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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三级动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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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环高速公路涪陵李渡至南川双河口 第 LJ5 合同段工程项目 动 火 制 度 编 制: 黄 明 锋 审 核: 沈 仕 宇 项目总工: 范 正 兴 项目经理: 任 康 重庆建工交建集团 南涪高速公路 LJ5 标项目经理部 1 安全动火制度 为了保证动火施工安全, 使动火者明确自己的责任, 做好防范工作, 避免火 灾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经项目部决定,望遵照执行。 一、电工或施工队在本施工段内任何部位动火施工, 都必须到本施工段安监 部申请“动火证”, “动火证”由项目责任人填写, 写明动火位置、 动火原因、 动火时间、动火期限、清理隔离措施等,项目负责人签名后上报经理部,由总经 理及安全主任批准签字后,才能动火施工。 二、施工队申请动火证,必须向安监部提供有关证件(焊工证,上岗证等) 备案,严禁无证人员动火施工。 本项目部工程人员在本施工段内动火, 需由安监 部部长负责监

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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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确保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以 及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级动火范围。 凡在特别危险区域、 防火重点部位或发生火 灾爆炸后会影响全局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场所进行明火作业为一 级动火。如液氧站、乙 炔丙烯站、总变电站、油化库、档案馆、计算机房以及贮存过各种油 类的油舱、油柜和高压密封设备容器等。 第三条 二级动火范围。指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或与一级动火区域 相邻的部位,可能引起燃烧并扩大成灾的场所进行明火作业为二级动 火。如船舶上已安装主、副机和驾驶、集控、报房等重要设备仪器舱 室,已进行舾装、 涂装舱室以及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 仓库和工场、木工间、资料室、放样台等。 第四条 三级动火范围。指在危险性不大的场所临时动火。如除一、 二级动火范围外,凡属非固定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 第五条 一级动火审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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