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4.05.18
“营改增”后费用化会计核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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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完成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空前扩大并成为第一大税种,然而我国现行的\"财税合一\"模式处理方法存在着扭曲会计概念、违背会计原则以及计量混乱的弊端,且这种弊端在改革之后,不当之处越来越明显。本文通过对增值税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现行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基础上,提出一套基于\"财税分离\"理念的会计核算处理模式,对增值税进行费用化处理及报表列示。

建筑业营改增费用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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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一、编制说明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38 号),满足我省建筑业工程造价计 价“营改增”平稳过渡的需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 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及《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与我省 现行计价定额相配套的《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费用定额”)。 本费用定额是基于“价税分离”的原则和不改变现行计价体系为前提进行编制。 “价税分离” 是指从营业税不含税工程造价中, 将各项费用所包含的进项税分离出来, 形成除税价格。 以除税价格为计算基础,计取各项费用。 本费用定额是按综合系数的方式扣除现行计价定额中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以下简称机具费 )的 进项税额计算除税基价。 本费用定额中的费率是以增值税下的各项费用与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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