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意见 | 类 别 | 地方法规 |
---|---|---|---|
单 位 | 河南省政府 | 生效时间 | 2011-2-1 |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22号),推动我省体育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坚持体育事业公益性质、加快发展体育事业的同时,对发展体育健身娱乐业、竞赛表演业、体育培训业、体育用品业等体育产业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我省体育产业发展水平还不高,布局结构有待优化,总体规模有待扩大,与先进地区相比还有差距,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加快发展体育产业,有利于满足社会多样化、多层次的体育需求,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有利于拓展体育发展空间,加快体育人才培养,提升竞技体育水平;有利于刺激体育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体育产业快速发展,为建设中原经济区、加快中原崛起和河南振兴做出积极贡献。
二、体育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多层次的体育需求;坚持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协调发展,在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同时,不断增加体育市场供给,努力向人民群众提供健康丰富的体育产品;坚持集约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不断提高我省体育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坚持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进一步规范体育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初步建立符合现代体育发展规律,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体育产业体系和规范有序、繁荣发展的体育市场,建成3-5个省级体育产业基地,培育一批体育产业重点企业和企业集团,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各种经济成分竞相参与、共同兴办体育产业的格局。到2020年,建成10个以上省级体育产业基地和1-2个国家级体育产业基地,培育一批具有河南特色、影响力大的体育产业知名品牌,形成管理规范、充满生机活力的体育社会组织体系,居民人均体育消费显著增加,体育产业增加值在我省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明显提高,体育产业在中西部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三、体育产业发展的重点任务
(一)加快体育产业基地建设。
整合体育产业资源,发挥特色优势,努力形成集约型体育产业发展模式,加快培育建设以特色优势体育项目为主导的体育产业基地。充分发挥产业基地的集聚、示范效应和承载功能,优化体育产业布局,促进资本、技术、人才等资源合理配置。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推动,重点建设登封少林武术产业基地,积极推动焦作太极功夫、安阳通用航空运动等产业基地建设,继续推进济源篮球城、漯河排球城建设,鼓励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建设特色体育产业基地。
(二)大力发展体育健身服务业。
积极培育体育健身市场,培养群众体育健身意识,倡导科学健身方法,引导大众体育健身消费。加强群众体育健身俱乐部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健身服务活动,支持健身服务品牌企业规模经营和连锁经营。积极稳妥开展新兴的户外休闲、极限运动等项目经营活动,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市场开发和推广。鼓励发展面向社区的体育服务,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健身运动项目。根据农村地区特点和农民对体育健身的需求,开发农村体育健身休闲市场,丰富广大农民的文化体育生活。
(三)着力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业。
积极引导规范体育赛事市场化运作,借鉴吸收国内外体育赛事市场运作的有益经验,提高体育赛事市场开发和运作水平。推进各运动项目职业化进程,加强职业体育俱乐部管理,以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为重点,鼓励引导、规范发展职业体育赛事。鼓励社会各界举办商业性体育比赛,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体育赛事,继续办好郑州国际少林武术节、焦作国际太极拳交流大赛、郑开国际马拉松比赛、安阳国际滑翔伞公开赛等赛事,努力打造有影响、有特色的赛事品牌。
(四)积极开发体育培训业。
发挥我省体育培训资源优势,创新体育培训组织形式与手段,积极开展多元化、个性化体育培训业务,推动体育培训大众化、普及化,提升我省体育培训业市场竞争力。建立健全少林、太极功夫文化培训推广机构,培育形成一批特色鲜明、实力雄厚的体育培训服务企业,大力开拓海内外体育培训市场。
(五)稳步发展体育彩票业。
建立健全经营有序、监管有力的体育彩票销售体制,加大市场营销和宣传力度,逐步扩大体育彩票销售规模。加大研发力度,提升体育彩票的科技含量,开发手机投注彩票、在线即开型及体育竞猜型彩票,形成品种相互补充、特点突出的体育彩票体系。严格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确保体育彩票公益金规范有效使用。
(六)做大做强体育用品业。
充分发挥我省的区位优势和劳动力资源优势,承接国际国内体育产业转移,重点发展一批体育健身器械、运动服装制造品牌企业,不断提升我省体育用品业的实力和水平。引导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整合资源、扩大规模、提升效益,打造体育用品知名品牌,提高我省体育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七)推进体育产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发挥体育产业的综合效应和拉动作用,推动体育产业与文化、旅游、电子信息等相关产业的复合经营,促进体育旅游、体育出版、体育媒介、体育广告、体育会展、体育影视等相关业态的发展。鼓励发展体育中介组织,大力开展体育技术、信息咨询、体育保险等中介服务。以体育劳务、赛事组织、场馆运营、信息咨询、技术培训等为重点,逐步扩大体育服务规模。
四、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政策措施
(一)拓宽体育产业的投融资渠道。
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提高公共体育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体育产业发展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在安排文化产业发展、服务业发展、企业自主创新等专项资金时,对符合扶持条件的体育企业适当倾斜,促进体育产业加快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体育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发行债券、股票以及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发展资金。鼓励非国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投资体育产业,非国有资本投资体育产业与国有资本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境外资本投资体育产业,兴建体育设施。支持境外体育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从事体育产品的生产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适应体育产业发展需要,开发新产品,开拓新业务。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体育类基金会,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向基金会提供捐赠和资助。
