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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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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4 页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1. 事项名称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 颁 发 的 证 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由市建设局签发《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一式 六份) 证件有效期:无 3. 审 批 类 型 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 4. 设定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 划、公安消防、 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的决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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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建建【 200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 (建设厅 ),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 门、集团公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验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 ○○○年六月三十日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 (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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