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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8
消防水池有效容量计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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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池有效容量计算 公式(一):V=Vn+Vw-Vg 式中: V---消防水池有效容量( m3) Vn---室内消防水池用水量( m3) Vw--- 室外消防用水量( m3) Vg---室外给水管网供水量( m3) 公式(二):Vn=Q y﹒ ty+Q p﹒ tp+Q m﹒ tm 式中: Qy---室内消防栓系统的用水流量( m3/s),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GB50045-95 的 表 7.2.2 取用并作单位换算,一类高层建筑取值为: Qy=40L/s=0.04 m3/s Qp---自动喷水系统的用水流量( m3/s),按规范取值为: Qp=20L/s=0.02 (m3/s) Qm---防水卷帘水幕保护系统用水流量 , 按规范取值为: Qm=L m﹒0005 m3/ s﹒m Lm---被保护的防火卷帘总长度 (m) Ty---火灾延续时间 (s), 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消防水池容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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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池容量计算 公式: Vy=>(Qb-Qg)Tb+Vx+Vs QgTt=>(Qb-Qg)Tb 式中 Vy—贮水池的有效容积 Qb—水泵出水量 Qg—水源的供水能力 Tb—水泵运行时间 Vx—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 Vs—生产事故备用水量 Tt—水泵运行间隔时间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中的规定: 第 8.3.4条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居住区、工厂和丁、戊类仓库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 2h计算;甲、乙、丙类物品 仓库、可燃气体储罐和煤、焦炭露天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 3h 计算;易燃、 可燃材料露天、 半露天堆场 (不包括煤、焦炭露天堆场 )应按 6h计算;甲、乙、丙 类液体储罐火灾延续时间应按本规范第 8.2.6条的规定确定;液化石油气储罐的 火灾延续时间应按本规范第 8.2.7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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