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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16
房屋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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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 第十七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对象为常住户口在征地 拆迁范围内,住房被拆迁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因依法婚 嫁、生育而登记入户的人员(截止时间为签订统征协议之日) 。 (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既享受住房安置,又享受门市或生产辅 助用房安置。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现役士兵。 3、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提供就读学校 的有效证明(学生证原件、学籍证明) ,并经审核属实的。 4、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闹东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5、小区开发户。 6、城镇居民自理口粮户,且有承包地的人员。 7、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且户口在本集体经济 组织的无计划生育子女。 8、已参加社保、户口已农转非、有承包地且仍在享受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9、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人员。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

镇江市市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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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区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汇总表 序 号 房屋地 址 产权 人 承租 人 产 权 性 质 使 用 性 质 拆迁面积 m2 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元 其他补偿 元 拆 迁 安 置 补 偿 总 金 额 元 其中 备 注建筑 面积 使用 面积 重置 价 土地 面积 大于 建筑 面积 补偿 非室 内装 饰装 修附 属物 补偿 其余 部分 补偿 合计 奖励 费 停产 停业 损失 费 临时 安置 补助 费 搬迁 补助 费 花木 补偿 费 移位 及初 装费 自行 装饰 装修 补偿 款 其他 补偿 费 符合 最低 补偿 标准 补偿 款 合计 产 权 人 得 补 偿 款 承租 人得 补偿 款 本页小计 镇江市市区 房屋拆迁住宅房评估金额分户汇总表 序 号 房屋地址 产权 人 承租 人 房屋情况 土地情况 房屋面积(平方米) 基准 单价 评 估 单 价 评 估 金 额 其中 最 低 补 偿 标 准 差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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