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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内蒙古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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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 蒙 古 防 雷 工 程 专 业 设 计 施 工 资 质 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防雷工程的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区外企业在自 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 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 工的区外企业。 第三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办理区外企业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 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 区外企业在我区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应当到自 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接受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书面材 料: (一)《内蒙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申请表》;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

新申请广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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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请登陆 广东防雷网: http://www.gdfl.gov.cn/zizhishenqin.htm 1 新申请广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须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 理办法》 和《关于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 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从事防雷工程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 实行资质和资格管理。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 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 资质的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承担乙、丙级防雷 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 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实行年检制 度,并将年检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二、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乙、丙级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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