(二)落实对体育产业的税费优惠政策。
经认定具有免税资格的体育类非营利组织,其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可按税法规定享受免税优惠。企业发生的体育冠名、广告性赞助、公益性广告费等支出,符合条件的可按税法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体育场馆、体育学校自用的房产按照规定免征房产税。体育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体育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体育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按税法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单位和个人从事与体育产业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免征营业税。体育学校教学科研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使用价格执行。
(三)加强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
按照区域覆盖、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加强城乡体育设施规划和建设,提高设施综合利用率和运营能力。认真做好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场馆及配套设施的监管工作,防止闲置浪费或挪作他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免费开放。对露天体育场,要创造条件免费开放;已经免费开放的,不得改为收费经营。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应当向社会开放,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现体育资源社会共享。多渠道投资兴建体育设施,加强中小型体育场馆和体育服务设施建设,特别要大力加强农村体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体育设施和服务的供给结构,提高质量和效率,满足群众性体育运动和健身需求。各级政府对用于群众健身的体育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给予经费补助,并根据其向群众开放的程度,在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四)加强体育无形资产开发保护。
加强对体育组织、体育赛事和活动名称、标志等无形资产的开发,依法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各类体育组织、体育赛事活动主办者面向市场,开发、使用其专有名称、标识等无形资产,不断提高品牌效应和市场价值。加强教育引导和制度建设,规范各类运动队、运动员的商业开发,创新商业活动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强化知识产权对各类体育企业的导向作用,提升体育产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
(五)推进体育市场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制定完善相关规章、政策,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监管主体及其管理职能和各类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体育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体育市场规范发展。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管,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依法确定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准入和开放条件、技术要求和服务规程,加强技术指导和安全保护,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产品质量检测,确保设施设备和管理服务符合要求,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推行体育服务质量认证制度,建立和完善体育服务规范,提高体育服务水平。经营单位和活动组织者应当根据情况提供相关的安全保险。
(六)加快体育产业管理人才培养。
鼓励多方投入,开展各类体育教育培训,多渠道培养既懂经济又懂体育的复合型体育产业管理人才。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增设有关专业方向和课程,鼓励体育产业单位与高等院校联合培养适应体育产业发展需要的专门人才。完善体育产业人才、智力和项目相结合的柔性引进机制,畅通体育产业人才引进渠道。开展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体育产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五、加强对体育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协调。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体育产业发展,把体育产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推动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体育产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比较优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优化体育产业发展区域布局,形成体育产业发展的集聚区、示范区和城市发展功能区。完善体育产业统计体系,建立体育产业信息发布制度,为宏观调控提供信息支持。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体育产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确保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合作,协调一致推进体育产业发展。
(二)推进改革创新。
遵循体育产业发展规律,建立更加开放、更具活力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事企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体育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经营的体育产业管理体制。按照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要求,积极推进公共服务、市场培育、多元投入等方面的创新,促进体育产业快速发展。改革和创新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模式,完善体育社团法人治理机制,充实体育社团业务职能,提高其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律规范的能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非企业单位,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营造良好环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好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落实。采取切实措施,消除和防止对体育市场资源的限制和垄断,建立健全公平竞争、运行有序的体育市场体系。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市场主体的能力和水平。开展督导检查,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良好环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意见
文化体育
豫政办8号
河南省政府
2011-2-1
建议上安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网站,去找找!
