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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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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89 号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规定》已经 2005 年 12 月 16 日省人民政府第 3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省  长   二 ○○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的行为 ,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应当进 行招标并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实行备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实行备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 ,系指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 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 ,以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质押的商业银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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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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