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宁波市小型水库、屋顶山塘 巡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小型水库、 屋顶山塘的巡 查管理工作,确保大坝运行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 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省 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库大坝巡 视检查办法》、《宁波市防洪条例 》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已投入运行的小型水库和屋顶 山塘(以下简称水库、山塘)工程,对其它山塘可结合工程实际 参照执行。屋顶山塘是指大坝失事后直接对下游村庄 (学校、 工 厂等)的群众生命构成威胁的山塘,具体由各县(市)区水行政 主管部门划定。 第三条 巡查范围包括大坝坝体、坝基、坝肩、各类泄洪、 输水设施及其闸门启闭机, 以及对大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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