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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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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 交基发 [1998]21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 ,部属及双重领导企事业单位: 由我部组织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和交通部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等单位 修订的《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业经审查,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 为 JTJ225—98,自 1999年 6月 1日起施行。《水运工程不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 范》(JTJ201—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的管理和出版组织工作由部基建管理司负责, 具体解释工作由中交水 运规划设计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 修订说明(条文说明) 本规范根据交通部工技字( 1990)326号文修订。主编单位为中交水运规划 设计院、交通部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参加单位为交通部第二航务工程勘察 设计院、天津港湾工程研究所、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河海大学和南京水利 科学

水运工程统一规范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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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质量管理 统一用表 基 本 规 定 1、水运工程施工管理、监理管理、检验、试验及评定表格,应采用本 “水运工程质量管理统一用表” (以下简称“统一用表” )所规定的表格格式。 2、“统一用表”可使用 A4 纸或 A3 纸,表格左侧应留装订线。 3、使用“统一用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填写时应使用 钢笔或黑色签字笔,不得使用易退色的书写材料。 (2)按照表格要求的项目内容认真填写(或打印)完整 ,字迹要求清楚、 工整,不得涂改。 (3)表格中有关人员的签字手续应完备(不得盖签字印章) ,需盖公章 的应加盖公章,不得有漏填、漏签、漏盖现象。 (4)表格填写结论应准确明晰, 子项填写齐全, 当有空格时应在空格处 划“ /”表示。 4、有关证明材料使用抄件或复印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抄件或复印件应清楚 ,不得涂改。 (2)抄件或复印件应有抄件人的签字和抄件单位的公章, 并注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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