崆峒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投资管理机制的改革, 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项目管理的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农业综合开 发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省、市批准立项的农业 综合开发项目的土建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 100 万元以上单 项工程的规划设计 (扩初设计 )和工程监理,以及某些投资额 大且竞争性强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受国家法律的保 护和约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基本程序:临时成 立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放招标邀请 书,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汀 合同。 第五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要求,农业综合开 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原则上由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