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市场收费秩序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建立规范的招标投标市场收费秩序,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国家计委、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联合发出《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00二年一月七日计价格[2002]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 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 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 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 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 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 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 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1)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 服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5]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
工程咨询收费标准(国家计委1283号文)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 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 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附: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 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 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 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
国家计委工程招标代理收费标准
《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2]1980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2-10-15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 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 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 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 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
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全国总工会关于 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1996〕7号1996年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委、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民政厅 (局)、财政厅(局)、建委(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 商行政管理局、土地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总工会,国务院有关部门: 在深化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了一批困难企业职工(亏损或停产企业中连续 六个月以上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水平的职工),严重影响职工队伍的稳定和改革的进程。为 了切实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千方 百计解决部分群众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
财综[2010]37号2010年5月18日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切实保障教育经费,不断加大教育投入力度,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特别是在教育收费专项治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也要清醒地看到,一些地区教育乱收费问题仍然存在,个别地区还相当突出。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
建设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日前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发出通知,内容如下:一、各级计划部门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决策审批关,对资金来源不落实、资金到位无保障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立项,更不得批准开工;对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和建材、设备生产企业货款的建设单位,不能批准上新的建设项目。
建设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近年来,一些地区和建设单位无视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和自身的经济实力,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在建设资金不落实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盲目上新的建设项目,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工程和垫款施工,转嫁投资缺口,也有一些施工单位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人为助长扩大建设规模,造成拖欠工程款数额急剧增加。这类行为不仅干扰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和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严重影响了投资效益的提高,也加重了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必须禁止。为此,通
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建建[1996]第347号文1996年6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近年来,一些地区和建设单位无视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和自身的经济...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 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建设厅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 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冀财综[2003]64号2003年9月17日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专 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财综[2003]46号)转发 给你们,并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 我省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工作的具体要求,请一并 认真贯彻执行。 一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专项治理涉及 建筑企业收费,是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企业健康发 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 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切实抓紧抓好。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要在各 级人
国家计委就农网改造发出通知要求不许向农民乱收费
规范和完善现有的各种救济做法 , 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 生活保障制度 , 但不规定统一的时 间表 , 具体建立和实施的时间由各 地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决定 。 从今年开始 , 我国农 村居民将和城市居民一 样 , 可以得到最低生活保 障制度的庇护 。 民政部已 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列人其今年的重要工 作日程 。 从已实施这项制度的 地区平均水平看 , 一般月 人均补差多元 , 基本保 障了农村贫困居民的吃 、 穿 、 用等方面的最低生活 需求 。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 障制度总的指导思想是 从实际出发 , 因地制宜 , 分 农村实用技术与信息︾目只匕年第期 类指导 , 量力而行 , 稳步推进 , 不搞 “ 一刀切 ”。 对东部经济条件较为发 达的地区 , 力争在年内建立起较 为规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对中部一些条件基本具备的地区 , 初步建立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
国家计委明确钢材进货运杂费标准
国家计委明确钢材进货运杂费标准近日,国家计委价格管理司将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物资经营企业经营螺纹钢等10种实行国家指导价格钢材的进货运杂费规定并发布如下:一、10种钢材的进货运杂费标准(包括税金)为加权平均每吨不超过150元。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行业)...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于1996年2月9日以计价费[1996]266号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建设厅),发出《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如下.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建设厅):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近几年在住房商品化过程中出现的对住宅小区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务和特约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建设厅):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近几年在住房商品化过程中出现的对住宅小区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务和特约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规定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费办法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81号文规定,河道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根据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具体标准和征收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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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古建筑设计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