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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开工、停工、复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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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X/XJJR—ZD03—2011 工程开工、停工、复工管理规定 A 版 3. 工程开工、停工、复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工、停工、复工是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的过程管理,是工程施工应具备的工序质量、进 度保证。为了确保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2×350MW工程的建设进度与质量,根据科学管理、合理组 织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施工单位在单位工程开工之前,必须提交开工申请,并有完善的开工准备条件。 第三条 开工申请包括主体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申请和单位工程开工申请。主体工程开工从主厂 房浇灌第一灌砼算起;单项或单位工程(包括烟囱、水泵房、输媒系统、化水、除灰、升压站等)开工 从基础土方开挖算起;安装工程开工从锅炉本体钢架开吊算起。 第二章 开工的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 主体工程或单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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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开工、复工、停工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北京博大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复工、 停工管理程序,保证工程建设有序进行,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目标如期 实现,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博大新元公司所有开发建设工程项目及运 营管理的装修改造的工程项目。 2 办理开工手续的范围及条件 2.1 每个单独签定合同(协议)的新开工项目都必须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其中 主要分部工程、 专业分包工程、 甲方独立分包工程必须单独办理开工审批手续。 开工手续由施工总包单位申请办理,其中甲方独立分包工程由独立分包单位办 理开工手续。需办理开工手续的项详见 附表 1。 2.2 开工应具备的条件 1)政府主管部门 (建设局或建委 )已审核发给建设单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测量坐标点、高程控制点埋设牢固,核对无误,已完好移交施工单位并签 认有现场移交书面记录。 3)建筑物放线已经政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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