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0 ? 51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 届 120 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 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管理,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居民的正常生活用 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 项目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配套用电容量在100kVA
市政发〔 2010〕51号 2010 年 7月 26日 《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14届 120次常 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管理, 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 行和居民的正常生活用电,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的活动, 均应遵守 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 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配套用电容量在 100kVA 以下的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住 宅计量装置(含表箱)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第五条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 统一规划、统一标 准、统一建设、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