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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5.26
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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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管理 第一节 建筑间距控制 第七十条 建筑高度 24米以下(含 24米)居住建 筑之间的间距控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两建筑夹角小于 30度,下同)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小于 30度,下同), 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2 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小于或等于 30 度, 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 0.9 倍。 (3)朝向既非南北也非东西(指南偏东、西在 30 度至 60 度之间, 下同)的,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0 倍。 2、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 60 度至 90 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 两侧外墙面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 0.8 倍。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 30度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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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 10号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业经 1998 年 7月 3 日市人民政府第 8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 述 1998年 9 月 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城市土地,合理确定城市建筑的日照间距 ;保障社 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活动涉及日照间距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被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保证日照间距: (一)住宅; (二)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 益性专用住宅(以下统称长日照建筑)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及日照的建筑物。 前款中被遮挡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日照间距: (一)临时建筑、 违法建筑以及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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