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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16
大连住房公积金内异地个人贷款-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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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大连购买住房,规范我市 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城 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建金〔 2015〕1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 住房贷款若干问题的通知》 (建金〔 2016〕230 号)、《大连市个人住 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大房金管发 [2014]3 号)、《个人住房政策 性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大房金发〔 2015〕97号)、等相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贷款, 是指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或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住房时, 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大连中心) 申请办理的个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

住房公积金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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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二、设定依据:《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石公管委【 2014】3 号)、《石家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补充规定》 (石公管委【 2015】10号) 三、申请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住房(含本市公共保障房)用于自住; (四)离休、退休的; (五)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及非本市户口职工与、 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二)被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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