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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02
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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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规定 为完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印 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的通知》 (建住房 [2007]258 号)及《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 房管理办法》 (乌政办〔 2010〕1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保障对象 乌鲁木齐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兵团驻乌单位的,向兵团住房保障部门申请 )。 二、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 其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户籍时间为一 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政府当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三、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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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姓 名 申请人职业 身份证号码 现家庭住 址 申请人年收入 (元) 姓 名 与申请人关系 工作单位 家 庭 成 员 申请人联系电话 现住房面积 (㎡) 房屋所有权 证 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单位盖章: 注:1、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本表; 2 、附 :申请人购房申请书、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证明原件、申请人及家 现住房 情 况 住房来源 1、房改购房 ( ) 2 、购买商品房 ( ) 3 、自建房 ( ) 4 、租 赁住房 ( ) 5 、其他 ( ) 单位盖章: 申请人: 申 请 人 购 房 理 由 镇 政 府 审 批 意 见 申请人 所在村 委会审 查确认 意 见 实 施 单 位 意 见 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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