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中国网 | 时间: 2002-04-18 | 文章来源: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1997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 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1篇 2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 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 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 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 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 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
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1994 年 4月 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5号令发布 根据 1997年 12月 3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12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 2007年 11月 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 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 维护房地产秩序, 保障抵押人和抵押 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立房地产抵押,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 法设立的房地产抵押,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市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