(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票房、收视率、发行量应该是文化产品接受市场检验的重要指标,但我们绝不能为了单纯追求票房、收视率和发行量,而忽视艺术品位、放弃社会责任、突破道德底线、有损民族情感。近期,...
老政府是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就是南亚下去那边了。新政府是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就是以前老机场那边过去一点。
鲁政办发[2013]4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促进扩内需、稳增长、调结构,加快我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
<正>京政办发[2017]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加快推动本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深入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
正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44号),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国务院“将全民健身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重大决策,把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作为根本目标,增强政府引导,激发市场活力,健全产业体系,培育消费市场,促进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加快体育强市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立供给丰富、结构合理、消费活跃,具有特色的体育产业体系。体育产业总规模力争达到200亿元。推动全市经济转型升级。
——奠定产业基础。增加体育场地总量供给,体育健身和体育消费意识明显增强。公共体育设施遍布城乡,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力争达到两平方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达到200万。
——建立完善体制机制。发挥政府在发展体育公共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体育产业的积极性,规范政府服务和监管,增强市场主体诚信自律。
二、重点任务
(一)丰富市场供给
1.增加体育设施。体育场地设施是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必要物质基础。“十三五”期间建成新乡市平原体育中心、新乡市全民健身训练中心、新乡市乒羽中心、新乡市游泳池改造及新乡市业余中心体校改造等项目。80%以上的县(市)、区建有“全民健身活动中心”,100%的乡镇、60%以上的街道办事处、90%以上的农村社区(行政村)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在城市社区建设15分钟健身圈,推动新建居住区按要求建设体育场地,新建社区的体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到2025年完成新乡市卫北体育场、新乡市牛村全民健身公园、新乡市东区体育场建设,各县(市)、区完成“两场三馆”(体育场、室外体育活动广场、体育馆、游泳馆(池)和全民健身综合馆)项目建设。鼓励乡镇(街道)普遍建设公众健身活动中心或室外多功能运动场、灯光球场、笼式足球场等。在乡镇、行政村实现公共体育健身设施100%全覆盖。支持改造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用于体育健身。积极推动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推动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鼓励企事业单位因地制宜建设健身场地设施并向社会开放。
2.丰富体育赛事活动。积极发展篮球、乒乓球、羽毛球、足球、游泳、武术等健身传统项目,发展网球、橄榄球、滑雪、高尔夫、自行车、户外营地、户外徒步、汽车运动、水上运动等时尚项目,开发攀岩、漂流、野外生存等极限项目。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富有特色的赛事活动,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举办各类业余体育赛事,吸引全市参与。
(二)激发市场活力
1.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利用我市郊野公园、城市公园、公共绿地及城市空置场所建设群众体育设施,除财政投资和利用彩票公益金等方式,建造的体育场地设施提供服务之外,还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场地单位自主投资、自主经营;二是合作经营,场地单位提供土地,社会资本进行投资建设并负责运营,向场地单位缴纳租金或者经营收入分成。要建立完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政策,将适合由市场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体育社会组织承担。
2.创新体育场馆运营机制。公共体育场馆在保障全民健身和体育竞赛基本功能的前提下,拓展保健、文化、餐饮、休闲娱乐、体育用品销售等服务,增强复合经营能力。对社会资本投资、提供公益服务的体育场馆,政府可给予补助。支持社会资本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PPP等方式参与公共体育场馆建设与运营。鼓励场馆运营管理实体通过品牌输出、管理输出、资本输出等形式实现规模化、专业化运营。
3.引导体育企业发展壮大。积极培育本地体育用品制造企业和健身俱乐部发展壮大。扩大体育对外开放,引进若干优势企业。到2025年,培育体育龙头企业或示范性单位3家以上。
(三)形成产业体系
1.发展产业体系。大力发展体育场馆建设与服务、体育健身休闲、体育培训、体育旅游、体育竞赛表演、运动康复等生活性服务业,发展体育策划咨询、体育中介服务、体育电子商务、体育会展、运动装备租赁等生产性服务业,培育一批有广泛影响力的体育俱乐部和品牌赛事,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生产高附加值体育健身器械。
2.发挥重点体育项目和特色体育项目对产业的带动作用。充分发挥群众喜闻乐见和有发展空间的项目对体育产业的带动作用。加快发展“三大球”(足球、篮球、排球)等普及性广、关注度高、市场空间大的集体项目。加强政府支持,吸引社会参与,完善“三大球”运动普及、人才培养、运动员选拔体系,广泛开展市、县(市、区)二级联赛、校园联赛及各类群众性赛事。大力推广校园足球和社会足球。积极发展游泳、羽毛球、乒乓球、网球、台球、健身跑、健身走等普及度较高、广受群众喜爱的项目。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开展攀岩、橄榄球、漂流、滑雪、登山、龙舟、徒步骑行、户外宿营、汽车露营等体育项目。支持各县(市)、区依托产业集聚区发展体育用品制造业。加强我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力争建设3个以上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
(四)促进体育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1.促进体育产业与文化、旅游业深度融合。在城市道路、绕城公路沿线、以及旅游道路两旁,规划建设供群众骑行和徒步的绿道。支持旅游景区结合自身特点开发户外运动项目,大力发展户外营地、徒步骑行服务站、汽车露营营地等设施。
2.促进康体融合。推进健康关口前移,发挥体育锻炼在疾病防治以及健康促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体育训练、医疗、保健等各类机构开展群众日常体质测定,提供健康咨询、运动康复等服务。推广“运动处方”,发挥传统武术、中医药在运动康复等方面的特色作用,提倡开展健身咨询和调理等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运动康复机构。3.推进体育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以体育设施为载体,打造城市体育服务综合体,推动体育与住宅、休闲、商业综合开发。支持举办各类体育展会。鼓励体育产业单位采取“互联网 ”模式,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开发体育领域相关产品和服务。
(五)营造健身氛围
1.推进日常健身。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等各类机构中实行工间、课间健身制度,倡导每天健身一小时。鼓励单位提供必要的健身设施,加强健身活动组织,开展符合单位工作特点和职工健康需求的健身活动。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加强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定期发布国民体质监测报告。切实保障中小学体育课课时,确保学生校内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鼓励实施学生课外体育活动计划,促进青少年培育体育爱好,掌握一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支持少年儿童业余体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改善体育锻炼条件。
