度8mm,白色烤漆,三遍底漆,四遍面漆,每上一遍漆,都送入无恒温烤房,烘干|1套 3 查看价格 东莞市创发广告有限公司 全国   2022-12-07
十四五公共住房发展目标 1、十四五公共住房发展目标字体(含英文):字幅:1000mm×360mm,树脂发光字体,工艺详见图纸; 2、黑色小字体:字幅:1031mm×872mm,不干胶雕刻. 3、多渠道增加住房供给:字体材质|1套 3 查看价格 东莞市创发广告有限公司 全国   2022-12-07
公共住房项目案例 1、公共住房项目案例(含英文):字体为树脂发光字体,字幅尺寸:836mm×234mm 2、案例展示图:尺寸:4216mm×1500mm,字体及图案材质及艺,详见图纸; 3、方块盒:根据美工尺寸,墙体|1套 3 查看价格 东莞市创发广告有限公司 全国   2022-12-07
意见反馈 可回复和处理游客意见和建议|1套 1 查看价格 广州尚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全国   2022-01-07
发展历程 视频 发展历程|48秒 3 查看价格 深圳泰尔智能视控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   2020-07-06
意见 不锈钢意见箱,户外画面内容;36×26×10cm|1个 1 查看价格 广州三三标识制作有限公司 全国   2022-07-28
意见 不锈钢意见箱,户外画面内容;36×26×10cm|1个 2 查看价格 广州千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全国   2022-08-05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常见问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文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

格式:pdf

大小:31KB

页数: 4页

评分: 4.3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 房建设的意见 济政发〔 201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以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企业集资建房)为主体的保障性安居工 程建设,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明显改善。但部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仍较突出,必 须继续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尤其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要 求,加快推进我市 “十二五”时期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作为当前和 “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 约束性指标和重大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组织领 导,逐步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方向,廉租住房和棚改安置房同步推进,经济适用住房(企

立即下载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士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借鉴其他省市经验,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我区公共租赁住房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安排部署,我区不断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廉租住房和周转房建设力度逐年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相继展开,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干部职工周转房紧缺等矛盾逐步得到缓解。“十二五”期间,我区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推进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加快城镇化步伐。随着我区投资建设规模进一少加大,二、三产业将得到快速发展,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人员也将不断增加。进城务工人员是城镇建设的生力军,为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仍十分有限,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群体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显现,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仍然较差,住房困难现状亟需改善。目前我区住房保障工作与人民群众对改善住房条件的热切期待、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住房保障体系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纳入保障范围,是我区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改善投资软环境和关注社会民生,体现社会公平公正的现实需求。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发展有利于增加住房供给,调整住房结构,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引导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各地(市)、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总体思路与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和资金保障,通过集中建设和配建等方式,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居住面积和条件,按照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符合西藏实际、符合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符合“以居住为主、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为主、以小户型住房为主”的原则,我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进城务工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争取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予以保障,有效缓解我区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群体阶段性居住困难状况,对高端商品房和投机性炒房采取相应的遏制措施,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的制度体系,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逐步实现住房保障的全覆盖,促进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和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各地 (市)在加大投入力度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2、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各地(市)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力度,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重点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兼顾个别人口较多、外来务工人员较集中的县城所在地城镇。

3、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地(市)要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布和具体项目,并纳入“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4、统了管理,只租不售。公共租赁住房着重解决规定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各地(市)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研究和制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规范供应程序和租赁管理,定向出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

5、自治区负总责,地(市)、县(市、区)抓落实。自治区主要负责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制度安排和统筹规划;地(市)、县(市、区)是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因地制宜、规范管理,负责开展本地 (市)、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各地(市)要统一安排和协调房源的筹集工作。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集中建设和配建为主。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科学规划,符合城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合理布局,集中建设的项目应在交通较便捷、公共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内安排,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二)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城镇片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园区或城区就业人员出租。

 (三)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应简易装修,并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

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一)严格准入条件。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或持有当地公安部门发放的居住证明,并在当地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具有稳定收入并有缴纳租金能力的人员;

2、 家庭成员年收入或月收入低于当地公布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3、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时未享受当地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确定,并适时调整。

当年新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符合以上相关条件的,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的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已纳入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家庭以及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政策的在职干部职工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各地(市)确定的准入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在公布准入标准前,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合理确定租赁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公共租赁住房主体工程建设成本、贷款利息、房屋维修管理费用、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租金标准应报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审核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政府指导价不得超过同类地段、同等品质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单方面调整租金标准。

(三)规范申请和审核程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持申请材料向当地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供卞列材料:

l、个人申请书;

2、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

3、劳动或工作合同和收入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当地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对象应当承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当地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实行公开轮候、配租。

(四)实行租赁合同制。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编制配租方案报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组织配租,并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实行轮候配租制度。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得少于2年,但不得超过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需继续租赁的,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从申请续租。

(五)确保租金支付。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房押金,承租人可以预付住房租金,押金和预付金应在租赁合同中注明。用人单位可以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发放相应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直接支付给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用人单位集体安排承租的,应配合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交制度。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从其租房押金中抵扣。

