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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8
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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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6]94 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 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 (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 (局 )、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 “三北”地区供热企业 (以下简称供 热企业 )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 一、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 (以 下统称居民 )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 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 通过热力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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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 船使用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标 签】使用税管理工作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津地税计﹝ 2000﹞14号 【发文日期】 2000-07-13 【实施时间】 2000-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各分局委托代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管理工作,严格贯彻 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令,充分发挥代征单位在源泉控管、组织征收方面的优势,保证税款及 时足额入库,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代征单位的确定:   1、代征单位必须是具有直接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税收收入源泉控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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