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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8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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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 (本条例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提高城市供热质量,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 促进供热事业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热工作。 市供热管理机构和区 (市)城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城市供热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 城市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城市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特许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城市供热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 采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和利用余热等形式发展城市供热。 城市供热应当采取节约能源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鼓励热电冷联供和应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进行城市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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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并报 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公 布,自 2007 年 9月 1日起施行。 2007年 7月 27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 2007年 7月 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审查, 决定批准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 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 提高城市供热质量, 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 促进供热事业 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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