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

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是指在一条道路上,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或者特征与该道路其他正常位置相比明显突出的某些地点或者路段。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是指在山岭重丘区公路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临岩等危险点段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公路损毁、难以保证车辆正常通行、危及行车安全的某一地点和某一路段。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分管领导为主任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相关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兼任。协调委员会成员由公安、交通运输、安监、建设、财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当地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责任主体,总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组织协调和资金筹措等工作,对重点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进行挂牌督办。

(二)县级以上协调委员会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进行会审,研究制定整治方案,计划安排项目立项,落实责任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三)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出需整治的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并将详细资料按程序报送同级协调委员会会审。

(四)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公路管理部门实施本部门管辖路段内的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隐患路段的整治工作。

(五)县级以上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危险路段和隐患点段的整治工作。

(六)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重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工作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挂牌督办。

(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 排查内容:

(一)低于规定标准或符合规定标准但叠加、连续使用极限值设计的公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路段;

(二)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以及设计、渠化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

(三)高速公路及国、省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特别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设置及限速值设定,国、省道平交路口指示、让行标志,弯、坡及通村过镇等人口聚集区路段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等;

(四)农村公路特别是乡村道路线形未与路面同步改造、安全设施缺失以及事故多发点段;

(五)城市道路交通渠化、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设置不合理以及行人过街设施缺失等点段。停车位等标线设置是否合理;机动车辆停车场是否配建到位等;

(六)新建、改建后的道路投入使用后存在事故频发路段的排查以及道路配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查。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协调委员会分年度制定整治计划,每年1月底前,由县市区公安部门牵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收集隐患路段交通事故数据、公路技术参数和道路基础设施资料,并报同级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根据排查资料,召集成员单位进行研究,制定整治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确需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第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筹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的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专项用于非经营性公路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具体由交通运输与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整治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安排。

第八条 经营性公路危险路段和隐患点段整治立项计划,由各级公路经营投资公司制定并出资整治。

第九条 省管公路危险路段和存在隐患的点段整治立项计划由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制定,报省协调委员会。

第十条 省协调委员会对上报的整治项目组织论证后提出整治计划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各级协调委员会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整治计划,按照“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实用高效”的原则,分解落实整治任务,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责任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整治项目完成后,报请同级协调委员会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工程措施、安全设施、交通管理措施等。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 对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职责或者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道路交通安全协调机构将组成调查组,进行责任倒查;对查证属实并负有责任的领导和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不力、制度不落实,受到上级领导批评、新闻媒体曝光的;

(二)对应该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排查出来,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三)对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四)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其他严重失职、渎职问题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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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28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规定全文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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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规定全文文献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参考标准和表格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参考标准和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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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参考标准 一、路口的安全隐患排查标准 路口安全隐患, 是指连续多次发生一般以上同意规律交通事 故的路段。 路口安全隐患的排查, 应依据交通事故的原因、 类型, 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B01—2003)进行。 (一)立体交叉 (1)高速公路与各级公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2)一级公路与交通量大的公路交叉应采用立体交叉。 (3)二、三、四级公路间的交叉,直行交通量很大,在不 考虑交通转换或地形条件适宜时,宜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 (二)平面交叉 平面交叉位臵的选定应考虑公路网规划、地形和地质条件、 经济与环境因素等,交叉形式应根据相交公路的功能、等级、交 通量、交通管理方式和用地条件等确定,交叉范围内相交公路线 形的技术指标应能满足视距、平面交叉连接部衔接等的要求。 (1)四车道以上的多车道公路的平面交叉必须作渠化设计。 (2)二级公路的平面交叉,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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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月报表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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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7 页 滨州交运集团客运公司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月统计表 客运公司安全科(盖章) __ __ 年 月 填报要求: 1.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排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 2.认真落实“日查、月查”的安全综合治理情况(每月月底各部门要按时汇总填写); 第 2 页 共 7 页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月统计表 填报单位(签章): 排查 项目 序号 排 查 内 容 是 (否)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 责任人 备注 制度 建设 1 领导机构是否健全和及时调整 2 是否建立了以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制并 按照“一岗双责”落实建立健全制度。 3 是否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公司日常管理 4 上级文件通知精神是否得到及时传达落实 5 是否按时召开安委会、及时每月分析一次安全形 势,并有记录 6 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人员的电话是否畅通 7 是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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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文《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2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甘肃省探索实施的“三调联动”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经验,上升为地方立法,并将在全省推行。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机制。据悉,这一机制目前已成为甘肃省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主要方式。

“三调联动”是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方式融合在一起,群众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多样化选择调解方式。据介绍,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并呈现复杂化、尖锐化和群体化特点,以往传统、单一、各自为政的纠纷解决机制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自2009年,甘肃省开始探索“三调联动”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建立起了多元化、多渠道、协同作战的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了社会管理能力,创新了社会管理机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年以来,甘肃省县级以上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111个,巡回法庭81个,通过“三调联动”机制已成功调解案件2570起,成功率达92%,因交通事故纠纷引起的信访案件也大幅下降。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该经验值得总结并上升到法规层面,并在甘肃全省推行。为此,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条例还特别规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愿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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