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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财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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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国库制度改晕 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财政部 办公厅 2002年 11月 1 3日财办库 [-2002]56号文) 根据 《监察部、财政部 、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继 续清理整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监发 [-2002-]5号)以下简称 《通知 》)和 《财政部 中国人 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 (中央预算单位银 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 [2002]48号) (以下简称 《办法》),各中央预算单位前一段时间已对 银行账户进行了清理。在此基础上,为做好中央预算单 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 各中央预算单位应对照 《通知 》和 《办法》的 各项规定,对清理检查后准备保留的银行账户作进一 步的核查 ,确保拟上报审批的银行账户符合规定要求。 二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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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6: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一、总体要求 1.商业银行采用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 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法、 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 应当按照本附件的要求建立验证体系,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及其支持体系进行持续检查, 完善自我纠正机制,确保资本充分反映风险水平。 2.对本办法实行前已投产的资本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附件要求评估 投产前全面验证工作情况,补充相应文档,并证明其定期持续监控和投产后全面验证已达 到本附件有关投产前全面验证的要求。 3.银监会应当定期评估商业银行验证工作以及针对验证工作的内部审计工作, 商业银行验 证或审计工作不充分、存在缺陷或未能达到监管要求的,银监会有权要求商业银行进行进 一步验证或审计。 (一)验证目标和范围 1.商业银行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承担主要责任, 并通过建立完善的验证体系实现以 下目标: (1)增强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稳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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