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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郧县污染源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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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县污染源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污染源环保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制定郧县污染源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办。 第一条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 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环境 保护局负责本县污染源环保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负责对污染源环保设施运行情 况行使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权,并为运行委托单位和运行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第二条 污染源环保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 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三条 污染源环保设施必须经县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四条 从事污染源环保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 第五条 所有从事污染源环保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 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 政主

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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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监测站点的各组成部分进行维护、维修和保养,定期更换易损易耗件 二、每周巡视监测站点 1~2次,做好各种现场记录 三、通过专用维护软件每天查看各监测站点的运行情况,做好记录 四、定期更换监测站点所需各种试剂, 所需仪器使用的蒸馏水、 试剂、标准溶液 等均达到【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的质量保证要求 五、认真填写各项运行记录并妥善保存 六、定期上报各监测站点的数据、图标、统计等 七、定期对信息管理中心和整体通讯进行测试和调试,并做好记录 八、定期对监测仪器进行标样校准和实际水样对比校准,并做好记录 九、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备品备件的登记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十、发现故障应及时解决,超过 24小时不能及时解决的向公司本部和业主方报 告,同时做好手工留样,进行实验室分析等应急补救措施 十一、 做好监测站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切实做好防盗、防火措施,防止其他人 或自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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