(六)加强租后管理。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负责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并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通过竞标的方式按市场竞标价格选定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也可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实行市场化管理模式。房屋产权单位 (管理单位)应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档案应报当地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水、电、燃气等设施的建设和收费标准按照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实际使用量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标准计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负有及时维护和合理使用的责任,因日常使用造成住房内部设施设备损耗或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因不当行为造成房屋和家用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因过失造成责任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七)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有权与承租家庭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1、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2、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和结构的;

3、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4、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5、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

6、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7、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八)强化退出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对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过渡期;拒不腾退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或通过司法途径依法强制执行。

(九)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家庭只能租住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五、政策支持

(一)各地(市)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士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优先供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二)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国税局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给予减免优惠。

(四)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申长期贷款,由人行拉萨中心支行会同银监局组织辖内金融机构认其贯彻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制定的贷款管理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五)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投资者权益可以转让。政府鼓励企业和社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按规定减免部分作为政府投入,作价入股。

六、监督管理

(一)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自治区成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和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等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各地 (市)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供应的实施管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是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本地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税务、银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赁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租后管理工作的监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承租人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家庭收入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解除租赁合同,责令退出住房,按规定的标准补交租金,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相应处理;骗租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政策性住房。

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租金标准规定收取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主管部门或上一级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补缴差额租金或收回住房,并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四)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由房屋管理单位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五)各地(市)可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6-01-08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意见

文化体育

豫政办8号

河南省政府

2011-2-1

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住有所居”要求,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有效解决保障对象阶段性居住困难,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状况得到明显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地)、县(市)(以下简称市、县)政府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筹集、供应、管理等实施工作。各市、县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二)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市、县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市场小户型住房租赁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等制度。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紧张的城市,当地政府应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力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有效供应。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制定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县。市、县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保障对象进行普查,合理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全省2010年至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三、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政策性保障住房。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主要依据其住房状况、家庭收入以及家庭财产状况等因素。原则上中等偏下收入标准应低于当地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工资收入的85%;住房困难标准可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条件执行,也可另行制定。中等偏下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政府制定公布。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后可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市、县政府应将新就业无房职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原则上新就业无房职工应是无住房且参加工作年限较短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市、县政府确定。

(三)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市、县政府应将在城镇长期工作生活、有稳定收入、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原则上外来务工人员应是在城镇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有稳定收入,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或持有申请地营业执照和一定年限以上的完税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地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市、县政府确定。

四、房源筹集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购买、新建、改建、公有住房转化、市场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原则上我省12个设区城市,凡是规划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应当按照住宅建筑面积3%至7%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市、县政府应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数、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交付使用时限、违约责任等作为土地出让和规划批复的前置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批复文件。多渠道筹集房源的具体办法由市、县政府确定。

(二)有条件的市、县可建设大学生创业公寓、新进公务员公寓、科技公寓和医生公寓,解决新就业大学毕业生、新录用公务员、科技人员和医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矛盾突出的市、县可建设“新市民公寓”,解决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问题。对开发区、工业(产业)园区,市、县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群体出租。

(三)鼓励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国有投资公司和其他投资机构所建公共租赁住房,其保障对象、建设标准、租金水平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统一政策规定,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原则,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可持有经营、转让或由政府回购。

(四)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营用房。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我省高寒地区深基础、厚墙体、重屋顶的实际情况,既着眼当前又兼顾长远需求,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的有关规定。

五、政策支持

(一)加大政府投入。在国家对公共租赁住房给予资金补助的基础上,省政府以适当方式对市、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省政府组建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公司,为全省财政困难市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和融资。市、县政府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国家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在完成租赁补贴、购买、改建、租赁任务支出后的结余部分,可以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市、县政府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二)确保土地供应。市、县政府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企业和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出让方式供地,也可采取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方式供地,建成后将股本折算成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属政府,由政府出租。

(三)实行税费减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予以减免,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适当减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具体减免标准由市、县政府商相关企事业单位确定。

(四)强化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有关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投融资主体可以申请贷款或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主体发放中长期贷款。对于资本金足额到位、租金水平合理、实行商业化运作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给予贷款支持。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执行,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具体情况,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在同等条件下,对有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予以优先支持。支持金融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单位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市、县政府可以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国有投资公司和其他投资机构从商业银行融资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市、县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包括国家、省补助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均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幅度、年限、权益等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会同发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财政资金安排不足的地方,可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比例。

(五)开展建设试点。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大专院校、卫生医疗机构和科研院所、大的产业园区等企事业单位,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列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试点单位,在保障对象、建设标准、租金水平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统一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给予下列优惠政策。试点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并满足自身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满足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后,还应面向社会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试点单位可以采取与租赁对象共同出资、共同持有产权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对象预交一定年限租金,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按出资比例确定产权份额。试点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先租后售。承租人在取得“共有产权”证书满5年或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满5年后,经单位同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实批准,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购买价格以建设综合成本为基准。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购买人应按出售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具体办法由市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试点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下,可适当提高容积率。

六、租赁管理

(一)租金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合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

(三)租后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收入标准的,应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承租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或个人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应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

七、监督管理

(一)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发改、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各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管理,凡纳入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均享受土地、资金、税费、信贷等优惠政策。

(三)新建、改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招投标,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四)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管理监督,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对存在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县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六)市、县政府、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相关推荐
  • 相关百科
  • 相关知识
  • 相关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