2.普及体育文化。鼓励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杂志等各类媒体,普及健身知识,宣传健身效果。新闻媒体要开设科学健身、养生保健专栏,加强对各类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宣传报道,增强公众的自觉健身意识,激发群众参与体育活动的热情,提高公众体育素养。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引导群众形成体育消费观念、养成体育消费习惯。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投融资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建设体育设施,开发体育产品,提供体育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体育企业的信贷品种。推广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体育产业发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或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场馆,按协定享受收益的比例分成。支持设立由社会资本筹资的体育产业投资基金。鼓励保险机构围绕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户外运动等需求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
(二)完善财政和消费政策。各级政府要将全民健身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增长逐步增加。要加大投入力度,安排资金支持体育设施建设。统筹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财政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支持群众健身消费,鼓励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引导经营主体提供公益性群众体育健身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给予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引导企事业单位、学校、个人购买运动伤害类保险。进一步研究鼓励群众健身消费的优惠政策。
(三)完善规划与土地政策。各县(市)、区要制定体育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将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体育用地,保证人均体育场地面积目标实现。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标准规范配套群众健身设施,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执行,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不得挪用或侵占。凡老城区与已建成居住区无群众健身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指标要求的,各级政府要通过改造等多种方式予以完善。鼓励基层社区文化体育设施共建共享。支持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中的企业、单位利用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兴办体育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营性体育设施项目,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四)完善收费价格政策,落实税收政策。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提供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体育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超出限额的部分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落实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创意和设计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企业从事文化体育业按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鼓励各类企业和个人向公益性体育事业单位或组织捐赠财物,向贫困和农村地区捐赠体育服装、器材、装备等,并按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五)完善无形资产开发保护和人才培养政策。加强体育品牌建设,推动体育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体育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市场竞争力。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体育产业专业,重点培养体育经营管理、创意设计、科研、中介等专业人才,提高体育运动学校办学水平。鼓励街道、社区聘用体育专业人才从事群众健身指导工作。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社会互为补充的多层次人才奖励政策,对体育创意设计、自主研发、经营管理等人才进行奖励和资助。
四、组织实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将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发展改革、体育、教育、公安、财政、人社、国土、住建、文化、卫生、广电、旅游等多部门参与的体育产业工作协调分工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抓好任务落实。要跟踪分析体育产业发展情况和问题,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推动我市体育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做好基础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要完善体育产业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成立体育产业协会,组织体育产业会展交流活动,加强企业间团体间交流往来。要通过建立联系点机制,选择有特点有代表性的项目和区域,跟踪发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统计、体育部门要根据国家体育产业分类标准,建立体育产业常态化统计机制和评价监测机制,定期公布相关数据。
(三)推进法治化规范化。加强体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体育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审批、监管,保障体育产品和消费安全。提升体育服务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四)加强督查落实。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措施或配套文件。市发展改革委、市体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文件全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推进我省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
大规模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保持经济社会平衡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改善民生、尽快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现实需要,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经济内生动力的有效手段。近年来,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逐步加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进入城市工作、生活,这些群体受收入水平、租赁市场房源等限制,居住条件急需改善。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有利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有利于逐步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阶段性住房困难;有利于促进我省城镇化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规划,不断创新,加大投入,精心组织,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创新建设模式
“十二五”期间,全省力争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57万套(其中2011年开工建设9万套),建立完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供应和管理制度,努力扩大保障面,逐步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租赁住房困难问题。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创新建管模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一)政府投资建设。即由政府划拨土地、政府投资、政府管理。政府也可通过收购、市场租赁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
(二)社会投资共建。即由政府有偿供地并提供优惠政策支持,社会机构或企业出资建设,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由政府统筹管理。
(三)开发企业配建。即在建设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持有或回购,或由开发企业持有经营并纳入政府统筹管理范围。
(四)用工企业自建。即远离城区的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政府统筹管理和政策支持体系,优先解决企业内部职工住房困难。
