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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8
天津市建设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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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市 建 设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九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11年 7月 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 9月 1日起 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2011年 7月 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保护人民生命和 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 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可以 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市政公路、交通港口管理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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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目录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养护维修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章 临时占用和挖掘道路 第六章 桥梁设施管理 展开 编辑本段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 年 10 月 20 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城市道路。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占 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 手续。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占用的,申请人应当交纳占路费 和占路损坏修复保证金。 ” 二、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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