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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16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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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发文单位: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度: 2013 年 时效:有效 2013年 2月 26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 征收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 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 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 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收决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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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3年 2月 26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3 年 3月 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13 年 3月 29日青岛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 2013年 5 月 1日起施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 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 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 应当遵循决策民主、 程序正当、 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 补偿工作。 市、区 (市 )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 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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