(五)投资基金方式。即设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基金,吸引社会投资,定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
三、加大政策支持
(一)加大政府投入。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投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比例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财政资金安排不足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比例。政府全额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企业经批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保障建设用地。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使用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单列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指标,并提前组织农用地转用、征收报批,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未完成供应计划的不得向商品住房供地。要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府或政府委托国有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以其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供应,要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商品住房开发要按照不低于规划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将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作为土地出让依据,列入土地出让合同。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经省辖市政府批准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用房,商业用房租、售收入用于弥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支出。有条件的省辖市可按国家有关部委要求,争取成为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试点。
(三)创新融资机制。规范发展地方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平台,为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供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主体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主体发放中长期贷款。对资本金足额到位、租金水平合理、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要积极探索设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信托基金,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予以减免。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低于同区位、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具体标准由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制定,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规范管理
(一)科学规划布局。公共租赁住房要科学选址,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与商品住房开发均衡布局,统筹规划建设交通、教育、医疗、通信、商业等公共服务和社区服务设施。公共租赁住房布局要与需求有效对接,各省辖市中心城区建设规模应不低于任务总量的40%。产业集聚区和开发区内用工集中企业建设的职工周转房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计划,由当地政府统筹管理。
(二)规范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必须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按集体宿舍进行建设的,建筑设计要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我省的有关建筑标准规定。
(三)加强土地管理。距离城区较远的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独立工矿企业,为解决内部员工住房困难,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必须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经所在城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省辖市、县(市、区)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严禁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
(四)严格配租管理。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要逐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机制,政府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承租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负责资格初审,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批,初审和审批合格名单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社会投资机构或企业自主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和管理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租赁对象和租金价格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备案。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应重新对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承租。
(五)强化退出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属于租而不售的公共房产资源。在经营与管理中,租赁双方要严格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和义务,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租赁期满,承租人无意继续承租的,可选择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在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途径获得其他住房,或收入超过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应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通过弄虚作假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出立即责令退出,并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政府责任。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主体责任,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将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省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不力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问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科学编制规划。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十二五”规划,科学确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的供应结构和供应比例,认真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开工和竣工目标、投资安排、建设时序等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辖市的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强化工作监督。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配租管理和租后管理等工作情况要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进行公示,实行保障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房源落实和分配公平、公正。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12〕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