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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9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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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 活动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 建设有关的重要 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 标准的,必须进 行招标: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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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63号)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6 次会议于 2002 年 9 月 6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 年 9 月 6 日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2002 年 9 月 6 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章 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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